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刘先生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对劫匪的死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至于两个劫匪身亡,纯属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此外,劫匪家属开口索赔140万的行为和碰瓷讹诈如出一辙,应该受到谴责。

事情经过就不再赘述了,直接谈自己的看法:

1,刘先生出门买菜,遭遇无妄之灾。两名劫匪骑着摩托车抢夺了刘先生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然后加速逃窜。两相比较,一方是无辜的受害者,一方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飞车抢夺物品属于抢夺罪,但因其具有危险性,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抢夺刘先生脖子上金项链的行为有可能对刘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刘先生有行驶无限防卫权的必要。而根据无限防卫权来看,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无限防卫权最初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后来逐渐转向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周礼·秋官·朝士》中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说白了就是杀死盗窃者无罪。而在《唐律疏议》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意为晚上无故闯入别人家里的,主人可以立即将闯入者杀死,主人无罪。

2,被抢劫后,刘先生开车追赶劫匪应该属于正常的自力救济,他是在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害。两名劫匪开摩托车逃跑,说明犯罪仍在继续,刘先生的追赶合情合理。随后,两名劫匪在逃跑中慌不择路,突然左拐,这才引发了后续的车祸。如果劫匪的家人不能证明刘先生是故意踩油门撞人的,那么刘先生也不应该为此担责。目前,刘先生当时的车速太快是判定其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依据之一,那么,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如果劫匪不跑那么快,刘先生也不用开这么快吧?

而且,在发生车祸之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见,他并没有故意为之的目的,而且也没逃走。如果脱离了整个事件的因果来单独看待刘先生车速太快撞死了劫匪,显然是不合理的。

3,如果说劫匪是拿命抢钱,那么劫匪的家属就是拿良心抢钱了。劫匪身死是咎由自取,其家人却向刘先生索赔140多万元,最终,刘先生分别赔偿了劫匪的家属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五年。这样的结果令人看不懂,受害者被抢了最终却要赔钱还得被判刑。诚然,劫匪也有生命权,但是,当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考虑到这样做的风险。反观劫匪的家属,失去亲人固然心痛,可做人也得有最基本的底线,这是劫匪失手丢了性命,之前成功的时候,作为亲属是否想过要赔偿受害者呢?扪心自问,这钱拿着不烫手吗?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可以适当减轻对刘先生的处罚。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的初衷是惩恶扬善,这点不容动摇。


夜雨如书


跟很多年前的广州发生过的案子一样。下面把那个案子说给大家听听:

在2002年左右吧,那时候的广州火车站很混乱,各色人等都有。总是哪怕你再小心都有可能会遇到飞来的横祸。偷的,抢的,碰瓷的各种各样的人混迹于此。

有一天,有名旅客和女朋友在广州火车站附近走路。突然,女朋友脖子上一疼,转头一看,一个年轻男子手上抓着抢来的项链飞快的奔跑着。于是男人上前追赶,小偷看到对方追赶自己,一下子穿入火车站那条车流滚滚的马路。

那条马路是个圆盘状的路口,可能在广州呆过的会知道,不过,现在已经改了。小偷一看男人很快追到自己了,于是灵活的在各车辆之间奔跑着。男人追到路边看到了滚滚车流却停止了追赶,恰巧这时候,小偷命该如此,一下子被一辆车撞死。

可是,后续的麻烦来了。男人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想想亏不亏?不仅东西没追到手,自己还被弄了起来。当时给他定的理由就是: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小偷在车流中奔跑会导致死亡,不应该追赶。虽然最后你是停止了追赶,但是小偷认为你的追赶在继续。因此,失主需要对小偷的死亡负责。

不过,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这种事情应该不会再出现了。对于江西这个劫匪家属的诉求肯定不可能成功。其实,真的很有必要惩治一下这些不要脸的家属,应该把这些家属按敲诈勒索或者劫匪同谋予以定罪!否则,这样违法后还索赔的事情会经常发生,浪费了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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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件事情时发生在江西省的樟树市,当时受害人刘先生正在马路上走去买菜,这时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后面坐着另一个劫匪,直接开到刘先生的跟前,从后面将刘先生待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抢走了。我也是江西人,我发现江西人男的都特别喜欢带一条粗的金项链,但是这样还是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顶上的,而且在小地方,飞车抢劫的事情时有发生。出门在外带金项链非常不安全,不仅仅是财产容易受威胁,就连生命都有可能受到威胁。

刘先生在被劫匪抢走金项链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立马追劫匪,当刘先生快要追上的时候,劫匪的摩托车由于车速太快在转弯的时候被刘先生的车撞上了,最后两名劫匪由于伤势过重死亡。这个案子原本看上去刘先生是不存在责任的,毕竟劫匪抢劫在前,刘先生追劫匪造成劫匪死亡存属于以外世故,本不应该负责。

