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看似“权力”减少的检察机关,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注意力将更加集中。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外界对检察机关最为熟知的权力之一。

经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正发生重大变化。最能体现权力的反贪反渎没有了,检察机关还能做些什么?

在子洲县,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守护者、公益代表人的新身份,更主动、更有效地践行“人民的名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会变得更加纯粹,减其实也是增。”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延伟说,以往分散用力的检察布局向诉权方向集中,以诉权为核心整合检察职能,将更加接近人民。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驱散“黑恶阴云”

2016年9月20日中午,子洲县老君殿尚家沟村民李某正赶着羊群准备回家,三个戴着头套的人突然冲过来用钢筋棍将他打伤,随后乘车逃离。

几个月后,第一名犯罪嫌疑人白某落网,子洲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该名嫌疑人已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仍有2名犯罪人员在逃,对白某取保候审不利于社会安定,我们决定批准逮捕。”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副部长钟波说。

为了查明这起事故的原因,检察干警在老君殿镇走访、座谈后,乡镇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李某平日态度嚣张、危害邻里,岳母、妻子出面举报,李某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此时,打击村霸专项行动已经全面铺开,另外两名在逃嫌疑人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之下,主动投案自首。

原来,由于李某在村中横行霸道,多次被举报却没有实际效果,3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讨好曾跟李某有矛盾的老板,才想如此“教训”一下他。

就在此案开庭,所有人以为一切尘埃落定时,2017年6月24日,何家集镇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被害人正是李某的岳母。

走访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声音都指向了李某,与死者有矛盾,多次发生争执,并扬言报复。李某随即被确定为第一嫌疑人。

但在调查过程中,案子却出现了分歧。现场出现的3把菜刀,李某父母子女口径不一,凶手的反侦查意识,让案情陷入僵局。

作为群众口中的村霸和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专门负责寻找他在村上的违法犯罪线索。

经过调查,群众出面作证,李某终于承认在村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事实。同时,命案调查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李某的犯罪嫌疑被排除,犯罪嫌疑人另有他人,案件已被移送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李某被判寻衅滋事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在这三次事件中,李某从被害人到“村霸”,到犯罪嫌疑人再到解除嫌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逮捕与出庭公诉等一系列工作中,既对其享有权利的依法保护,也对其犯下的罪行进行打击处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运动式治理,只有遵循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益。”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林说。

“不让我包沙,休想从这过。”

一句只有10个字的话,蛮横而又充满着威胁。说这句话的人是子洲县马蹄沟镇的村民张某。

从2016年10月开始,张某就多次阻拦村上正在建设的项目。甚至曾扬言工地灰尘影响自己的健康,打伤无辜的建筑工人。

当检察院摸排出张某线索时,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副部长白海波马上全程介入调查。2017年5月,张某被刑事拘留,12月就被判处破坏生产经营罪入狱。

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现在像李某、张某这样的“村霸”“乡霸”在子洲县基本销声匿迹。子洲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各种专项行动,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对涉黑涉恶涉乱案件提前介入,防止了黑恶势力反弹回潮,保一方百姓安定。

供给更多“司法产品”

2018年8月23日,子洲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作为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监督评议、检察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统一对外“一站式”服务平台,12309既有实体大厅,也有网络平台。

“如果说,实体大厅方便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面对面’,满足了有‘见面’‘见人’需求的群众,那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则实现了群众足不出户、‘动动手’即可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提出建议的需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副部长钟蕊介绍,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优势互补,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真正让群众一听到、一看到12309就想起检察院。

司法为民,不仅要让群众享受便利,更要让百姓感受到法的温情。

2018年5月16日,子洲县周家硷镇高家坪村村民王某在家中被人杀害。然而犯罪嫌疑人却是王某的儿子,因为家庭矛盾,儿子用菜刀将母亲当场砍死。

对于王某丈夫高某来说,一面是被害人家属,另一面是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已经60多岁,家境困难,既承担着巨大的痛苦,又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这一特殊情况,在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司法救助贫困户专项行动中,被摸排出来。

“按照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自行提起司法救助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起司法救助。”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的工作人员马文梅说,“考虑案情的特殊性,我们及时联系了被害人家属。”

接到电话的高某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司法救助。2018年10月31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高某按程序提交了救助申请书后,高家坪村也为他出具了贫困证明。

不到2个月,2万元的救助金就发到了高某手上。当天,还有4名因案致贫刑事被害人家属也收到司法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对困难家庭给予物质救助,更是一种心灵的抚慰。”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刘小虎说,“对助推当前脱贫攻坚也具有积极意义。”

2018年3月,检察院对全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贫困户进行摸排。通过四路工作组进村入户,5名贫困户顺利进入程序。专人负责、简化程序,快查、快审、快结办案流程,贫困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得到救助。

60多岁的刘长业,就是在司法救助中受益的贫困户之一。

19年前帮别人刻碑,他8000多元的工钱一直拖欠到现在。虽然他已经胜诉,但被告确实无力偿还资金。“老人是贫困户,也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我们就马上启动了程序帮助老人渡过难关。”马文梅说。随后,刘长业拿到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为更好地帮助群众,2019年3月27日,检察院在马蹄沟镇政府设立了全县首个12309便民检察服务站,检察机关将不定期到服务站进行现场“问诊”,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为民开展“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国土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时发现,水地湾便民服务中心李某一、李某二的养殖场修建在基本农田上,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县国土局的整改责任通知传达到水地湾乡政府后,养殖场一点动静都没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贺姣坐不住了,“由于国土部门和乡镇属于同一级别,所以下发整改通知后,没有到最后期限,乡镇很难主动作为。”她便与另外两名干部,去水地湾乡进行现场勘察,在评估过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后,及时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到达乡政府后,水地湾乡党委书记刘伟马上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组织干部召开了座谈会,他承诺说:“原来是为了农民自主创业发展,才弄了这个养殖场,但没有依法按照程序批准,非法占用了农地,对此,我们一定积极整改。”

两天以后,水地湾乡便民服务中心的养殖场便整改完毕,恢复了农地属性。

当绿水蓝天受到破坏,国有财产受到侵犯,“舌尖上的安全”受到威胁,人民该向谁寻求帮助,又该由谁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回答了上述问题。”延伟说,“当然,提起诉讼并不是制度设计的目的,根本目标还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节约司法资源,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又要抓住典型,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2018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上报公益诉讼线索62件,做出立案决定5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8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4人。其中,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成收回国有资产损失411万余元。

“我们在老君殿镇走访时,意外了解到有的采石场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有的却压根不知道。”贺姣说。当她到县水务局查看账目时发现,延长石油子洲勘探项目部十年来,建设天然气井场及道路占地面积合计1000多亩,一直未向县水务局缴纳过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县水务局也未主动征收过。

贺姣说:“我们认为县水务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未按时依法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导致大量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

2018年10月23日,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征收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久,延长石油子洲勘探项目部在子洲区域建设的40多口天然气探井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179万余元被顺利征收。

2018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还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督促县内多家纯净水企业将其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全部整改到位,督促21家接种单位更换了储存疫苗冷柜,督促畜牧部门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

这仅是地上的、静态的、看得见的公益诉讼治理效果,还有水流走了、动态的、看不见的长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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