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十一年的九次诉讼,都由同一名法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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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6月,原告邓某(7岁)起诉被告海淀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系该小学学生。2008年3月6日早读期间,邓某做完值日在跑回教室途中,不慎在走廊坡道处摔倒受伤,导致左上门牙牙冠折断。邓某受伤后,该小学及时与邓某的父母取得联系,并积极对邓某进行了救治。邓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后因赔偿问题,邓某父母与该小学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该小学校内不慎受伤,该小学应在其监护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参照邓某的治疗情况及该小学应当承担的比例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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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追踪

就2008年3月至2018年产生的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邓某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12月、2013年3月、2014年5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8月先后9次向我院提起诉讼,向该小学主张赔偿。我院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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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在审理的未成年人为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有很多孩子受伤导致恒牙脱落、折断。恒牙脱落后最佳治疗方案是种牙,而未成年人因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间,只能待成年后,头面部生长定型后,才能实施种牙治疗。

本案中的邓某即属于这种情况。其每年去医院复查牙齿,并就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情况累计提起9次后续诉讼,每次主张的损失金额仅几百元,主要是为了延续诉讼时效,并为成年后主张最终治疗损失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院未审庭“首审责任制”工作原则,自2013年以来邓某起诉该小学的案件均由未审庭的同一位法官负责,考虑到该案特殊情况,法官每次受理案件后都及时安排开庭、庭审后立即出具判决、判决生效后督促学校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因立案、开庭、宣判、开生效证明、申请执行等多次往返法院的诉累,切实落实了诉讼便利、司法为民的原则。

在此类案件中,因受伤时间与最终治疗时间相距过长,医疗机构和司法鉴定机关都难以明确预估数年之后的后续治疗费用,故原告想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类似本案中,原告为延续诉讼时效、并为后续治疗与侵权事故的关联性搜集证据,不得不每年都到法院起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被告也要年年应对诉讼。为减少双方诉累,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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