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在線】勞動者常見的十大誤區,切記!

【劳资在线】劳动者常见的十大误区,切记!

在工作中遭受委屈,

要勇於維權。

當下,廣大職工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

不過,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

也要注意一些誤區。

【劳资在线】劳动者常见的十大误区,切记!

1.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能離職?

有很多勞動者誤以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簽了“賣身契”,就不能辭職。哪怕單位不仁不義,哪怕有高薪工作,哪怕家中有急事。其實這是對勞動合同的誤解,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定免責解除權。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也有的勞動者不顧誠信,不提前通知一走了之,結果可能會因自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而面臨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與民法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限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無效。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沒有上述兩種情形,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會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3.只要培訓了,就可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培訓有很多種,有職業培訓,有專項培訓。部分用人單位對員工上崗培訓、安全培訓、崗位培訓都約定了違約金,並約定了服務期。甚至有的用人單位對新入職的還收取上崗培訓費用。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而崗位培訓、安全培訓、上崗培訓等與專項培訓無關的,且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也無效,更不可能收取勞動者的費用。大家不要被嚇到。

4.專項培訓了,未滿服務期離職,就全額返還單位支出的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舉例來說,單位為你培訓支付了5萬元,你履行了2年後離職。你要給單位的違約金是沒有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費用3萬,不是5萬元。

5.單位違法了,辭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比如拖欠工資、剋扣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強迫勞動等情形,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以為只要單位有這些情形,就可以不辭而別並可主張經濟補償。其實是誤解。

除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不需要通知即可解除外,用人單位存在其它情形,勞動者都要書面提出辭職並說明理由。否則,勞動者不辭而別後申請勞動仲裁索經濟補償,將很難得到支持。

6.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有經濟補償?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有好幾種,低於應繳的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繳全五大險種的保險費,建立帳戶後欠繳,用工一段時間後才繳納社會保險費,掛靠其他單位繳納社保,前單位繳納社保,或者沒有社保約定發放社保補貼。

很多人認為,只要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勞動者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索經濟補償。其實是誤解。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7.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有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較為複雜。實務中發展了幾種類型,當然不同地方有不同認識。比如對人事有管理權限的高管,負責人事工作的部門經理,一般工作人員。對高管一般不支持,對HR一般舉證責任倒置,對一般工作人員,要有證據證明系本人不籤才不知道。

另外,索賠雙倍工資也有仲裁時效問題。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並非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的範圍,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

8.加班了,就有加班工資?

首先,要分工時,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對於不定時是沒有加班費的(法定節假日上班有無加班費分地區)。其次,還有包薪制的,只有加班費經摺算高於最低工資才有(實務觀點)。第三,就是要有證據證明有加班才會支持。第四,要區別於值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打官司不是靠嘴說的,沒有證據就不會被支持加班費。所以不要想當然的就以為加班就會有加班費。

9.達成協議了,還可以主張其他權利?

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主、自由處理其權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就經濟補償、加班費、雙倍工資等達成協議,只要協議在平等協商下自願達成的,沒有違法、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該協議就應當認定有效。有很多勞動者在跟單位協商後,或者稀裡糊塗在兜底協議上簽字,再反悔或者再稱其根本不知道協議內容,就不能得到支持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①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②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③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10.漫天要價,就可以坐地還價,喊得多要得多

勞動者維權要理智,請求是越多越好,不要遺漏。主張的有可能支持,不主張的肯定沒有。但是維權要理性,並不是主張的越多就一定會被支持的越多。俗話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專業人士來說,基本上有個預判,什麼會被支持,什麼不會被支持,基本上八九不離十。一旦維權不理智,明明靠常識都得不到支持的請求,還要去主張。不但容易讓律師遠離你,也讓仲裁員和法官對你心生反感。

還有一種可能,被黑律師或者黑法律工作者騙。有位工友,一個月收入一千多的,主張了一百五十多萬的賠償。在溝通中,她說律師說有信心。當時問她,折算下來你的工資幾萬一個月,你覺得可能嗎?她說她的律師講,主張的越多,要的會越多。當然,她交了不便宜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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