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刼匪家人要求赔偿14O万,我估计是因为该刼匪抢刼的是金项链,他们断定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几个男人会挂着金项链在外招摇过市的,所以可以狮子大开口。如果他们真是这样想的话,那我就说,这个人去抢人家金项链就太笨了,他应该拎着鲁智深一样重的大砍刀去抢运钞车,运钞车运的是银行金库的钱,多少多少个亿都有,如果被押运警开枪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银行索赔个几百万几千万吗?家人可几辈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无赖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我们深圳有个员工,女的,姓钱的,从前程无忧出来的,17年高薪请她到我们公司做讲师兼职项目管理,结果工作特别散漫,经常性不打招呼就迟到早退,批评过她几次后,她提出适应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资,只按培训天数拿课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缴纳社保,我们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无事。后来有个项目让她做,她做砸了,客户不接受她的输出产品,她就和客户在会议中吵架,搞的客户非常生气,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我们只好重新请人重做,这个项目公司最后是亏本的。发项目奖金的时候我们按说好的扣了她一点钱,她就大闹,甩了一句我不干了,然后把公司领导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踪,任我们如何打电话发短信均不理不睬,没办法,一个月后停止了她的社保。结果没多久她把我们告到劳动局,要求我们赔偿她不坐班后的工资,补交社保,还要赔偿她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 你们说碰见这么无赖的人怎么办?! 我们内部讨论后决定: 绝对不对无聊妥协! 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证,而且我们所有证据齐全,我们决定和她抗争到底! 这就是我的回答。


芳达爱理想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

江西樟树的刘先生在马路边散步,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便开车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车了,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两名歹徒死亡。

这年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家属因此索赔140万元。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刘某家属同意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20万元。

刚刚看到的一个,患病男子偷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现在,劫匪抢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属也要求索赔140万元。

从案件来看,劫匪实施的是抢劫的严重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人被抢劫后实施追赶,应当认为整个抢劫犯罪并未完成,作为被害人应当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抢劫的犯罪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若是这个无限防卫的行为成立,作为被害人应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另外,这个案件更重要的一个是公民与违法行为的价值取向,若是这样的结果,让其他行为人日后再面对不法侵害时,该如何选择?该如何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叶律师


我和被抢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观点一样,刘某属于受害人,而且刘某开车追赶抢劫犯摩托车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而且正义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原地等待,最后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显然判罚过重,理应上诉。

(1)我们先来看刘某追赶劫匪的前因后果和结局:

1、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这是正常的公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2、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3、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可能快了一点,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这才导致了撞车,并最终死亡;

5、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而是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属于讹人了,没有法律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

7、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太重了;

8、刘某乡亲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

(2)我们看劫匪行为:劫匪已经被证实是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说他们现在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们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是讹人敲诈,这就和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这样无理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不知道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在这里引用一条《刑法》的条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从这条规定上来看,刘某的追赶劫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

而且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应该掺杂人情在里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对刘某的处罚。


李阿冰


作为一个三观正常的人,我实在想不明白:劫匪的命怎么就这金贵,连抢劫中发生意外都得有人负责赔偿?被抢男子命怎么就这么贱,金项链被抢都不能放开手脚去追?我很想知道:以后遇到劫匪抢劫还能不能追?我国的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法与不法谁应该向谁让步?追劫匪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不是但凡死人了就必须有人赔?我国的死亡归责方式包不包括“人死三分理,逢死必赔”?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的答案是:

一、抢金项链是一种严重犯罪,在犯罪分子逃离现场之前开始追属于正当防卫。别说意外导致劫匪死亡,就是故意开车撞,只要不撞成重伤或死亡,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因为抢夺是非法的,追劫匪是合法的,且“追”是由“抢”引起的,追逐中发生意外是劫匪事前应当预见的,东西被抢不追或保证追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也是违背常理的,所以无论从一般侵权必须以“非法”和“过错”为前提,还是从“法不责人所不能”的角度讲,追赶者都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三、死亡虽惨痛,但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能作为赔偿或补偿的唯一理由,人死三分理,所有死亡都应得到赔偿,是典型的不合法的和稀泥的作法。要赔偿,不仅要求赔偿者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赔偿者行为违法或有过错;即便是要补偿,也必须要求双方都不违法都无过错。本案中,劫匪明显违法且有过错,追赶者合法又无过错,所以既不应当补偿,更不应当赔偿。

四、我国法律实行平等保护,但在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肯定是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法绝不向不法让步,是今年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最后,胡延美律师想说:劫匪能追,贱贼可赶,意外伤亡都是他们咎由自取,种种迹象表明,死伤为大、逢死必赔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君不见自去年开始各种正当防卫已经陆续被认定了吗?委屈了这多年的受害者,可以放开手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胡延美律师


本律师的观点:劫匪死得其所,刘先生正当防卫无罪!

