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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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最近这几年,农村和城市的发展都很快,在全国棚改的大形势下,很多村子也都在如火如荼的拆迁棚改,进行新农村改造,让农民们也能住上楼房。在大家欢欢喜喜住进楼房的同时,也有很多人家因为争拆迁补偿款而闹得鸡飞狗跳,真的是几家欢喜几家忧。


在大多数农村人的观念里,女儿嫁出去之后就是泼出去的水,只有儿孙才是自家人,所以在面对拆迁获得补偿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儿子受益,其实女儿也同样享受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管女儿是否出嫁,户口是否迁走,儿子闺女一样,都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但是很多农村父母都偏向儿子,养老的时候跟你一样,分钱分房的时候眼里只有儿子,没有女儿。


我们村子目前也面临着拆迁的问题,有一个本家姑姑就遇到了户口未迁出,要求跟她弟弟平分拆迁补偿款的事。他们的父亲不在了,如今只剩下母亲和一栋留在村里的平房,在去年出了规划要量地拆迁时,这位本家姑姑回到娘家,要求跟弟弟平分此房拆迁款,她弟弟不同意,认为这栋房子是自己翻修的,同时,平时承担了照顾母亲的绝大多数义务,所以不同意平分,但是他姐姐又说自己也没少给母亲钱,而且本来就应该儿女平等,所以自己理应得到赔偿款的一半。兄妹俩为了这事争抢不休,她们的母亲也不敢轻易说拆迁款要给谁,不给谁,两家一直这样僵持着,感情也疏远了。


其实按照道理来讲儿女对于父母的农村房屋有同样的继承权利,在享有拆迁赔偿款方面也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人们传统的观念里,儿子是自家人,女儿是外家人,都不愿儿女平分家产,心里还是向着儿子的。个人认为这种老思想旧观念该抛弃一下了,不管户口在哪,是否出嫁,儿子女儿应该是一样的,享有农村房屋的继承权。

[小十六笔]


小十六123


你问的这个问题,正是现在全国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身份确认和股权分红遇到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就包括了拆迁补偿款,这还包括征地补偿款等。关于出嫁女是否享受这些款项的问题,国家已经有过明文规定,不能损害出嫁女特殊群体的利益。

特别是201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将出嫁女的利益点了出来。这说明,各地损害出嫁女利益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农村女子出嫁后,并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转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里做上门女婿。

结果是,女的出嫁了,却依然留在村里,不仅仅户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继续承包经营。由于是一直延续下来,这一点也没有什么疑问,也不会有什么异义。

但是,到了村集体经济的分红,矛盾就来了。特别是有的村靠近城郊,由于城市开发要征地拆迁,村集体获得了大量的征地款和拆迁补偿款,在分配的时候就出现了很多争议。

有的村民就认为,既然已经出嫁了,就不应该继续在村里享受集体经济的分红,包括拆迁补偿款。但如果协商不下,上到法院申诉,一般法院都会判出嫁女按照户口和承包地在本村取得与其他村民一样合法的利益。

因此,有的村集体按照户口和土地承包情况,分别设置户口股和土地股,进行集体经济的分红。出嫁女可以凭着户口或者土地,取得同样的分红。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解决了出嫁女本人的权益问题,又出现了别的新问题。出嫁女的倒插上门丈夫和在本村出生的出嫁女儿女,能否也同样跟着享受村里的集体经济分红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30年不变,以上说的出嫁女丈夫及儿女的土地股是不可能拿到的了,但是户口依然会落在女方的村子里,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享受户口股的分红的。

可是,作为一个上门女婿,一个外村姓氏的人来到本村,又生了小孩,村子里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排外的心理。在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集体经济分红的时候,根本就通不过,成为典型的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如果继续上法院判决,出嫁女的丈夫和儿女,应该还是会赢的,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户口是不是在本村来判定的。最起码,没有土地股,也应该给他们享受人口股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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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嫁女到底还享不享有拆迁的补偿款?关键点并不在于该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于她是否还拥有被拆迁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在农村,一直有一种旧观念,就是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你已经嫁到婆家,那么娘家的一切财产和利益就与你无关,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对于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的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出嫁女户口未迁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况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如果出嫁女已经落户在小城镇,依据国务院文件[2000]11号文件规定,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户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因为落户大城市,已经丧失了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如果出嫁女落户到夫家村落,并且在夫家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那原来娘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说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也就无法分得娘家的土地征地补偿款。

