“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昨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新城區大隊辦案民警依法對“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張某刑事拘留。

4月13日20時45分許,烏蘭察布市男子張某無證醉酒後駕駛黑色奔馳牌轎車,沿新城區公交五公司東巷由南向北行駛至新康小區東門(加禾商城)處與一女性行人發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張某沒有停車救人,直接駕駛肇事車輛繼續向北行駛至110國道交會處,右轉彎沿1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毫沁營村路南的一家洗浴城,與朋友見面後將機動車隱藏於新城區烈士陵園西側巷內,卸掉車輛牌照,摺疊藏匿於車內。次日凌晨零時16分,肇事車輛所有人陳某向警方報案稱,其朋友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向警方提供了其聯繫方式。經辦案民警調查確認:張某是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並且張某對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後逃離現場事實供認不諱。經鑑定,張某血液酒精含量分析報告結果為157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張某無證、醉駕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並逃逸,違法犯罪事實確鑿,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依法被刑事拘留。(記者 苗欣 通訊員 王永明 慄全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