这事儿是真的。这天一大早,刘先生出门想去朋友家,快走到自己的车时,旁边疾驰一辆摩托车,一把撸走了刘先生脖子上的项链,还好刘先生的这条链子挂得不算结实,否则刘先生被带倒被勒伤勒死都不是不可能。

刘先生作为一条血性汉子,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东西被抢而无动于衷,立即驱车追了上去,劫匪发觉,试图拐进一条小胡同,刘先生就想上前一步,把车别在路口堵住劫匪,却没想到劫匪突然一个猛拐弯,就和刘先生开的车撞在了一起,这两个小贼,双双殒命在自己抢劫的路上,也算死得其所。

他们死得其所了,可,刘先生遭殃了,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五!还每个抢劫犯的家庭赔了20万,一共40万!!!

本律师写到这,堵到透不过气来。这刘先生明摆着是正当防卫啊,他的项链被抢,驱车追上去,目的就是追回自己的项链,让劫匪受到应有惩罚,小贼的死,完全是绺由自取,刘先生的行为是私力救济,没有任何不妥不当和过失,怎么就过失致人死亡了?

法院裁判的意思应该是:刘先生明知自己驾车追赶劫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劫匪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对方死亡后果的发生……

这个逻辑荒谬之处在于:凡抢劫抢夺盗窃的等等一切不法行为,受害者或见义想勇卫者,都只能听之任之,不能追,因为你一追,他一慌、一跑,就有可能发生对方死伤的后果,你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之类的罪!

前面有众多例子:把小偷追到河里淹死的、掉到楼下摔死的、追到马路上撞死的……

所以不能追,对吗,对吗,对吗?

当然不对啊!

所以,如果判决没生效,请刘先生上诉,如果已经生效,请刘先生申诉!


潘卫霞律师


江水泛滥,王八上岸! 这个时代真有意思,作恶伤人的遭到报应反而其家属还堂而皇之的“有理力争”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时候还争赢了,不得不说这个时代的许多人和事扭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个小偷惯犯某次进室盗窃“不小心”被主人发现了,在双方争打过程中小偷受重伤,于是小偷家属状告被盗的主人,居然被盗方被判有一定责任须赔偿小偷不等额的“工伤”费用;又比如行凶者在行凶过程中“不小心”被自卫者打伤或者杀死,居然行凶者家属多半状告胜诉,判处自卫者罚款或者防卫过失罪;还比如很多时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场闲逛或者购物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了,于是堂而皇之的状告商场进行赔偿,居然几乎都是胜诉的;又比如此问题中的盗取别人金项链的小偷在逃逸过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属状告被盗金项链的主人是输还是赢,希望别再次胜诉了!否则,连那些潜在的行凶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缠中悟奥


详细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赘述了。

1:此案必须慎重对待,驾驶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并实施新型碰瓷嫌疑,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于其突然左拐,明知后面有车,还突然左拐让车撞,这明显是有预谋的碰瓷行为,这符合大多数骑单车、电瓶车、摩托车碰瓷讹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抢劫被害人财物,勾引被害人追击,然后制造被撞事故,以达到其碰瓷讹钱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准确把握碰瓷现场,导致自身死亡,实乃咎由自取。



2:刘先生金项链被抢,没有选择姑息、逃避,而是不顾自身安危,果断追击与违法犯罪份子做斗争,这是社会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两名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逃跑,此时的两名抢劫犯实际上已经是警方的在逃犯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刘先生的追击属于协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必须表彰。

4: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突然左拐,是导致刘先生刹车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很明显,犯罪嫌疑人明知抢劫后后面有车紧追,仍然执意突然左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刘先生不承担责任。

