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近年来,威海中院始终坚持“防”“打”并举,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今天,威海中院行政审监团队就给大家提供几起因虚假诉讼“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型案例,望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引以为戒。

1虚假调解逃避税款?罚!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联合房地产公司打起了歪主意。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认可未按期交付,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过程属于二手房买卖,安某在该房产交易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诉讼目的一致,双方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为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该诉讼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000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0000元。

【团队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调解虽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系违背了“诉之利益”这一民事诉讼的基础。任何将诉权作为不法行为工具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虚构债务规避执行?罚!

2017年5月,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某将其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祝某及其妻子于某二人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女婿江某等人共同导演了“一出好戏”,先是让江某姐姐向于某转账147万元,取得打款记录,虚构双方的借贷关系,后江某姐姐以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约定于某限期偿还江某姐姐欠款147万元,江某姐姐对于某夫妻名下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江某姐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于某夫妻二人的房产。

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高某以于某系家庭主妇,发生如此大额债务不合常理为由,向法院举报该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于某收到江某姐姐147万转账后,便陆续将钱返还江某姐姐,江某丽与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审理期间,江某又指使证人刘某作伪证,但在铁的事实面前,江某等人写下《认错书》,承认虚假诉讼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于某与江某姐姐的调解书,驳回江某姐姐诉讼请求;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江某姐姐、于某和江某移送公安机关;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80万元用于偿还高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刘某罚款1万元。

【团队说法】

近年来,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及时兑现,也成为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无中生有”的钻法律空子,虚构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这些自以为是的“高招”,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虚构事实重复起诉?

李某于2014年向外省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妻返还其项目投资款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的投资项目涉嫌传销,其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李某起诉。事实上,在对外省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下,李某本可以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却耍起了“小聪明”。2015年9月,李某隐瞒之前诉讼事实,以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未还为由,将王某夫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夫妻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

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后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承认,本案的30万元欠款已包含在李某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48万元投资款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其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范围之内,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某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某起诉,并对李某某罚款2万元。

【团队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虽未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但其捏造事实,重复起诉的行为系诚信的缺失,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但虚构事实、虚假起诉,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还将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害人又害己。

【相关链接】

虚假诉讼是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主要包括:

1、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逃避债务的;

2、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3、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4、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5、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7、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罚!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团队介绍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监团队主要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再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

团队成员包括:

团队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刘成军

四级高级法官 毕海燕

一级法官 宋智慧

三级法官 宫晓燕

法官助理 宫凡舒 陈 曦 程 慧

书 记 员 王金霞 汤静静 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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