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不是每張車票都可抵扣增值稅!注意8個提醒!

相關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八個提醒

提醒一: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

提醒二:票據取得日期為4月1日後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稅。

提醒三:對於專門用於福利、招待、免稅項目活動的出差客票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四:車票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來抵扣增值稅。

提醒五:對於取得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抵扣的信息是票價+燃油附加費。

提醒七:車票抵扣不是按照車票的全額,而是先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適用增值稅徵收率。

提醒八:車票計算抵扣的增值稅應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行:

4月1日起增值稅加計抵減來了,能否舉個簡單的案例說明一下如何加計抵減應納增值稅額嗎?

獲取最新的增值稅政策,以及稅率表彙總

請長按下方二維碼,回覆“增值稅”獲取

案例說明

2019年4月份我山東某諮詢公司的銷項稅額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於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是多少?4月份應納增值稅額是多少?

4月份應納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4月份應納增值稅額=31萬元-10萬元=21萬元4月份需要實際繳納增值稅額=21萬元-1萬元=20萬元
4月1日起,不是每張車票都可抵扣增值稅!注意8個提醒!


4月1日起,不是每張車票都可抵扣增值稅!注意8個提醒!


提醒:

並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

只要企業中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這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

銷售額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考慮: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