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师协会欲为涉黑律师林小青做无罪辩护,你们怎么看?

大漠少将军


女律师被公诉引发全网民热议,在这里我也表达一下意见:

1、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拉帮结派找山头,但这次号称有四十万人的律协居然指派分会负责为涉案律师作无罪辩护。有涉借协会之名向地方检法机关施压之嫌!同时明显的拉帮结派有违党中央建设法治精神,希望党中央关切该会举动。

2、涉案女律师多次前往派出所为涉黑公司调解、保驾护航,不可能对该公司涉黑一无所知。作为黑公司长年签约律师,公司的合同、业务、经营方式等不可能不参予其中,否则常年的律师费岂不白付。企业不是慈善家,况且这家悬黑恶势力。

3、律师理应为法律保驾护航,为民伸张正义,锄奸惩恶。但涉案女律师长期与狼共处,连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举报犯罪的义务都没履行,包庇罪不可推脱,何况知法犯法,更应罪加一等!

4、作为涉案律师所,不可能不知道属下职员所担任顾问的企业从事行业和操作,以及该律师在该企业介入深度。由此可见该律所应是共犯,建议最高检察院介入调查,以正视听!

5、由于本案由40万人的律协大张旗鼓为一个涉案女律师介入,这显然违背党中央严禁拉帮派找靠山的法治指导精神。恰恰也显示触动了个别派系利益,恳请最高公检法机关介入严查:背后还多少律师涉黑,为黑恶势力支招!

最后,强烈支持党中央打黑除恶,打倒严惩一切站在13亿人民对立面的恶势力!


流体力学酋长


首先说我不是律师。甚至很多时候认为律师非常讨厌,把律师记者列为现在社会毒瘤。不过这件事上我支持律师。中央说不能拉帮结派,所以律师协会就是违反中央精神?那中国所有的协会更多,都是有罪?这纯属无稽之谈。都不需要反驳。说女律师多次去派出所调解就是涉黑?那么派出所调解是不是也是涉黑?参与调解就是参与犯罪?这个理由和神经病有什么区别。女律师担任企业顾问就必须知道企业违法行为?那长期担任企业领导的,企业员工违法,是不是他们也有罪,也参与违法?律师是钻法律空子,那是因为法律有空子可钻,说明这个法律不完善,应该做的是修改完善法律,而不是去打击律师。今天我们支持打击律师,打击律师协会。别的律师都老实了,以后检察院说犯人什么罪就同意什么罪。那么要律师干什么?检察院永远不出错吗?以后如果有一天,你被冤枉了,没有律师敢站出来辩护,只敢唯唯诺诺的认可检察院的说法。那时候你才会感到悲哀吗?迟了,太迟了。


低调路过77


其实这个案子在不清楚案情细节前真的是难以确定是焉非焉的。

首先,我们要肯定律师也是人,律师确实也可能会成为罪犯,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刑。所以律师在适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金刚不坏之身。

其次,任何人包括涉嫌犯罪的律师,在法庭审理后判决生效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都假设是无罪的。所以除非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绝不能现在就把一个80后的小律师当作一个罪犯来看。这对她不公平!

第三,“套路贷”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环节极多,多套路多环节甚至多公司相互交织配合形成的长链犯罪行为。处于长链骗局每节链条的局部,并非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工作对于整个骗局的意义。也就是说,在一个有着长长链条的复杂诈骗案件中,可能会有很多人(包括公司员工和法务、律师)都只是真正犯罪策划者、组织者手中的工具。就像杀人犯手里的刀或者枪。作为工具本身,它不具有犯罪动机。只看它拿在谁的手里。刀在厨师手里切菜,在杀人犯手里杀人。

第四,整个社会,从来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道相长。“套路贷”也就是现在才被发现被确认是一种犯罪。前几年何曾听人说过这个名词?可见新型犯罪出现后,需要一个认识和总结的过程,然后才会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出来。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没人是事前诸葛亮。也就不要腆着脸充当事后诸葛亮。作深恶痛绝态。80后小律师,即便在这当中因经验不足吃亏,可以理解。

第五,关键在于,80后小姑娘在执业中,对整个长链诈骗全过程是否“明知”?若她只是参与其中一个环节,处理对欠债对象的诉讼讨债,那么很可能她是无罪的。所谓“利用诉讼”实行犯罪,也就是“虚假诉讼罪”,也必须对这种诉讼的前提、实体债务的构成是虚假的,对这一点有“明知”。只有“明知债务是虚假”仍帮助客户进行诉讼的,才能构成犯罪。

