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專家論證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閱讀提示: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了盡最大努力追求勝訴效果,組織大學教授等法學專家對其案件進行論證,並向法院提交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試圖影響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本文多個案例中當事人就提交了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最高法院對此予以明確,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屬於法定證據,故未予採信。

我們認為,向法院提交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的方式不僅效果甚微,而且有損司法獨立,畢竟專家對案件進行論證是受一方當事人委託,並非公益行為,專家論證意見的作出並未依據案件全部證據材料,我國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亦存在脫節之處。

為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應理性行使訴權,訴訟和打官司是一個非常專業的事情,委託專業的律師做專業的事。在法官責任制和司法環境越來越好的情況下,真正影響法官裁判的,排除個別人為干擾情形外,最重要的是要以專業的方式梳理事實和證據、以專業的方式論證訴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專業的、於法有據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方式,才能真正的在判決書形成的過程中“影響”法官的裁判,最終打贏官司,取得好的結果。

裁判要旨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系專家觀點意見,不能作為認定客觀事實的根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

案情簡介

一、西洋肥業與楊紹亮、劉忠全股權糾紛一案,西洋肥業不服貴州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兩組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其中一份新證據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於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關於楊紹亮、劉忠全涉嫌合同詐騙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二、最高法院認為,西洋肥業提交的兩組證據材料均不屬於再審新證據,不予採信。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西洋肥業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西洋肥業申請再審提交的一份新證據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於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關於楊紹亮、劉忠全涉嫌合同詐騙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被申請人楊紹亮、劉忠全質證認為,不認可上述真實性,專家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專家意見書存在多處錯誤。

最高法院對此認為,“法律意見書系專家觀點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客觀事實的根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必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類型,而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並不屬於法定證據,不會被法院採信,因此須慎重提交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西洋肥業提交的第二組證據材料共11份,擬證明囿源公司和楊紹亮故意隱瞞與磷肥廠有65%重大利益分成的事實;楊紹亮等人故意保留囿源公司40%股權,不將剩餘股權過戶至西洋肥業名下。

……

證據11.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於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關於楊紹亮、劉忠全涉嫌合同詐騙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證明楊紹亮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之前,虛構鑽孔,違背《磷礦地質勘探規範》,偽造磷礦儲量,以此進行合同欺詐;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故意隱瞞利益分成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欺騙西洋肥業,擅自保留40%的股權,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

楊紹亮、劉忠全質證認為:……關於證據11,不認可其真實性,專家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專家意見書存在多處錯誤。4.證據1、2、4-7、9、10在一、二審中已經過質證,不屬於新證據。

本院認為:……關於證據11,法律意見書系專家觀點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客觀事實的根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因此,西洋肥業提交的第二組證據材料亦不屬於再審新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案件來源

申請再審人貴州西洋肥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楊紹亮、劉忠全股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526號

延伸閱讀

以下為我們檢索到與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相關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處理並不一致,供讀者參考。

一、認定專家論證法律意見屬於證據的案例

案例1: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福建老酒酒業有限公司無二審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7)京行終1852號]

“吉百年食品公司在二審訴訟中向本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3、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證明訴爭商標‘鼓嶺’足以與引證商標‘鼓山’相互區分。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的爭議焦點即主體資格爭議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

二、認定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屬於證據範疇的案例

案例2:王桂生與香港中成集團有限公司、陳瑞仁、浙江中成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初字第1號]

“原告王桂生為支持其訴稱理由,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7.楊立新、趙旭東、張衛平、崔建遠、姚輝等法律專家出具的《王桂生訴陳瑞仁、香港中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用以證明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應當認定無效。……證據19.香港伍兆榮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用以證明在香港法規定下,由於存在偽造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香港中成公司明知或應知本案相應情況等原因,本案的股權轉讓合同亦是無效。

對於原告王桂生提供的證據材料,本院經審核認為:……證據17和19系法律專家的意見書,不屬證據的範疇,不予認定。”

