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事件再升级,银监会调查!税务出手!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新京报讯 4月13日,哭诉维权奔驰女车主首次提出,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西安利之星

收取金融服务费,且未拿到发票

奔驰事件再升级,银监会调查!税务出手!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今日(4月15日),记者致电陕西税务12366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税务部门密切关注西安利之星奔驰事件,正在积极核实调查西安利之星是否存在偷漏税或涉税违法行为。

询问奔驰女车主被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一笔金融服务费而没有开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工作人员称,西安利之星如果确实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若西安利之星已经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也算申报了,只是没有发票。”


最新进展:银保监会已要求北京银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开展调查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对于近日媒体热议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奔驰女车主披露的“金融服务费”炸出税务大问题!

奔驰事件再升级,银监会调查!税务出手!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从网上披露的奔驰女车主与4s店谈话录音中得知以下信息:

1、女车主支付了15000元金融服务费;

2、费用走的是个人账户;

3、收取此费用后只开具了收据,没有开具发票。


4S店作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缴纳什么税?

一、政策法规

(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毫无疑问,4S店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寸属价外费用,应依法进行核算,交纳税款。

二、应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未开具正式发票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未上账核算的法律责任。

如4S店收取服务费未正常纳入核算,计算缴纳税款的活,涉嫌偷税,应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表声明:不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那么这笔金融服务费,进了谁的腰包,如果交税的话,又是多少呢?

奔驰女车主牵出惊人税务“黑洞”

以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此收入进入了个人账户。如果是公司行为,需要交哪些税呢?

1、增值税:15000/(1+6%)*6%=849.06元

2、城建税及附加:849.06*12%=101.89元

3、企业所得税:(15000-849.06-101.89)*25%=3512.26元;

4、款项进了个人口袋,视同分红,个人所得税:(15000-849.06-101.89-3512.26)*20%=2107.36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849.06+101.89+3512.26+2107.36=6570.57元

奔驰事件再升级,银监会调查!税务出手!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处理0.5-5倍罚款,按0.5倍计算:3285.29元。

合计补税、罚款为9855.86元。假如4S店一个会计年度卖车1000辆,应补税+罚款9,855,860.00元(不含滞纳金)。此4S店已经营7年,合计68,991,020.00元。

6899万元,这么大税务黑洞!真是惊天血案!

如果出现涉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偷税与漏税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漏税与偷税的转化。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为偷税。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偷税漏税的处罚

偷税的后果:

1.经济责任:(1)补税滞纳金;(2)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2.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

漏税的后果:补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偷骗税无限期追征,补税时可争取分期但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冲击。不用缴纳滞纳金、不罚款。

综上,只有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时才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个人账户转账,意味着什么?

此事件没有进一步信息前,不好评价。

但个人账户转账避税,一直仍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

一、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也不利于劳动者查明工资标准。所以,劳动者不能只管钱到手,不管工资出处。

二、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违法!

有些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设想一下:公司基本户有,员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远山区,用现金发放工资正常吗?

三、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违法!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建筑企业等,将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特别是社保移交税局征收,建筑工人实名制后,这类企业薪资合规性尤为重要!

四、补贴不申报个税,违法!

公司没有把发放的节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生日礼金合并生成工资进行个税申报。企业和职工在不避税的情况下个税最高可达45%。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采用违法发放工资的手法。

今后,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大!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今后,税务将越来越规范!

2019年,财税政策频出,增值税起征点大改+新工资个税+2019年社保新规等政策相继出台......无疑在释放这样一个信号,未来将会更加严格要求各企业,各财务人,势必要将行业调整至更加规范。

各地都在推进税务和银行的信息共享:

奔驰事件再升级,银监会调查!税务出手!私户避税,得不偿失!

1.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税局会对该身份证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4.以后再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的,将很容易预警出来,这是因为2018年底个人所得税新的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该系统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有“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

5.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事件真相如何,静待调查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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