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
住旅店是很多人的選擇,
但如果在住宿的過程中出了意外,
責任的歸屬問題,
也是很多人所擔心的。
2007年3月27日,
男子盧某與女友在平南鎮某旅社入住,
2月28日凌晨4時,
女友發現男友盧某死亡,
當天,
盧某的家屬向平南鎮公安局報案。
經過法醫鑑定,
盧某的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因此,
於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盧某死亡的旅社原為張某、劉某所有,
後被林某租賃,
2005年8月30日,
林某成為該旅社的經營者,
2006年12月31日,
林某又將該旅社轉讓給葉某經營。
盧某出事後,
葉某於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喪葬費1500元。
盧某家屬就賠償問題多次與房屋出租者、租賃者、直接經營者協商未果,
遂向平南鎮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張某、劉某、葉某、林某四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97980元、喪葬費9030元、屍體處理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233010元。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被告葉某以及林某經營旅社,
依法依理應確保各項設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因其未盡到義務,
導致盧某的死亡,
存在主要過錯,
承擔90%的民事責任,
盧某也存在未盡到安全注意事項的過錯,
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院最後依法判決:
被告林某、葉某應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191309元給原告盧某、吳某(扣除已支付的喪葬費1500元,還應賠償189809元);駁回原告盧某、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出門在外,
安全是最重要的事情,
本案中儘管經營者承擔了絕大部分的責任,
但生命的可貴遠不是錢財能夠估量,
一旦出事,
家人是最傷心的。
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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