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老賴”名下無財產可執行,咋辦?還有這6招!

當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

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辦?

我們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就是我們生活中講的

“老賴”

由於執行難的問題

近幾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

限制老賴的措施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會被:

1、強制執行存款;

2、強制執行收入;

3、強制執行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唯一住房(具體見法條)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5、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擁有1***999999手機號,每月最低消費1200元,迅速對其進行查封和評估,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於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竇某下落不明,且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在其後執行過程中,博愛縣法院執行幹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xxxx88888手機卡一張,隨即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上述名下手機號。經過評估,該手機號價值6萬元。2017年8月25日,該手機號碼在淘寶網司法拍賣,以20萬元的最高價成交。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以上2、3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內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凍結“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吃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

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瞭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並從事貨運工作,於2017年7月13日凍結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①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②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③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④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⑤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⑥ 旅遊、度假;

⑦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⑧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⑨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①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② 發行債券限制。

③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④ 股權激勵限制。

⑤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⑥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⑦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①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②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①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②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④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⑤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⑥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⑦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⑧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①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② 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③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①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②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③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①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②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③ 使用草原限制。

④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佈《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列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佈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其次,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另外部分地方還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起到較大威懾作用。

2、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終極大招

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黑名單”措施將強有力的擊潰“老賴”的心理防線,區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賣有價值的手機號、限制駕照年檢、限制駕駛小汽車都有希望在全國推廣。

因此,很多糾紛如果能在產生前就做好必要防範,比如完善抵押手續,質押手續,或者在訴前做好保全手續,能較大程度的保障債權的實現,還能較快實現債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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