但是两名劫匪的家属当时向刘某索要总计140万元的赔偿金,但是这个案件主要责任还是在劫匪,毕竟刘先生是在劫匪抢劫逃跑过程中开车追逐,完全是正当防卫。不过最后经过法院条件,刘先生总共支付了40万元的补偿。

其实按照法律来讲,劫匪在抢劫过程中粗暴蛮横,飞车抢劫本身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刘先生追逐过程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并不是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对方以外身亡,开车追逐并撞死劫匪,这个在现在看来,只要是开车撞到人,撞人着就要付法律责任,刘先生也确实是倒霉,碰到这种事情,只能认栽了。

这件事让我想起之前农村有件事情就是小偷去农民家偷东西,由于口渴,喝了农民用啤酒瓶装的敌敌畏农药,造成小偷中毒死亡农民什么都没做,但是就因为自己用啤酒瓶装的敌敌畏毒死了小偷,最后法院判农民给了偷家人给赔偿金。

通过这件事不知道大家对法律有哪些看法,农民觉得刘先生过失造成劫匪死亡应不应该赔偿呢?欢迎下方留言。


三番种植


无赖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我们深圳有个员工,女的,姓钱的,从前程无忧出来的,17年高薪请她到我们公司做讲师兼职项目管理,结果工作特别散漫,经常性不打招呼就迟到早退,批评过她几次后,她提出适应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资,只按培训天数拿课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缴纳社保,我们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无事。后来有个项目让她做,她做砸了,客户不接受她的输出产品,她就和客户在会议中吵架,搞的客户非常生气,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我们只好重新请人重做,这个项目公司最后是亏本的。发项目奖金的时候我们按说好的扣了她一点钱,她就大闹,甩了一句我不干了,然后把公司领导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踪,任我们如何打电话发短信均不理不睬,没办法,一个月后停止了她的社保。结果没多久她把我们告到劳动局,要求我们赔偿她不坐班后的工资,补交社保,还要赔偿她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 你们说碰见这么无赖的人怎么办?! 我们内部讨论后决定: 绝对不对无聊妥协! 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证,而且我们所有证据齐全,我们决定和她抗争到底! 这就是我的回答。


芳达爱理想


我和被抢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观点一样,刘某属于受害人,而且刘某开车追赶抢劫犯摩托车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而且正义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原地等待,最后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显然判罚过重,理应上诉。

(1)我们先来看刘某追赶劫匪的前因后果和结局:

1、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这是正常的公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2、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3、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可能快了一点,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这才导致了撞车,并最终死亡;

5、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而是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属于讹人了,没有法律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

7、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太重了;

8、刘某乡亲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

(2)我们看劫匪行为:劫匪已经被证实是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说他们现在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们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是讹人敲诈,这就和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这样无理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不知道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在这里引用一条《刑法》的条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从这条规定上来看,刘某的追赶劫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

而且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应该掺杂人情在里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对刘某的处罚。


李阿冰


作为一个三观正常的人,我实在想不明白:劫匪的命怎么就这金贵,连抢劫中发生意外都得有人负责赔偿?被抢男子命怎么就这么贱,金项链被抢都不能放开手脚去追?我很想知道:以后遇到劫匪抢劫还能不能追?我国的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法与不法谁应该向谁让步?追劫匪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不是但凡死人了就必须有人赔?我国的死亡归责方式包不包括“人死三分理,逢死必赔”?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的答案是:

一、抢金项链是一种严重犯罪,在犯罪分子逃离现场之前开始追属于正当防卫。别说意外导致劫匪死亡,就是故意开车撞,只要不撞成重伤或死亡,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因为抢夺是非法的,追劫匪是合法的,且“追”是由“抢”引起的,追逐中发生意外是劫匪事前应当预见的,东西被抢不追或保证追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也是违背常理的,所以无论从一般侵权必须以“非法”和“过错”为前提,还是从“法不责人所不能”的角度讲,追赶者都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三、死亡虽惨痛,但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能作为赔偿或补偿的唯一理由,人死三分理,所有死亡都应得到赔偿,是典型的不合法的和稀泥的作法。要赔偿,不仅要求赔偿者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赔偿者行为违法或有过错;即便是要补偿,也必须要求双方都不违法都无过错。本案中,劫匪明显违法且有过错,追赶者合法又无过错,所以既不应当补偿,更不应当赔偿。

四、我国法律实行平等保护,但在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肯定是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法绝不向不法让步,是今年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最后,胡延美律师想说:劫匪能追,贱贼可赶,意外伤亡都是他们咎由自取,种种迹象表明,死伤为大、逢死必赔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君不见自去年开始各种正当防卫已经陆续被认定了吗?委屈了这多年的受害者,可以放开手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胡延美律师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

