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湧精研】只有明確合同條款,才能減少訴訟糾紛

【鑫湧精研】只有明確合同條款,才能減少訴訟糾紛

合同是為了社會交易中讓雙方履行約定的保障,社會中的合同該如何擬定,儘量要做到準確、具體,不要模稜兩可,以免在將來雙方發生糾紛。

以案說法

甲設計公司和乙飯店簽訂了一份總價包乾的飯店設計合同,約定由甲設計公司為乙飯店的飯店項目進行設計工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合同中約定的由乙飯店提供的“概念性設計方案”應該如何理解產生了分歧。甲設計公司認為乙飯店提供的“概念性設計方案”無法使用,需要由己方重做,故應增加設計費;乙飯店則認為自己提供的方案已經符合合同的要求,甲設計公司要求增加設計費的行為是違約行為,並以此為由解除了合同。甲設計公司認為乙飯店在不具備解約權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飯店支付方案階段的全部設計費。乙飯店在訴訟中提起反訴,要求甲設計公司返還定金。

鑫湧大律師提醒

合同有關“概念性設計方案”的條款該如何解釋,是解決本案的關鍵。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關鍵的條款沒有做出清晰的書面確定,這是雙方出現履行障礙的主要原因,對此雙方都應當承擔責任。甲設計公司的加價要求雖然延遲了合同的履行,但由於乙飯店並沒有完全履行提供設計前置條件的合同義務,方案設計階段的期限實際上還未開始起算,不符合乙飯店自稱依據的“給甲方進行本項目的日程帶來損害”的單方解約條件,故乙飯店屬不當解除合同,無權收回定金。而甲設計公司也沒有滿足合同約定的方案階段設計費支付的條件,因此,甲設計公司的請求也沒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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