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3年後,兒媳和孫女買的房,老母親有權要求分割嗎,為什麼?

崔亞玲


這個問題,要分兩段:

第一,兒子去世後,遺產是否已經分割;如果沒有分割,必須進行分割;

第二,無論分割與否,兒媳婦買的房子是自己的,與婆婆無關,不論她用的哪來的錢。

為什麼呢?

因為遺產分割與購房是兩個概念。您不能說,我用銀行的錢買房,房產證上就要寫上銀行。

房子是房子,貸款是貸款。我如果不還貸款,你可以收我的房子!

回到婆媳關係上來,不論是否分割遺產 媳婦買房是媳婦的,儘管是用遺產購買,婆婆只可以與她分遺產。

所以,如果媳婦不給婆婆遺產,法院可以查封房子,或拍賣,歸還婆婆。


海洋縱橫


如果提問說的是,兒子去世三年後,然後兒媳自己花錢買了房子,寫在兒媳和孫女名下,老母親有權分割嗎?

死亡就意味著婚姻終止,兒媳對婆婆沒有贍養義務

當然沒有權利啊!就不說,一方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就說,別人買的房子,作為老母親以什麼名義去要求分割呢?因為你是我兒媳,但這是不是超出了贍養關係。何況法律上,兒媳對婆婆沒有贍養義務。

因此,兒媳如果願意,可以主動給予幫助,但是這不是強制性義務

評論裡,很多人糾結的是如果買房的錢就是用遺產買的呢?

沒分割遺產,錢用來買房子,能不能分割房子?

當然不能啊,這就是兩個法律關係

沒有分割遺產,那麼作為老母親可以要求現在分割。

但是這個房子既然是過後買的,不管錢怎麼來的,這個房子已經不屬於遺產範疇了。

舉例,有120萬可以繼承的遺產,(已經祛除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沒有遺囑情況下,根據自然繼承,比如就一個孩子,一個母親和老婆作為繼承人,那麼老母親本來可以獲得40萬,但是老母親當時沒有要,兒媳就把120萬都買了房子,這時候其母親是可以索要40萬的,讓兒媳給付40萬元,但是不能要求分割房子。

當然如果是房子本來就是婚後,兒子死亡以前購買,只是沒有寫在兒子的名下,那麼該房子由於是婚後購買,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其中一部分的確屬於遺產的情況下,老母親才可以要求分割自己應該的一部分。

也就是,這個房子老母親有沒有權利要求分割,是看這個房子是不是遺產,是不是遺產的前提是,這的確是兒子生前的財產的一部分。

這時候也有人說,如果的確遺產沒分割,都三年了,會不會已經過了要求分割的時效

關於遺產分割的時效問題

我們不少人都知道,那就是法律上,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是有時效性的,可以簡單理解成在你知道權利被侵犯後,你必須在某個時間段主張維護自己的權利,否則就過了時效,不被法律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但是,類似如果的確本案是,遺產是這套房子,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老母親當時沒有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這套房子,那麼就會視為接受繼承。

那麼這套房子就會被當做共同共有,三年後,當針對房子提起訴訟時,就不是遺產的糾紛,而是屬於共同財產糾紛。

因此訴訟時效就並沒有過

總而言之,個人想說的就是,不是自己的,就別去想要。


廖彩琳律師


類似事情並不少見,並且不止發生在婆媳之間。說兩個案例。

農村一婦女死了丈夫,孤兒寡母,一個人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子女,並且八九十年代生的孩子多,要拉扯好幾個。妯娌們當中心思歹毒的心情不好就會跑來門口尋釁滋事,破口大罵,故意想把寡婦逼走。我們的文化當中,罵寡婦的話還是相當豐富且難聽的。之所以想把寡婦轟走,無非是想讓她把分家的宅基地和口糧田騰出來。有些時候,親戚真的還不如鄰居。


現在鬧翻臉跟拆遷有關的多,明知道跟自己沒有半毛錢關係,賴也要賴上一把。一個老頭兒的房改房拆遷分得三套房屋。他的妹妹住公租房,兒子要結婚,於是跟他哥要房結婚,注意是“要”,而不是“借”。三天兩頭又是去拆遷辦摸爬打滾,又是跑來找老頭大哭大鬧,他哥有精神病靠吃中藥和跳廣場舞調理,經不住這種折騰和刺激,於是乎妥協。


《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其實這些問題,你是有理的一方,有不妥協的權利。如果一開始就妥協,這種本身素質腳底不講道理的人往往容易貪婪且得寸進尺,很有可能你會淪落到以後次次都必須妥協的境地。


張強律師維權在線


兒子去世,兒子的遺產,老母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老母親與孫女,兒媳都有權利繼承遺產,兒子家的財產,首先分去一半給兒媳,剩下一半是兒子遺產,母親,孫女,配偶,三人均分遺產。

以上的財產分配,是這個老母親的權利。如果,老母親已經分到遺產,或者已經放棄遺產,三年以後,兒媳婦和孩子是另外成家,是自己買房子買地,實際跟這個母親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咱們說的冷酷點,除了孩子還有血緣,這個關係無法割裂,其實兒媳婦與婆婆沒有任何關係了,尤其是贍養也沒有義務的。

兒子死了三年了,兒媳婦買房子,是跟老婆婆沒有任何關係的,老婆婆也沒權去分割這個房子。

唯一有個特殊情況是,老婆婆沒有繼承兒子遺產,那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比如看看約定,看看實際情況,但跟這個房子都沒有多大的關係。


韓東言


因兒子與過世,夫妻關係自然終止,往後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所以正常來說,兒媳和孫女用自己的錢款購置房產,則該房產屬於兒媳和孫女的財產,與其他人無關,作為老母親,是沒有權利要求分割房產。

但是,對於兒子去世前,兒子的財產則屬於遺產。若兒子沒有留下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財產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都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這種情況下,作為繼承人之一,享有繼承人,可以對子女的財產主張繼承權。

所以,若是兒媳和孫女購置房產的款項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於兒子的遺產,則或多或少都會存有爭議。

例如,兒子過世遺留100萬,兒媳和孫女用該100萬購置房產,現在該房產價值500萬。

這個時候,如何處理?

