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
住旅店是很多人的选择,
但如果在住宿的过程中出了意外,
责任的归属问题,
也是很多人所担心的。
2007年3月27日,
男子卢某与女友在平南镇某旅社入住,
2月28日凌晨4时,
女友发现男友卢某死亡,
当天,
卢某的家属向平南镇公安局报案。
经过法医鉴定,
卢某的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因此,
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卢某死亡的旅社原为张某、刘某所有,
后被林某租赁,
2005年8月30日,
林某成为该旅社的经营者,
2006年12月31日,
林某又将该旅社转让给叶某经营。
卢某出事后,
叶某于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丧葬费1500元。
卢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房屋出租者、租赁者、直接经营者协商未果,
遂向平南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张某、刘某、叶某、林某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尸体处理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3301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被告叶某以及林某经营旅社,
依法依理应确保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因其未尽到义务,
导致卢某的死亡,
存在主要过错,
承担90%的民事责任,
卢某也存在未尽到安全注意事项的过错,
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
被告林某、叶某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91309元给原告卢某、吴某(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还应赔偿189809元);驳回原告卢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出门在外,
安全是最重要的事情,
本案中尽管经营者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
但生命的可贵远不是钱财能够估量,
一旦出事,
家人是最伤心的。
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如果您对此有什么疑问或困扰,
可以在后台提出您的问题,
我们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会对您进行解答。
閱讀更多 鬆小鼠網絡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