所以根据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出嫁女是否能够获得拆迁款,并不在于其是否出嫁,关键在于她对娘家的宅基地或者土地经营权是否还享有权利。如果享有,那她就可以分得相应的拆迁款,如果不享有已经丧失,那么她就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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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农村的女人出嫁后,一般都是会将户口迁到男方的,这就意味着女儿是真正意义上的出嫁了。不过现在很多人出嫁后,户口还是不会迁走的,那么遇到娘家拆迁,补偿款出嫁女能不能享有呢?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可以说现在对于出嫁女是不是享受补偿款,意识还是比较模糊的。从户口上来说,宅基地是属于一个家庭的,只要户口本上有你的名字,那都是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权力的。

所以说遇到宅基地拆迁得到补偿款,自然就是分补偿款的权力了。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之中,农村重男轻女严重,就算是户口还在娘家,很多时候也分不到补偿款的,都是父母自己留着,最后就是给了家里的儿子了。

正是因为出嫁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今年开始将会全面落实出嫁的户口,出嫁女户口落在哪里,就那么权益都会得到很大的保障,避免各种原因享受不到土地跟宅基地的权益,受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的。

这里面就规定了出嫁女户口是自愿安置,出嫁后可以将户口迁走,也可以不迁户口。而不迁户口的话可以享受到娘家的土地跟宅基地,未来遇到拆迁征地都是可以按规定得到补偿的。

而如果户口迁到男方家里的话,也是可以享受到男方土地跟宅基地的权益的。总之,未来出嫁女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享受到的待遇到没结婚时是一样的,不会因为结婚了就减少的。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种情况呢,都说说吧。


深山老农民


笔者及笔者的朋友从事过征地拆迁的不少,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律和政策也比较了解,特结合本地实际作如下答复。

一、首先应明确征地和拆迁是两个不同的内容,不能混淆一谈。就提问的描述来看,已将征地和拆迁混为了一谈,涉及到村里分配的主要是因征地而衍生的收益;拆迁补偿款是根据被拆迁的房屋产权进行补偿的,是直接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如村里无集体产权的农房,也就不存在集体分配拆迁补偿款一事。为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征地和拆迁,笔者在这里简要再简要啰嗦一下:

(1)征地是做土地的文章,是国家对需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和征用,土地征用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2)拆迁是做房子的文章,是对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后拆除,拆迁补偿主要有房屋主体补偿款、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补偿、住房安置、搬迁搬家费及奖励。

二、再次应明确在征地拆迁中应归集体组织处理的相关收益。因需拆迁的房屋是直接补偿给产权人,若集体组织无农房,则拆迁这一部分集体组织就没有收益。涉及集体组织收益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扣除应上缴的公益金的部分(上缴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保)、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规定发放给被征地人员后剩余的部分(这里主要是未划分的山地、林地以及土地实测面积比承包证上多的那一部分的补偿;大家也可想一想,征用了张三家3亩地,那么这3亩地上的青苗和和张三投资建设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自然该补偿级张三家),而土地征用安置补助是直接拨付到因土地征用而纳入社保人员的账户上。

三、更关键的还必须明确集体收益的处理程序及原则。用大白话说,集体收益并不是想分就能分,想让哪个得就让哪个得。因征地而产生的集体收益,必须按村民自治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分不分配,如何分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讨论通过形成方案,该方案还得按程序进行公示无异后报当地镇街审核备案,履行完全部程序后才能实施。未迁户口的出嫁女未分配集体收益,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部分征地或几次征地的,若事先已通过村民自治的程序(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成员讨论并通过),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主要分配或重点倾斜给被征收了土地的成员(涉及数次征收土地,也可是每次分配给当次被征收土地的成员),那么作为未涉及其土地被征收的人员(含未迁户口且未征收土地的外嫁女),自然就有可能不参与或只享受部分集体收益。通俗地说,征了谁的地而产生的集体收益就主要分给谁。这种情况,符合土地征收和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

