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之公共秩序篇——“光膀子”罰款,是小題大做難以執行?

在5月1日即將出臺實施的《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規定,膀爺、霸座、插隊, “廣場舞”擾民,霸佔別人的座位不肯讓座,都將被處罰。有人對此表示不理解,認為有點“小題大做”或“現象太普遍”,難以執行。然而,這種行為真的不應該處罰嗎?

先來看看《條例》對這些行為如何規範的?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赤膊的;

(二)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主要從著裝禮儀、遵守秩序、維護公共環境等方面作出規定。在公共場所應當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保持安靜,避免干擾他人;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應當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保持環境衛生。

天津財經大學教授、博導,“十三五”天津市法學學科領軍人才陳燦平認為,《條例》的規定是嚴謹適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一,依照《條例》,只有在公共場所赤膊(“膀爺”) “隨意插隊”或“搶佔他人座位”(霸座)且不聽勸阻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的,才會受到處罰。聽從勸阻或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不會受到處罰;第二,“大聲喧譁”是指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其“不文明行為”的故意程度明顯,且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第三,對不文明行為的行為或現象固定,公共監控中的視聽資料或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效力,既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又能夠有效替代人工監管、有效減輕執法人員不足的壓力。總之,以上四類行為是既是各國文明秩序中被公認的不文明行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未規定,因此,《條例》對其進行適當規制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津雲新聞記者 柴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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