所以,由于“套路贷”是新型的长链的复杂犯罪形态,80后小姑娘在其中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明知是虚假债务是故意制造的陷阱给债务人挖的坑,还拿着债务人签下的借据去诉讼讨债,是衡量80后小姑娘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

仅以我的经验来看,这个小律师很可能只管整理欠债材料打官司,对这些材料后面有着怎样复杂的心机,多数她云里雾里不知道。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很可能是欠缺的。作为犯罪四要素,主观方面不具备说明什么,那就是律协派出的律师要去研究准备的了。

值得玩味的永远是网民的群起而攻之。逆我者亡,顺我者昌。

发帖时就想着又会招来一群嗡嗡叫的那什么只会开骂的家伙。但若是看帖的如果赞同的,千万给点个赞,就是对作者观点最大的安慰和支持了!

若赞同,请千万点赞!!不在乎多少人骂娘,只在乎多少人点赞!🙏🏼🙏🏼🙏🏼


上海默石


律师是什么职业?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律师受雇主的委托,使雇主避免违法和犯罪,是维护正义的。此律师明知道雇主是黑社会,在违法犯罪,搞套路贷,还以法律的名义去敲诈勒索被害人,所以此律师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你帮助违法犯罪人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你就是和违法犯罪人是一伙的,所以你是有罪的,说白了你也是黑社会的一员。是共同犯罪。我们应相信警方不会无缘无故的抓你。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任何人员包括官员、警察、律师等等,不能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不要以为你是律师,就置身于法律之外。你犯了罪,一样会受到惩罚。

当地法院还没真正判他有罪,我们要以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以上纯属个人见解,对错仅作为参考评论,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特此声明。


郎中62


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无可厚非,但如果律师给犯罪行为出谋划策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法律就是律师们玩的明白

就像“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录音里面内容一样

“和着国家法律对你们有利的,你们就拿出来,对你们不利的你们就不执行。是这意思吧?”

《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辩护意见》

里面内容太长了,我不是法律专业的,里面的很多东西不懂,我只说下面这一段,下面这一段是原文中节选的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一条法律规定表明,对于委托人涉及的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律师即便知悉,也应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而不应该披露。因此,不能以律师明知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作为论证其与当事人成立共犯的理由。

“套路贷”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这是我听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话了

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套路贷”违法结果的新闻都是假新闻?

《安康一公司“套路贷”逼迫他人并致其死亡》

《26岁女售货员陷套路贷 催债人群发合成裸照致其自杀》

《女子开店陷"套路贷":被逼拍下裸照 还遭催债人强奸》

“套路贷”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这是我听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话了

“和着国家法律对你们有利的,你们就拿出来,对你们不利的你们就不执行。是这意思吧?”


阿阿阿杰


律师是什么?在大众眼中“律师”是法律法规的精通者,是法律法规的宣扬者,是法律法规的拥护者。

可现实中有部分“律师”以钻法律漏洞、以突破道德底线牟利,这部分律师违法乱纪违背道德的行为间接性引导公众眼中的律师形象。

甚至在网络上有部分律师声称“律师”有特权可以隐瞒雇主的违法乱纪的行为,甚至可以助纣为虐,甚至法庭诉讼还可以歪曲撒谎,更甚者还可以使用伪造及假证据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某律师涉黑行为以及某省律师协会所谓的声援、支援以此来解决和洗脱这名涉黑嫌疑律师的罪名。

他们这是否向国家和人民宣布,“律师”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律师”可以无耻于道德之下吗?“律师”可以不被法律和道德约束吗?“律师”就能用其精法律之通为其牟利工具?为其洗脱罪名的武器?为其逍遥于天地间的硬翅膀?以法谋私 这跟官员以权谋私有什么区别?

我希望部分律师清楚中国不是美国,这里不是讼棍的天堂,难道仅凭一个小小的职业群体就敢与中国人民对抗,就敢与法律正义对抗吗?

有正义有良知的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我甚至大部分人都爱戴。

以法谋私中饱私囊及沆瀣一气的坏律师终将被法律审判。



情陷旧时光


我看了一下这几天某律师涉嫌涉恶的新闻,发现支持某律师和支持严查严办某律师的是两边倒,而且非常明显的是支持某律师的大多数都是律师,而且支持严查严办的都是老百姓。支持者为什么大多数都是律师呢?这就很明显了,大家应该心里也能明白是什么事了。

当然,我们承认有一半的律师还是好人,但另外一半真的不怎么样。律师费过高也是事实,现在打官司已经成为富人才能做的事情,而没有钱又有冤情的人只能吃哑巴亏。还有,富人们就算赢了官司可在内心里也并不会心甘情愿的感谢律师们,因为律师们的费用高的让富人们心疼!