是否可以將房產作為遺產,主張要求繼承該房產?


葉律師


沒有權利,憑什麼兒子都死三年了。能在這個時候提出分房子的人,應該不會放任兒子死後三年後都不分遺產。兒子的事情都已經結束了,孤兒寡母的買了房子又來要臉真大。基本上這個時候要分房子的也不是為了這個孫女,都是給自己其他孩子要的。人走茶涼就是這樣,老公死了之後,自己的老婆孩子還要被所謂的親人欺負。所以各位老公們好好保證自己的身體,如果實在不行立遺囑吧,為自己的妻子孩子求一個安穩。現實中有很多,自己辛苦半輩子掙的錢,一旦出現意外,自己老婆孩子沒落下多少,都跑自己親兄弟姐妹手裡了。

過去有吃絕戶這個說法,沒想到現在還是一樣。

假設交換一下,女兒死後三年,孩子爸爸買了房子之後,岳父岳母如果要求分割房產,孩子爸爸會同意嗎?


我叫陳小貓


在農村一般情況下,做為兒子不管是繼承老人的房產,或是自己建造的房屋,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都要給父母一間房居住,這是老輩人傳下的規距,如果在中途兒子不幸先逝的話,也不能找各種藉口終止老人的居住權,就拿題中所講,兒子去世三年後,兒媳和孫女買了新房,老人要求分房好象是沒理由,如果是兒媳處理了舊房,那麼老人有理由要求分房居住是人之常情,理應讓老人安享晚年,這只是我的淺見,不知各位怎麼看得這個問題,總不能說因兒子去世就和兒媳孫女一點關係沒有吧。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一個人去世以後,若沒有遺囑,他的財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兒子的遺產,他母親、她媳婦、他孩子都有平等的權利繼承遺產。兒子家的財產,首先分去一半給兒媳,剩下一半是兒子遺產,母親、孩子、媳婦三人一起均分遺產。

如果財產已經分割完畢,老母親再無權主張以後孫女和兒媳購買的財產。如果老母親已經放棄自己的權利,已經明確表示過,事後就不能再找後賬了,不能再主張分割遺產,更無權分割兒媳和孫女的其他財產。

老母親放棄遺產時要想清楚,兒媳和孫女可沒有法定贍養您的義務,喪偶的兒媳與您沒有血緣關係更沒有了法律上的關係,所以,放棄遺產時要想好,是否簽署協議附加條件。

如果老母親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遺產,而孫女和兒媳的財產裡有兒子的遺產,在這樣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主張權利,也有起訴的權利。但要記住,這種權利不能超過20年的。


劉輝律師


問題描述太簡單,需要補充細節才能得出結論。

原問題為“兒子去世3年後,兒媳和孫女買的房,老母親有權利要求分割嗎,為什麼?”

按照原題意理解,兒子已經去世3年了,那麼兒媳和兒子的婚姻關係自然就不存在了,此後兒媳和孫女花錢買的房和原來的婆婆沒有任何瓜葛,兒媳婦沒有贍養原婆婆的義務,原婆婆也沒有分割該房產的權利。簡單來說,兒媳和原婆婆雖然親情上因為孫女的存在還有關係,但法律上已經沒什麼關係了。

不過,原來的題意還存在另一種可能性,那就是房子雖然是兒媳和孫女買的,而且房產證上也寫了兩人的名字,但是,買房款裡面有兒子的遺產。如果是這種情況,老母親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該房產呢?

我們舉個例子,假如兒子在死之前,家庭總資產為120萬元,那麼兒子死後兒媳應該分得60+20=80萬元,女兒應分得20萬元,父母應分得20萬元。

如果當初老母親沒有拿這部分錢,兒媳婦用120萬買了新房,那麼老母親有權利要回屬於她的那一份,不過這得走法律程序,證明她沒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遺產。

如果老母親已經拿到了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那麼此後兒媳買房子便和她無關了,自然沒有權利要求分割房產。

現實中,如果兒子死亡,留下兒媳和孫子,那麼爺爺奶奶很少有爭遺產的情況發生,畢竟,在傳統意識裡,遺產留給孫子無可厚非。可是,一旦兒子死亡,留下兒媳和孫女,那麼有些老人便想不通了,他們認為兒子的遺產會隨著兒媳的改嫁而變成別人的財產,所以才會上演爭奪遺產的戲碼。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那就需要依靠法律來定奪了。


夜雨如書


這裡如果沒啥隱情的話。我覺得作為婆婆,兒子都已經逝去了三年。也就是說這三年兒媳婦兒和孩子。自己獨自過了三年。自強不息的兒媳婦兒,不知飽嘗了多少孤獨的艱辛,不知承受了多少,又當爹又當孃的壓力。最終這個堅強的女人和孩子剩下了一所房產。可是作為婆婆,不是出手相幫,而是要出手相奪。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也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持。這三年,婆婆的兒子去世了三年。也就是說婆婆和兒媳,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也就是孫女兒的存在,才掛咯著一份感情,要不兩個人可能也就如陌路人了。我覺得,這個兒媳婦兒不應該把房子分給婆婆的。這和她一分錢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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