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快訊|“專業”套路貸犯罪集團,帶頭大哥竟是“95後”

跟我簽了借款合同就是我的人了,你敢再向別人借?對不起,違約。

我們給你裝的GPS壞了,我們監控不到抵押車子?對不起,違約。

車子抵押給我們就是我們的了,再抵押給別人?對不起,你又違約了。

掃黑除惡快訊|“專業”套路貸犯罪集團,帶頭大哥竟是“95後”

近日,杭州市富陽區法院審結8名被告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成功打掉這個以“95後”為主要成員的典型“套路貸”犯罪集團。看似格式標準、邏輯嚴密、術語專業的借款合同,看似合情合理的違約,暴力討債有了“好由頭”,讓被害人噤若寒蟬、惟命是從,犯罪分子可算得上是“文武雙全”。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顏某某、倪某某、孔某某、徐某某為牟取鉅額不法利益,共同成立萬隆公司,辦公地點先後設於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巨利村、文居街等地,並招攬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等人作為員工,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敲詐勒索 肆意認定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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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組織地專門從事非法車輛抵押放貸業務,以抵押借款但不扣車的形式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給被害人車輛加裝GPS,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處心積慮地設計一整套陷阱,一旦有人上鉤,套路就緊隨其後。如串通其他貸款公司,在被害人慾向他人借款時,認定其違約;安裝在車輛上的GPS因各種原因無法聯網時,即認定被害人違約。而後,將被害人車輛強行開走進行勒索,從中非法獲利。

非法拘禁 暴力催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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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被害人徐某未還清借款欲逃跑時,被告人主動聯繫被害人,稱可介紹其向他人借款,將被害人騙至一處。隨後被害人即被早已在此等候的被告人一行強行帶至公司,並遭受威脅,要求其當天必須還清債務,否則不讓其離開。期間,被害人徐某遭受扇頭、腳踢等毆打行為。因被害人徐某無法歸還債務,被告人對其進行看管催討債務。

法官說法

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楊某某為索取債務,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徐某某、孔某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張某某、楊某某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孔某某、金某某、楊某某所實施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顏某某、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楊某某自願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對被告人倪某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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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套路貸”犯罪猖獗,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尋釁滋事和虛假訴訟等索債手段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敲詐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3.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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