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暴力讨债……柳州公开宣判16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主犯获刑九年!

非法持枪、暴力讨债……柳州公开宣判16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主犯获刑九年!

4月16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及八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此案件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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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被告人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并先后吸收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从而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主要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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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向他人购买了气枪2支以及铅弹等,并藏匿于其住处内。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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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蓝某建、吴某安、黄某晨、廖某炉、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勇、梧某南、韦某锋、罗某科、韦某鹏、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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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被告人韦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梧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 其中被告人董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同时责令16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追缴16名被告人的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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