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营销:情怀是“佛口“,营销是”蛇心”

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营销:情怀是“佛口“,营销是”蛇心”

15日,北京疾控中心发布了2018年中国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结果。根据监测发现,女性和青少年群体正在成为烟草网络营销的主要传播对象,15%的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4月15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这一监测结果,应该是重大发现。原因是,烟草信息在传统媒体上没有立足之地后,转为网络营销。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或是新动作,更具隐蔽性。男性是吸烟“主力”,而烟草信息瞄准女性和青少年群体,这是拓宽用户的信号。

显然,这一检测结果对有关控烟部门、执法部门是重要提示,即目前烟草营销的渠道、方式、对象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假如我们还用传统的眼光看待烟草营销就落伍了,无法对烟草信息的渗透和危害做到准确判断,自然无法有效控烟。

根据我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那些在网上发布的烟草信息——无论是发布烟草销售信息、代购信息,还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本质上都是一种广告行为,用来促销烟草。

所以,不管烟草信息如何伪装,都应该视为违法广告,依据上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希望有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顺藤摸瓜,处置违法者。

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营销:情怀是“佛口“,营销是”蛇心”

尽管烟草营销从线下转移到网上更隐蔽,增加了监管难度,但如果深入调查,还是应该能找到违法者的。比如,发布违法烟草信息的人是谁,通过注册信息或许能找到。而且,违法烟草信息涉及的相关品牌,其生产者、代理者难辞其咎。

只要深入调查,广告主或许不难找到。据《广告法》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于发布烟草信息的网络平台,即便不能全部调查确认,应该查处主要传播平台,比如监测发现微博上烟草导购信息较多,应依据《广告法》处置,如果微博平台收取广告费的,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即使微博等平台未收取烟草广告费,但充当烟草营销“帮凶”不应该,不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网上烟草促销信息应属于法律禁止的内容。

只有依法约谈相关网络平台,要求清理烟草信息,并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才能增强这些平台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平台信息的审核,压缩烟草促销信息违法传播的空间。在约谈、处罚外,还要对网上烟草信息加强日常监督。

之所以要重视烟草营销的新变化、新趋势,是因为我国已经有3亿多烟民,其中,青少年吸烟率达6.9%,尝试吸烟率为19.9%,控烟形势非常严峻。而监测发现烟草网络营销盯上了青少年群体,绝不能允许烟企再变着法去伤害青少年。

面对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来营销,除了要视为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外,还应该增强女性和青少年群体的“免疫力”,要让这些群体认清“情怀软文”是“佛口蛇心”。此外,还应根据烟草营销渠道、方式、对象的新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烟草信息用情怀软文营销:情怀是“佛口“,营销是”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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