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洗澡中毒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旅客洗澡中毒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出门在外,

住旅店是很多人的选择,

但如果在住宿的过程中出了意外,

责任的归属问题,

也是很多人所担心的。

2007年3月27日,

男子卢某与女友在平南镇某旅社入住,

2月28日凌晨4时,

女友发现男友卢某死亡,

当天,

卢某的家属向平南镇公安局报案。

经过法医鉴定,

卢某的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因此,

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卢某死亡的旅社原为张某、刘某所有,

后被林某租赁,

2005年8月30日,

林某成为该旅社的经营者,

2006年12月31日,

林某又将该旅社转让给叶某经营。

卢某出事后,

叶某于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丧葬费1500元。

卢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房屋出租者、租赁者、直接经营者协商未果,

遂向平南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张某、刘某、叶某、林某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尸体处理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3301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被告叶某以及林某经营旅社,

依法依理应确保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因其未尽到义务,

导致卢某的死亡,

存在主要过错,

承担90%的民事责任,

卢某也存在未尽到安全注意事项的过错,

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

被告林某、叶某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91309元给原告卢某、吴某(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还应赔偿189809元);驳回原告卢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出门在外,

安全是最重要的事情,

本案中尽管经营者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

但生命的可贵远不是钱财能够估量,

一旦出事,

家人是最伤心的。

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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