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丹 劉志成:發達經濟體如何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王 丹 劉志成:發達經濟體如何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是指以競爭的基本理念和政策原則,指導與規範其他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並通過政策約束和案件執法避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使競爭政策成為引導和約束其他政策和改善競爭環境的基礎性經濟政策,具體包括:競爭法律的上位性、政策執行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政策工具的優先性。

不同國家在特定的經濟發展時期都意識到了競爭政策對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意義,進而採取一系列措施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比如,1940年美國將競爭確立為經濟組織的核心原則;1986年法國通過法令明確了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中的重要地位;澳大利亞於1995年通過競爭中性原則的一系列改革,確立國家競爭政策;新加坡於2004年通過了競爭法,又於2005年成立了競爭監管機構。此後,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中開始扮演重要角色,目前已有130多個國家建立了競爭政策,且大多數都將競爭政策列為經濟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

觀察發達經濟體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實踐可以發現,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競爭政策實施的基礎與核心,通過法治的完善能夠保障競爭政策的權威性,並在執行中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框架,對各類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形成事前威懾和事後規範。

大多數國家都通過保障競爭法的上位性、持續優化調整競爭法內容和成立配套法律政策等方式確立競爭法在經濟領域中的重要地位。

一是明確反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競爭政策的國家,其通過完善反壟斷法律體系和強化反壟斷法地位,讓競爭政策成為經濟政策中的基礎準則。

二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反壟斷法以保障其權威性。經濟社會發展的時代背景在不斷變化,競爭政策通過階段性調整才能適應其需要,進而發揮核心指導作用。比如,美國通過適時提升相關法律的懲罰力度增強其威懾力,根據發展需要調高法律的懲罰標準以維護競爭法律的權威性,使實施壟斷行為的犯罪成本不斷提升。

三是致力於形成系統協調的競爭法律體系。1948年,英國誕生了第一部競爭法,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演化與發展,形成了體系完善且結構合理的競爭政策法律。法律體系的完備使違反競爭政策的相應行為都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解決。

在組織層面,大多數國家選擇設置權威、單一的執法機構。一方面,將執法機構從具有多重職能的綜合部門中轉移出來,使競爭政策職能更加統一透明,以克服執法機構在管轄邊界上可能出現的執法責任主體不清等問題,有效避免了為協調不同機構的行動所帶來的高額成本,保障了競爭政策的順利實施。另一方面,將多個競爭執法機構合併確保競爭執法統一性。比如,英國就將兩個競爭政策管理機構——競爭委員會(CC)和公平交易辦公室(OFT)合併成機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MA)。合併後機構的重要目標是成為一個值得信賴的政府競爭政策顧問,通過最大限度地與政府及公共機構合作,在一些政策出現限制競爭發揮作用或者違背競爭機制時,建設性地影響法律和政策制定,提出兼顧競爭的替代辦法。

在操作層面,發達經濟體普遍注重從執法範圍、政策協調、經濟發展趨勢和競爭倡導等方面不斷優化、完善競爭政策工具和體制,保障了競爭政策工具的優先性和權威性。比如,將國有企業納入競爭政策的執法範疇;使產業政策適應競爭政策的相關要求;不斷調整競爭政策以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等等。

在配套層面,很多國家倡導開展多維度競爭,進而形成文化軟約束。競爭倡導與競爭法律共同構成了競爭政策的制度框架,通過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為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同時,通過加強市場主體的競爭意識教育,防止各類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情形出現。此外,組織開展競爭影響評估也是各國競爭監管機構的通行做法。

通過對不同國家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確立過程的梳理,可以發現,各國都是在面臨經濟發展動力不足、尋求新經濟增長點的過程中開始重視競爭政策。這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改革已進入攻堅克難的深水區,需要更好發揮競爭政策的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注意的是,我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背景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差異,在確立基礎性地位的過程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借鑑其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特點的內容。但總體上看,競爭政策只有不斷適應經濟發展形態、結構和特徵的需要,才能始終在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中保持其基礎性地位。

(本文轉自光明網。原載經濟日報。作者單位: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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