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舉報請求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於投訴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的判斷,取決於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投訴舉報請求權的規範目的是否在於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投訴請求權,在於促使行政機關對於投訴事項發動行政權。如果行政機關發動了行政權,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就屬履行了法定職責。如果投訴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其提起訴訟的目的是想為第三人施加負擔,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對於第三人的處罰,則應依賴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為第三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而言,該條例僅僅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但投訴請求權並不必然包括為第三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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