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洗澡中毒死亡,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旅客洗澡中毒死亡,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出門在外,

住旅店是很多人的選擇,

但如果在住宿的過程中出了意外,

責任的歸屬問題,

也是很多人所擔心的。

2007年3月27日,

男子盧某與女友在平南鎮某旅社入住,

2月28日凌晨4時,

女友發現男友盧某死亡,

當天,

盧某的家屬向平南鎮公安局報案。

經過法醫鑑定,

盧某的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因此,

於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盧某死亡的旅社原為張某、劉某所有,

後被林某租賃,

2005年8月30日,

林某成為該旅社的經營者,

2006年12月31日,

林某又將該旅社轉讓給葉某經營。

盧某出事後,

葉某於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喪葬費1500元。

盧某家屬就賠償問題多次與房屋出租者、租賃者、直接經營者協商未果,

遂向平南鎮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張某、劉某、葉某、林某四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97980元、喪葬費9030元、屍體處理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233010元。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被告葉某以及林某經營旅社,

依法依理應確保各項設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因其未盡到義務,

導致盧某的死亡,

存在主要過錯,

承擔90%的民事責任,

盧某也存在未盡到安全注意事項的過錯,

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院最後依法判決:

被告林某、葉某應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191309元給原告盧某、吳某(扣除已支付的喪葬費1500元,還應賠償189809元);駁回原告盧某、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出門在外,

安全是最重要的事情,

本案中儘管經營者承擔了絕大部分的責任,

但生命的可貴遠不是錢財能夠估量,

一旦出事,

家人是最傷心的。

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如果您對此有什麼疑問或困擾,

可以在後臺提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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