(2)涉及无承包地的空挂户口较多的,若事先已通过村民自治的程序,早已约定本集体组织内无承包地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或部分参与因土地征收产生的集体收益,那么作为该集体组织内无承包地的人员(含未迁户口且无承包地的外嫁女以及其上户到娘家的子女,这种情况很多哟),自然就有可能不参与或只享受部分集体收益。这种情况,在城市拓展和园区发展区的村社还不少,而且先期已是照此处理,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外嫁女,也是可以的、相对公平的。

(3)集体内大多数成员故意为难占少数的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或临时改变早已决定且沿用多次的分配方案刻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这就涉及不符合政策的问题了,应及时向镇里反映,镇里会及时要求村社整改,如村社拒不整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就笔者和笔者朋友们经手的集体收益处理来看,这种情况在社里初步讨论时有这种倾向的可能,但经社时开会讨论或经村里和镇里审核都进行了纠正,未实质发生过故意为难的情况。

总之,上述三种情况,前两种都符合集体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也是符合我们常说的先说后不乱的要求,也是相对公平的;第三种情况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及时纠正。

<strong>当然,涉及土地征收中的集体收益处置必须符合政策和村民自治的规定,各村社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很难是“一个方案走天下”“别个啷个我啷个”,四社的处置分配方案不一定非要和五社一样,四社的方案也不一定适合五社,四社的社员通过的方案在五社并不一定能通得过。在具体的处置分配中,遇到不明白情况可及时向当地征地拆迁办咨询和反映,若村社已的确损害了自身利益,可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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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在农村中生活多年,我就谈谈自己的看法。在农村人的眼里,闺女是泼出去的水,一旦外嫁了就和这个家庭没有什么关系了,有的只有亲情上的往来。


在过去外嫁女都会将户口迁到男方家里,这样就和娘家没有户籍上的瓜葛了,同时也可以享受着婆家的土地分配权。 不过如今很多外嫁女都不会将户口迁出,毕竟户口迁出与否并不影响生活,不管是孩子上学还是买房,都没有规定妇女必须将户口迁到男方家里。那么户口没有迁出去,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款? 答案自然是可以享受的。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以法规的形式表明,妇女的权益一定要牢牢把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损害妇女的土地权益。不能因为结婚、丧偶等原因,以至于妇女的土地权益被损害。 因此妇女的户口迁不迁都不会影响她们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如果妇女享受到原村集体的土地和宅基地权益,那就不能在新村集体内享受这些权益。如果妇女已经在婆家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权,那就要自动取消娘家的土地红利。 判断妇女享受娘家还是婆家的土地权益,其实就是从户口上判别。毕竟土地和宅基地是以户口为单位划分的。如果户口没有迁出,那外嫁女自然是可以享受到娘家的宅基地拆迁款和土地征收款的权益。特别是土地的补偿款,是以家庭人口的形式进行补助的,外嫁女自然可以获得。 不过很多的村集体都会损害外嫁女的权益。比如说我们村的村集体资产分红,那些户口没有迁走的外嫁女并不在分配的名单中。


惠农圈


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拆迁补偿的,因为拆迁补偿是和户口名额挂钩的。

我们隔壁村里就有这种情况,有一户人家育有四女一子,四个女儿长大后都出嫁了,但不知因为何故一直没有迁出户口。后来,这个村子面临拆迁,拆迁办和这户人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是根据他们家的户口名额计算补偿金额的,并没有因为四个女儿已经出嫁便将她们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进行征地拆迁时,涉及到户籍人口的补偿包括两项:一是耕地补偿;二是宅基地补偿。征收土地的,会有相应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每名人口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土地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征收宅基地的,也会有相应的安置补偿,一般是每名人口补偿30㎡的房屋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因此,这户人家仗着“人多势众”,一共分到了四套房产和一百多万元。可以明确的是,拆迁补偿都是以户籍人口予以计算的,只要某人在该户籍里,那么不管他是否还住在家里、是否已经出嫁入赘,都不影响他获得有关补偿权益。农村拆迁是这样的,城镇拆迁也是这样的。
综上所述,该出嫁女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如果不能接受可以不签《安置补偿协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冰焰


