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動特警!馬鞍山一男子滿臉是血,還拿著鐵棍剪刀正要…

沒錯!又是酒精惹得禍!

日前,當塗縣一男子因喝酒過量

與其妻子發生矛盾糾紛,

隨即打架傷人,

拿起身邊的鐵棍和剪刀

揚言要收拾其老婆,

幸虧當塗縣公安局巡防大隊

出警特巡警及時到場,

使用最小單元作戰化快速將該男子制服,

避免了一場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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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當天下午4時許,當塗縣公安局巡防大隊接到一女子報警稱,在西大社區樓道中有名男子滿臉是血,手持剪刀和鐵棍準備傷及女子,情況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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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大隊路面巡邏民警立刻驅車前往出事地點。在特警車上,民警曹宜強迅速指令特巡警隊員將隨身警用裝備(長盾牌、長警棍、抓捕器、腰叉)準備就緒,3分鐘到達現場後,民警發現醉酒男子已滿臉是血,正在言語威脅其女子,醉酒男子手持剪刀和鐵棍向該女子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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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不給我處理此事,我就用剪刀戳她”醉酒男子激動說道。民警曹宜強隨即上前勸說並觀察醉酒男子情況,突然,他一個箭步上前一把控制住嫌疑人雙手,一名特巡警將抓捕器插入其腿部控制其腿踝,另一名特巡警迅速奪下剪刀和鐵棍將其制服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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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塗特巡警開展大練兵。

經事後瞭解,該男子王某因喝酒成癮經常與其妻子發生矛盾,醒酒後,該男子王某後悔不已,對其妻子保證下次不會再犯。該女子也原諒了男子王某。目前,醉酒男子王某在姑孰派出所民警的教育下寫了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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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有話說

@寧靜吱呀:沒用的男人的標誌:經常醉酒、打老婆

@袁花老劉 :最瞧不起打老婆的男人

@皮革城阿華 :男人自己沒出息就會那老婆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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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庭暴力

這個話題真的已經說了不止一次了

去年一年,

馬鞍山就發了6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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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庭暴力 請不要選擇隱忍

案例:

2018年7月27日,雨山法院首次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作出拘留決定書,並同時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拘留的當事人王某,本是當天離婚案件的原告,應當與作為離婚案件被告的劉某在法院參加離婚案件的庭審。然而,在庭審開始前的十幾分鍾,兩人在法庭外相遇,王某開始對劉某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兩人發生口角沒多久,王某突然對劉某進行身體上的擊打。

在法庭附近巡視的法警發現該狀況後,立即上前制止二人的行為,暫時將情緒激動的王某控制住。法警在瞭解情況後,及時與案件的承辦法官周冰一聯繫。周法官知曉情況後,對於作出這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的王某,進行了嚴肅訓誡,但王某拒不聽從勸阻,毫無悔改意願,且態度依舊猖狂,甚至揚言出去後要對劉某進行報復,與劉某“自行了斷!”

對於這種嚴重損害當事人以及司法權威記公信力的行為,承辦法官立即向院領導彙報案件情況,經過討論,對於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同時,為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劉某的人身安全,在劉某的申請下,雨山法院家事審判庭向王某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毆打、威脅、恐嚇劉某及劉某近親屬;禁止王某騷擾、跟蹤劉某及劉某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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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 要及時固定、收集證據

如果你正遭受緊迫危險,或是有遭受到重大傷害的可能性,一定要立即撥打110報案,或者自行前往鄰近的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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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機關報案後,一定要詳盡、如實訴說自己的遭遇,公安機關會進行記錄並處理,這對日後尋求協助或進行訴訟時,會是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當因遭受家暴而受傷時一定要到醫院治療並留存傷情照片及病例、醫療票據等資料,作為今後訴訟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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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作出的一項民事裁定,它的申請事項主要包含,申請時間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申請人一般為受害者,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也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保護令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保護措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50米至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護時效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但在期限屆滿前,如家庭暴力的情形仍然存在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如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同樣可以在上述期間內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有協助義務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因此,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若被申請人違反執行,需承擔法律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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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身體上不法的侵害和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身體上不法的侵害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例如用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的侵害包含“言語攻擊”與“心理或情緒虐待”。其中言語攻擊是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貶損他人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謾罵對方、恐嚇殺死全家、威脅讓其再也見不到小孩等。心理或情緒虐待則如以羞辱、瞪眼不實指責、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放火、開煤氣等使人心生畏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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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日報社融媒體記者:吳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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