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理州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的通告


通告 | 關於大理州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的通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工業和信息化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我州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的通告

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將於2019年4月15日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推進新標準實施,規範我州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以及道路通行等有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和《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工業和信息化廳 公安廳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工作的通知》,結合我州實際,現就我州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州電動自行車管理執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我州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登記。

二、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購買尚未辦理登記的在用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於6月15日(含)前到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上牌。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未進行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過渡號牌。

三、2019年6月16日起,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對核發臨時過渡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全省將統一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再使用和上道路行駛。過渡期限待全省確定後另行通告。

五、核發臨時過渡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辦理轉入、轉移登記業務。

六、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或自行懸掛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當核實產品是否獲得CCC認證,未獲得CCC認證的,不得購買,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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