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物卻還要買賣 男子貪便宜被判刑7個月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豔)明知是贓物,仍貪圖便宜購買。4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岢嵐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收購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7年3月至6月,五寨縣人邢某(已判刑)分別從岢嵐縣、五寨縣盜竊共價值人民幣21443元的摩托車三輛、電動自行車六輛,然後將盜竊車輛交給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車輛是邢某盜竊所得,除一輛金城摩托車自己購買,其餘贓車賣給同村村民並從中獲利。案發後,以上贓車均追回,歸還了失主。

岢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收購、代為銷售,價值人民幣21443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且犯罪所得贓物已全部被追回,歸還了失主,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案件情況及被告人李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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