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收取 “金融服務費”,是不是另一個“黑洞”?委員專家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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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收取 “金融服務費”,是不是另一個“黑洞”?委員專家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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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又一個“黑洞”?

近日,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一事備受媒體關注,車主60多萬買的車,“沒開出4S店”發動機就漏油了。後來,這一事件再次升級:女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奔馳金融,還被迫交納了1.5萬“金融服務費”,並稱該等費用未開具發票,也未得到相應的服務。

由於現無法獲取奔馳4S店關於該“金融服務費”更多回應,也暫未得知奔馳4S店與女車主交易過程中的具體細節,因此無法對事實問題作詳細評判。不過,委員專家表示,從法律上看,奔馳4S店收取1.5萬元“金融服務費”的行為涉嫌違反相關規定,具體而言,奔馳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甚至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奔馳4S店還可能違反了汽車銷售行為規範。


賣車收取 “金融服務費”,是不是另一個“黑洞”?委員專家發聲了!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魯曉明表示,金融借貸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情形的,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合同法》均規定,該條款無效。

“在西安車主維權事件中,若銷售方在隱瞞收費事由的情況下誘使購車人簽訂借款合同,並據此收取金融服務費,則銷售方明顯沒有履行對於借款人的告知義務,且存在單方面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收取金融服務費的條款應為無效。” 魯曉明稱。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在本事件中,倘若如女車主所稱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取了1.5萬元的奔馳金融服務費,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務”,那麼奔馳4S店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女車主對該等服務情況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獲得公平交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女車主可要求奔馳4S店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相關監管部門可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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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經營欺詐行為

朱奕奕還表示,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若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存在“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事件中,倘若奔馳4S店銷售人員通過“騙取”的方式向女車主收取1.5萬元費用且未提供該等費用相應的服務的話,奔馳4S店的行為則涉嫌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奔馳4S店可能面臨三倍服務費用的懲罰性賠償。


賣車收取 “金融服務費”,是不是另一個“黑洞”?委員專家發聲了!


違反汽車銷售行為規範

我國《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本事件中,倘若奔馳4S店未以適當形式在其經營場所明示該“金融服務費”收費標準,卻向女車主收取1.5萬元“金融服務費”,則違反了我國關於汽車銷售的行為規範。按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當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奔馳4S店改正違規行為,並可給予奔馳4S店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奔馳收取“金融服務費”已引起相關方面重視。據媒體報道,對於近日媒體熱議奔馳女車主被收取“金融服務費”問題,中國銀保監會已要求北京銀保監局對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過經銷商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等問題開展調查。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正如魯曉明所說,目前,有關方面已經介入調查,事件真相不久將水落石出,相關法律問題亦將因此而明晰。

(魯曉明系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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