案例3:金龍精密銅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耐樂銅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34號]

“二審中,金龍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一、《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用以證明耐樂公司具有主觀過錯、公知技術抗辯不成立、判賠數額過低。本院認為,金龍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不屬於能夠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

案例4:浙商金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三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馬文生、樓娟珍、金華市華源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718號]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金匯信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證據4.《專家論證意見書》一份,證明在建工程的物權屬性為土地使用權上之添附,其當然包含已經建設的、將來要建設的物權整體,在建工程抵押為當然的整體抵押。根據本案材料,金匯信託公司的抵押權應當涵蓋金市國用(2014)第103-02695號土地使用權整體及其上的全部在建工程。

三聯集團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專家意見只能是專家的個人觀點,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真實有待法庭調查認證後方能成立。

本院認證意見為,……證據4專家認證意見不屬於證據範疇,不具備證據效力。”

案例5:王某乙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駁回申訴通知書[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平刑申字第30號]

“你申訴提交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且該意見書中專家論證所依據的主要材料並非本案全部證據。你據此申訴主張王某乙不構成上述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本案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適當。你對該案的申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應予以駁回。望你服判息訴。”

案例6:雲浮市金星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毛興民、毛忠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雲中法民二終字第217號]

“上訴人金星房地產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雲浮市金星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毛興民、毛忠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法律專家論證意見書》,擬證明一審判決有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錯誤認定《欠款確認書》中的1300萬元違約金合法,在沒有實質法律依據和在上訴人已經提交證據證明該1300萬元是嚴重超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沒有要求兩被上訴人提交其認為該1300萬元違約金合理的證據,並且兩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明1300萬元違約金合理的證據,原審法院該認定錯誤,依法予改判。對此,被上訴人毛興民、毛忠民認為上訴人提供的上述意見書不符合證據的要求,不屬於證據,只是個人意見書,個人意見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該意見書中提到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的單位性質,是否依法成立,無法在意見書中體現;該意見書中的江平、梁書文、劉金友、劉心穩四人的身份信息無相關的依據證實,四個簽名是否上述四人親筆所籤,也沒有證明,不能證明是中國政法大學及國家法官學院的教授所作出的;該意見書的內容斷章取義,刻意迴避了意見書本身的第3頁第2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的事實,如果是上述四個教授作出的意見書,兩被上訴人對該意見書的內容有異議;在無法證明上述四人身份的情況下,該意見書的內容也無法認定;如果所謂的專家要作出意見的話,其只能以證人的身份出庭。

……

至於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的《雲浮市金星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毛興民、毛忠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法律專家論證意見書》,因該論證意見書純屬是個人意見書,其形成不符合證據的有關規定,故該論證意見書並不屬於證據,本院不予採納。

三、當事人提交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法院未予回應的案例

案例7:河南豫新投資有限公司與河南萬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終字第58號]

該案“二審審理中,豫新公司提供了一份2012年3月22日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其證明目的是:萬基控股公司與豫新公司2005年9月1日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第六條及2006年8月3日的《承諾書》均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構成流質條款,依法均為無效,豫新公司仍是萬基鋁業公司的合法股東,依法應享有相關的股東權益。萬基控股公司和萬基鋁業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該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是複印件,不是原件。且專家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只能依據法律、法規來判案。”但該院未對豫新公司提供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予以回應。

案例8:淄博鑫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張新軍股東出資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民再終字第5號]

該案“在再審過程中,淄博鑫盛公司提供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北京大學教授河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聯合簽名的《專家論證意見書》一份,該意見書結論為:淄博鑫盛公司與張新軍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成立並生效。股權轉讓合同是張新軍已經取得在道和公司的股東資格的源泉證據,不存在‘張新軍無法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目的’的情形。張新軍在本案中的‘三重身份’保證其能夠通過自身努力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因此無權向淄博鑫盛公司主張返還200萬元兵賠償損失。張新軍對該《專家論證意見書》不予認可。”但該院未對淄博鑫盛公司提供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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