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遊戲及圖”商標駁回

關於第26979405號“小遊戲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6979405號“小遊戲及圖”商標

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23296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979405號“小遊戲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小遊戲及圖”商標駁回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017522號圖形商標


“小遊戲及圖”商標駁回


(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顯著特徵,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且在先已有與本案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商標被核准註冊,申請商標亦應被核准註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微信小遊戲”的報道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於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均存在區別,兩者同時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務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的文字由“小遊戲”構成,其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依據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准註冊之情形與本案不同,亦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應予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胡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19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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