5:必须详查抢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绝症、拖欠债务、感情不顺、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郁症等可能有Zi、SA的倾向的可能,或许犯罪嫌疑人抢劫不是目的,Zi,SA弄点赔偿留给家属才是目的。


再饮一坛


凭已经知道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人认为:抢金项链的人的罪名,应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本案属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应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有罪处罚,而不是以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作无罪判决。

一、案情简介

根据头条上的叫做”乌鲁木齐那些事儿”发表的文章介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先生买菜后散步后,才发生案件的。相关内容复制如下:

‘”这时候,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 正好刘先生已经到了自己的车子旁边,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这一撞就出了事,这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见此情景,刘先生立马用手机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在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两名歹徒已经死亡。随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车子进行车速鉴定,最终刘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

(一)抢项链的人构成抢夺罪

本案是用摩托车为作案工具,乘人不备忽然夺走他人的项链。这种取财方法不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当场使用暴力取财的抢劫罪。

那么,抢项链之人逃避抓捕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逃避抓捕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阻止抓捕。纵观本案,抢夺人没有实施构成抢劫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行为,显然,抢项链之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构过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实

我们从前面介绍的案情简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实:”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刘先生超速撞飞左拐的摩托车致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从案情可见:刘先生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他知道抢夺人会在前方路口左拐进入其行驶的机动车道上,为了在那个路口上堵住抢夺人的摩托车通过这段路,便超速行驶。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车了,但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亡了。刘先生这种心态支配做出超速行车导致人员死亡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从刘先生发现项链被抢开始,刘先生就立即实施追回失物的行为,至事故发生,没有中断。这个过程,可认为他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从这点上看,应当认定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但是,本案应适用过当防卫的规定,而不宜认定是无过当防卫。具体适用法条上,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该条第三款的规定。

简而言之,本案中,抢项链的人只构成抢夺罪,而刘先生则是属于防卫过当。

附:有关文章链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来风102781141


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江西刘先生的金项链是怎么被抢的?其次,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驾车追劫匪有没有错?其三,劫匪家人向刘先生索赔140万依据是什么?最后,面对劫匪家属索赔140万刘先生应该赔吗?

1、江西刘先生的金项链是怎么被抢的?

江西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追劫匪造成两劫匪死亡事件被报道后,有关于刘先生该不该给予劫匪家属赔偿问题就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说,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开车追劫匪应该定义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劫匪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刘先生不应该赔偿劫匪家属。也有人说,刘先生的金项链被抢是事实,他追劫匪也应该,只不过他不能以此理由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是劫匪死亡的一部分原因,因此刘先生应该有一部分责任赔偿劫匪家属。

2、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驾车追劫匪有没有错?

其实,刘先生那天是去菜市场买菜,因去的太早就在路边溜达,没想到两个劫匪开摩托车抢了他的金项链,凑巧刘先生就在自己的座驾旁边,于是开车追劫匪。越追双方车速越快,待刘先生打算把车子停到劫匪的摩托车前面逼停劫匪的时候。没想到,劫匪的摩托车径直撞死刘先生的小汽车,致死两名劫匪当场死亡。事后,劫匪家属向刘先生索赔140万,最后刘先生家属赔偿20万后劫匪家属撤诉。

3、劫匪家人向刘先生索赔140万依据是什么?

有人说,劫匪抢金项链本来就是违法犯罪,劫匪死后家属不应该再向刘先生索赔。也有人说,劫匪家属,之所以向刘先生索赔并不是以劫匪抢金项链犯罪导致死亡为理由。是刘先生在追逐劫匪的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驾车追逐劫匪才导致了劫匪死亡的后果。刘先生有违法行为,当然对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责任,既然有责任就应该赔偿。这合理合法,为什么不能请求刘先生赔偿呢?

4、面对劫匪家属索赔140万刘先生应该赔吗?

其实,刘先生追逐劫匪的过程中确实是超速违反交通安全法,对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责任,当然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从整个案件来看,劫匪抢金项链在前。刘先生驾车追逐劫匪在后,也就是说,纵然刘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部分责任,但劫匪违法犯罪在前,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所以刘先生适当赔偿少部分钱款,劫匪家属不在追究是解决该案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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