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場所防火分隔構件

不同場所防火分隔構件!

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築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築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不同場所對防火分隔構件的要求不同,今天我們分享幾例不同場所的防火構件。

一、無門、窗、洞口防火牆

1.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鄰,並應符合規範的規定。

2.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

3. 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4. 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5. 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甲級防火窗

1. 柴油發電機房與電站控制室之間的密閉觀察窗除應符合密閉要求外,還應達到甲級防火窗的性能。

2. 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鄰,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三、乙級防火窗

1. 避難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2. 避難間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3.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四、3.00h防火隔牆

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牆設置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2. 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

3.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設置門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

6. 避難走道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h。

7. 劇場等建築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

8.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

五、2.00h的樓板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2.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3.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 汽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汽車庫設置在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時,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築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

六、其他

1.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 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且設置防火牆卻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3.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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