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疏散及消防設施設置

汽車庫、修車庫疏散及消防設施設置

為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的危害,保護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應對其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進行嚴格規定,今天我們分享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及消防設施設置的相關內容。

一、安全疏散

1. 出口設置

1)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2)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1個

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於2個,且應分散佈置。

4)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

Ⅳ類汽車庫。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於或等於100輛且建築面積小於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Ⅱ、Ⅲ、Ⅳ類修車庫。

5)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量大於10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當採用錯層或斜樓板式,坡道為雙車道且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汽車庫內的其他樓層的汽車疏散坡道可設置1個。

2. 樓梯設置

1)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的修車庫可設置1個。

2)建築高度大於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汽車庫,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車庫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1.1m。

3)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於60m,對於單層或設置在建築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60m。

4)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於2個,且應分散佈置。

5)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的汽車庫、修車庫:

Ⅳ類汽車庫。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於等於100輛且建築面積小於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Ⅱ、Ⅲ、Ⅳ類修車庫。

6)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停車數量不大於50輛時,可設置1個。

3. 疏散距離

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於60m,對於單層或設置在建築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60m。

二、消防設施

1. 消防給水

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Ⅰ、Ⅱ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於20L/s。

Ⅲ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於15L/s。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於10L/s。

2)除規範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其消防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5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3)汽車庫、修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其中,汽車庫、修車庫內設置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除敞開式汽車庫、屋面停車場外,下列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

停車數大於1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

機械式汽車庫。

採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

Ⅰ類修車庫。

三、防排煙

1.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築面積小於1000㎡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

2. 汽車庫、修車庫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20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凸出不小於0.5m的梁劃分。

3. 除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均應配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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