为什么某律师被公诉就好像是触碰到了某些人的底线?为什么某律师被公诉老百姓拍手叫好?那是因为很多律师们已经为了钱不再坚守道德底线了。

而某律协,你们现在要做的应该是及时纠正一些人的错误,而不是急于去为某律师争取无罪辩护。要知道,没人想去动谁的奶酪!为何你们要急于去护住那块奶酪呢?


sz福至心灵


为涉黑律师作无罪辩护,那只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怎么说,怎么做,那是律协律师的事,但如果“无罪辩护”就能洗脱罪名,无罪释放,除非法院是律协开的,法律是律协制定的,才有那种可能。律师的声誓雄纠纠,气昴昂,好像真的过了鸭绿江,律师的雄心用在当年当年打败美帝国主义战场上,令人可敬,令人可畏,但律师的心思用在邪道上,把自己学到的法律武器,对准国家法律机器,与法律宣战,为了几个糗铜子,为了显耀自已职业的“水平”,用尽吃奶之力,不惜一切手段组团为“本家”涉黑人员进行“无罪辩护”,是挑战法律的底线,是带了一个坏头,理所遭到群起而攻之。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宣传者,维护者,对法律是深知熟透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是对执法、知法者的惩罚。开口“无罪辩护”,闭口“一定打赢”也要顾及社会影响,现在的法律讲公正,公平,正义,不是用喊口号,打广告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果这样下去,法律的判决结果事以愿违,律师自已遭打脸,誉毁颜尽,笑到最后的是法律的胜利!


1分3寸地


只想说说林被定罪的可能性?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林明知他人犯罪,而仍然提供帮助,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属于帮助犯,毫无疑问,构成犯罪。

第二,林小青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判断一个案子够不够成犯罪是综合所有证据来判断,不是单靠口供判断。行为人不供述,只要其他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同样可以定罪。所以,林小青能不能定罪,她自己如不如实供述影响不大,注意,不是还有其他十多个同案人认罪吗?如果其他同案人一直指认林小青明知犯罪,而帮助他们实施套路贷某个环节的帮助行为,或是有其他证据证实林小青明知而实施帮助行为,对不起,林仍然会面对处罚。有没发现,辩护词里面没有提及其他同案人如何供述林小青的行为的。

第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现在的案件质量比以前确实好了很多。林的案件经过逮捕、起诉,已经到了判决的阶段,且三级检察机关均关注此案。以他们的智慧和面对处理律师身份被告人的谨慎,案件既然起诉,想必有充分的证据。

第四,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务,很难说不了解企业从事的什么事情,而且在套路贷中,林的律师身份,难道看不出其委托的公司从事的什么勾当?难以让人信服!

综合以上几点,个人认为:林被定罪的可能性较大。个人猜测,如有不当,请见谅!


释法说理


律协肯定是要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了!请各位喷子看好是“依法”。

如果律协真的派出律师为涉案的女律师辩护,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在经法院审判之前,都不是罪犯。其都有自我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

如果律协真的派出律师为涉案的女律师辩护,你以为律协会是胡来吗?向各位普及一下,律协中有许多专业委员会,包括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还有细分为金融犯罪专业委员会的。

律协派出的律师的专业水平哪是那些网络喷子可比的。请注意,在我们律师行当里说“专业水平”可不是不顾事实胡搅,也不是指善于玩法律词汇和法律概念。律师的专业水平至少包括律师搜集证据、运用证据,依据证据判断事实的水准。这个本事是律师多年执业长期磨练的结果,不是读读法条就会有的本事。

事实是,这些年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被不断被侵犯并不是个例,各个律协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方面做的并不够。

如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被不断侵犯,对于普通百姓并非是什么好事。

个别律师和打着律师招牌的的人的各种劣迹,并不能代表全国四十多万执业律师。各地律协每年都有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处理的案例。

党中央领导我们建设小康社会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律师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那些以个别律师的错误和劣迹为由贬低整个律师队伍,并进而贬低我国的律师制度的人,说他们是境外敌对势力攻击中国的自带干粮的喷子,一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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