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門失火,必定殃及池魚? ——評林律師被控涉黑案

城門失火,必定殃及池魚? ——評林律師被控涉黑案

大成律師事務所林律師被控涉黑案件,近日來引起了社會,特別是律師界的廣泛關注。誠如律師界某律師所說:“如果說李莊案衝擊的是刑事辯護制度,那麼林小青案衝擊的就是整個律師制度。”對於此事件,筆者認為,在事實真相併未全部披露、掌握的情況下,任何發聲都可能有失公允。但是反觀林律師案件,我們應該反思總結以下幾點:

一、律師不得為企業的非法行為提供幫助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亦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據此,律師不得為委託人謀取非法利益,教唆翻供,幫助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實施其他妨礙訴訟的活動。同時,《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將律師的執業活動釐定在法律的藩籬之中,並以事實和法律作為兩大基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律師不得為企業的非法行為提供幫助已然構成律師執業紀律的基本要求與題中應有之義。

二、律師對客戶的非法及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甄別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或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該條規定維護的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信賴利益,理論上稱其為律師保密義務。儘管從《律師法》的現有規定來看,未有關於對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之前審查委託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規範要求,但是出於維護自身執業權益與執業安全的考量,律師在接受法律或非法律事務的委託前,應當結合法律知識和常識判斷,用以甄別客戶的非法和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不光要從商業行為、民事行為、行政行為考慮合規,刑事合規將是未來考慮的重要因素。

合規,就概念而言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或標準。其內容涵蓋法務、政務、財務、稅務等專業,並貫穿於企業商業生命週期中設立、運營、發展、退出的各個階段。法律顧問業務項下的合規諮詢主要是以合規為宗旨,圍繞企業內部管理風險和外部運營風險的控制,使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展開,在防範未來的法律風險的同時,處理已經存在的法律問題。慣常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側重於從商業行為、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對是否合規進行考量,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潛在存在的刑事合規。林律師案件所折射出的警示之一即在於律師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注重刑事合規,刑事合規將是未來合規考量中的一項重要因素。

作為律師同行,對於林律師的境遇我們同樣心有慼慼,我們真切地希望案件的真實情況並非當下所呈現的那般。相信只要懷揣著對法治信仰的堅守與篤定,就一定能夠感受到刑事司法的溫暖與公正。

作者:步洋洋律師/陝西雲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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