江西樟树的刘先生在马路边散步,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便开车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车了,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两名歹徒死亡。

这年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家属因此索赔140万元。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刘某家属同意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20万元。

刚刚看到的一个,患病男子偷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现在,劫匪抢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属也要求索赔140万元。

从案件来看,劫匪实施的是抢劫的严重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人被抢劫后实施追赶,应当认为整个抢劫犯罪并未完成,作为被害人应当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抢劫的犯罪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若是这个无限防卫的行为成立,作为被害人应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另外,这个案件更重要的一个是公民与违法行为的价值取向,若是这样的结果,让其他行为人日后再面对不法侵害时,该如何选择?该如何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叶律师


本律师的观点:劫匪死得其所,刘先生正当防卫无罪!

这事儿是真的。这天一大早,刘先生出门想去朋友家,快走到自己的车时,旁边疾驰一辆摩托车,一把撸走了刘先生脖子上的项链,还好刘先生的这条链子挂得不算结实,否则刘先生被带倒被勒伤勒死都不是不可能。

刘先生作为一条血性汉子,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东西被抢而无动于衷,立即驱车追了上去,劫匪发觉,试图拐进一条小胡同,刘先生就想上前一步,把车别在路口堵住劫匪,却没想到劫匪突然一个猛拐弯,就和刘先生开的车撞在了一起,这两个小贼,双双殒命在自己抢劫的路上,也算死得其所。

他们死得其所了,可,刘先生遭殃了,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五!还每个抢劫犯的家庭赔了20万,一共40万!!!

本律师写到这,堵到透不过气来。这刘先生明摆着是正当防卫啊,他的项链被抢,驱车追上去,目的就是追回自己的项链,让劫匪受到应有惩罚,小贼的死,完全是绺由自取,刘先生的行为是私力救济,没有任何不妥不当和过失,怎么就过失致人死亡了?

法院裁判的意思应该是:刘先生明知自己驾车追赶劫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劫匪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对方死亡后果的发生……

这个逻辑荒谬之处在于:凡抢劫抢夺盗窃的等等一切不法行为,受害者或见义想勇卫者,都只能听之任之,不能追,因为你一追,他一慌、一跑,就有可能发生对方死伤的后果,你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之类的罪!

前面有众多例子:把小偷追到河里淹死的、掉到楼下摔死的、追到马路上撞死的……

所以不能追,对吗,对吗,对吗?

当然不对啊!

所以,如果判决没生效,请刘先生上诉,如果已经生效,请刘先生申诉!


潘卫霞律师


凭已经知道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人认为:抢金项链的人的罪名,应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本案属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应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有罪处罚,而不是以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作无罪判决。

一、案情简介

根据头条上的叫做”乌鲁木齐那些事儿”发表的文章介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先生买菜后散步后,才发生案件的。相关内容复制如下:

‘”这时候,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 正好刘先生已经到了自己的车子旁边,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这一撞就出了事,这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见此情景,刘先生立马用手机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在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两名歹徒已经死亡。随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车子进行车速鉴定,最终刘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

(一)抢项链的人构成抢夺罪

本案是用摩托车为作案工具,乘人不备忽然夺走他人的项链。这种取财方法不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当场使用暴力取财的抢劫罪。

那么,抢项链之人逃避抓捕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逃避抓捕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阻止抓捕。纵观本案,抢夺人没有实施构成抢劫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行为,显然,抢项链之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构过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实

我们从前面介绍的案情简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实:”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刘先生超速撞飞左拐的摩托车致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从案情可见:刘先生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他知道抢夺人会在前方路口左拐进入其行驶的机动车道上,为了在那个路口上堵住抢夺人的摩托车通过这段路,便超速行驶。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车了,但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亡了。刘先生这种心态支配做出超速行车导致人员死亡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从刘先生发现项链被抢开始,刘先生就立即实施追回失物的行为,至事故发生,没有中断。这个过程,可认为他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从这点上看,应当认定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但是,本案应适用过当防卫的规定,而不宜认定是无过当防卫。具体适用法条上,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该条第三款的规定。

简而言之,本案中,抢项链的人只构成抢夺罪,而刘先生则是属于防卫过当。

附:有关文章链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来风102781141


刼匪家人要求赔偿14O万,我估计是因为该刼匪抢刼的是金项链,他们断定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几个男人会挂着金项链在外招摇过市的,所以可以狮子大开口。如果他们真是这样想的话,那我就说,这个人去抢人家金项链就太笨了,他应该拎着鲁智深一样重的大砍刀去抢运钞车,运钞车运的是银行金库的钱,多少多少个亿都有,如果被押运警开枪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银行索赔个几百万几千万吗?家人可几辈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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