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處理違章車輛無法過年檢!最高院明確: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你的車是否有違章,有違章就不給你年檢標。“在我們生活中,很多朋友驗車到最後環節,工作人員都會查詢一下,你的車是否有違章,有違章就趕緊處理,否則車管所不給你發放年檢標誌。然而車管所“不處理違章,就不給發放年檢標誌”究竟是依據國家哪條法律和規定呢?

不處理違章車輛無法過年檢!最高院明確: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九條:“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正是依靠這一公安內部的超越法律的“鐵律”,各地車管所將違章處理作為附加條件,與車輛年檢掛鉤實行“捆綁“式年檢。這些給車主增加了很多風險。一是沒有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二是個別車主因不消除違章信息也不年檢,而未經檢驗合格且存在問題的車輛一旦上路是很危險的,安全隱患隨時存在;三是一旦發生事故,未檢驗合格的車輛承擔的責任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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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根據我國《立法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應屬部門規章,從法律位級上說,《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是下位法,《立法法》確立“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原則。再者,機動車登記實質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而我國《行政許可法》也明確了“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因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增設的條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從網上搜索的一些案例來看,各級法院幾乎“一邊倒”的判罰車管所敗訴且判罰原由都和上述理由一樣。不過雖然有了眾多的判罰案例,於2004年出臺,如鋼鐵般“堅強”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機動車年檢需處理違章的規則依然屹立不倒。儘管經過2008年的修訂,這一與現行法律相悖的規定仍然沒有被刪除或修改。不得不說,這是現行法律上存在的較大漏洞。

下面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答覆吧!

不處理違章車輛無法過年檢!最高院明確: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最高院的答覆非常明確,對於汽車年檢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即年檢歸年檢,違章歸違章,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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