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检察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就是有人不认这个理。被告人熊某瞄上生猪仔购买商这个群体,先后纠集被告人董某、陈某等人入伙,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口头威胁、拦车、殴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商户,对本县的生猪仔销售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修水县检察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8日,修水县检察院依法对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熊某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以某公司生猪仔销售为手段,纠集被告人董某、陈某等人,采取口头威胁、拦车、殴打方法敲诈勒索购猪商陈某、曾某、万某、谈某等人的现金6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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