根据题主的描述,家中女儿已嫁人,但户口没迁走,按照户口与权益匹配的原则,村里拆迁理应给已出嫁但户口没迁出的大女儿分钱,这是你家大女儿的基本权益,任何人和集体不可因已出嫁为由拒给,也就是说村里不给你大女儿拆迁款显然不合理。

时间来到2019年,全面落实外嫁女户口安置问题已经成为必须实施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外嫁女的切实权利和利益。我们知道,在农村拥有集体户口就意味着拥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也就意味着拥有相应的补贴、赔偿等利益,而农村很多人的观念保守,认为外嫁女就是“泼出去的水”,很多女儿也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因为外嫁女户口吗安置不当,导致享受不到应有的权益和利益。这也是为什么2019年要全面落实外嫁女户口安置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外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主要取决于外嫁女的户口所在的集体。比如按照户籍规定,外嫁女户口是否要在结婚后迁到丈夫家里,主要取决于自愿原则,任何个人和集体不能强迫。如果外嫁女在未迁出户口的前提下,自己户口安置地在父母这里,那么外嫁女就享有娘家村土地集体的分配权和使用权,以及因土地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任何人和集体不可私自拒绝不给发放。

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安置在丈夫家里,而且丈夫也是农村户口,那么理应享受到丈夫村集体土地分配权力和相关利益。不过题主的女儿外嫁后并没有迁出户口,也就意味着娘家土地分配,以及拆迁补偿都有权力享受。所以题主大女儿出嫁后,村里拆迁没有给女儿分钱的做法显然不合理。


李阿冰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这句话听起来不好听,但在农村还一直有这种潜意识的理念,盛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咨询,由于风俗观念等原因,关于妇女婚嫁后涉及征地产前的补偿,总是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们先分析一则相似案例吧:

李某自1989年出生后就随母亲落户福建省某村,事实上已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因为其母亲是外嫁女的身份,2011年1月,村里在进行“分配公安局、实验小学征地补偿款”时,李某被排除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村里人均两万的补偿款也一分没捞着。

李某心里肯定不服这口气,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村委会给出的答复是这样的:外嫁女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同时,李某母亲作为外嫁女,以放弃李某享受村民待遇为前提,经村民会议同意可认可其母亲村民资格。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同时,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李某自出生后就随母亲落户在村集体,从法律上来讲,应认定她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在土地补偿款分配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村委的举动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村民小组支付给李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000元。

通过本起案例可知,如果妇女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这是一个很小的案例,但在土地补偿纠纷中经常碰到,因风俗、观念、文化等原因,不少妇女遇到类似事件时,会选择沉默忍受。

但小编想告诉大家:即便涉及的法律关系再复杂,也要加持维权到底!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受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只有你们当地人知道,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区域不同拆迁补偿方案也是有所不同,拆迁补偿方案是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方案进行的,其他区域的拆迁补偿方案对你来说是没有用的。

棚户区改造拆迁自己也参加了,也遇到与你说的这种情况,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是否能得到拆迁补偿?这个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很多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想知道的问题。

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方案来看,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并且分的还有土地,这样就可以分土地征收补偿款。如果结婚了,出嫁以后,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没有土地,是不会给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还有一个问题,农村拆迁是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至于你的一处宅基地安置房也好,补偿款也好,你想给女儿多少是你自己的事情,与拆迁补偿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就应该分土地征收补偿款,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一个问题,出嫁女没有土地,就是在本村,也不会给分土地征收补偿款,因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按照每个人分多少地进行分配的,没有地的人是无法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任何一个人也不会拿出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给一个没有土地的人,包括提问者。

如果你女儿的户口没有迁出,并且分有土地,是可以分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如果没有土地,就户口在,那么不分给你女儿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正常的。就是户口没有迁到男方家里,男方拆迁是会分给你女儿拆迁补偿款的,因为按照拆迁补偿方案,是依结婚证为准,一个人不可能两边都能得。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也欢迎你和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了解更多拆迁补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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