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為啥可以殺坦克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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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恐怕和雙方所處的作戰環境有著很大的關係。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德國人靠什麼東西能夠迫使整個歐洲向他低頭?就是依靠著自己手裡面精銳的士兵,有100多名飛行員擊落敵方戰機,總數超過100架,這些全都是超人飛行員,而德國裝甲兵的也更是精銳中的精銳。

但是我們去細細比較,二者之間執行任務的死亡率,我們就會發現德國的那些超人飛行員很多都被別人擊落過,但是擊落了以後,這些飛行員沒有死,通過跳傘成功,可以重新的迴歸部隊,再次駕駛飛機加入戰場,可是一旦這些德國的坦克駕駛人員遭遇到了事故,生還的幾率遠遠比飛行員來的更加低。

飛機飛在萬米高空,坦克行駛在地面上,讓大家以為坦克的安全遠遠比飛機要更好,大不了坦克中彈以後,我立刻就從坦克裡面爬出來,我就死不了了,是不是?但是真實的情況出乎大家的意料。

坦克一旦中彈,如果發生坦克裝甲被擊穿的事故,你坦克兵別想活著出來,當然也有例外,但是這種例外發生的概率特別小,坦克是一個級火力,裝甲防護機動於一身的一個鐵罐子,所有的武器裝備全部封存在一個極致狹小的空間裡面,可以這麼說,坦克就是戰場上面一個移動的高裝甲的爆破筒,你要有一個地方被擊穿,那麼坦克內部儲存的炸藥和燃料將會瞬間引發殉爆,整個坦克將會不復存在。

即便你的裝甲沒有被擊穿,命中你的裝甲的以後,坦克內部的指揮員也會因為爆發或者說爆炸產生了劇烈的衝擊波而產生耳鳴,或者是內臟移位等等不同程度的損傷。

這哪裡是坦克呀,這簡直就是一個移動的炸藥包啊!

至於說飛行員確實飛機飛到萬米高空,但是經過這些年,人們對於飛機逃生系統的不斷研究,很多飛機現在都能夠做到零速度,零高度,(今日頭條漩渦鳴人yy首發於悟空問答)保證飛行員安全跳傘的這種做逃生方式。

沒辦法,一個飛行員培育起來,那需要的資金,那簡直就是一個天文數字,比造一架飛機都來的更加貴,優秀的飛行員更是一個國家的國寶,當初杜立特要求空襲日本東京的時候,自己親自帶隊,美國國會打死都不答應,這麼一個優秀的飛行員,國家培育出來一個,那就是一個不會跟你說,這種人是成批次的出現的。

這就是為什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很多國家都會刻意的去收集敵方跳傘的飛行員。這些飛行員對於對手來講都是寶貝,能夠換來很多有價值的目標!這就是為什麼《日內瓦公約》裡面有一條規定,就是不能夠射殺已經跳傘的飛行員,這並不是說《日內瓦公約》想講究什麼人性化,而是考慮到趙禎雙方一個實際的需求,《日內瓦公約》是幹什麼的?不是說考慮人道主義,而是考慮戰爭雙方能夠接受什麼!如果戰爭雙方不能夠接受,那這個《日內瓦公約》還不如一張廢紙,你比如說日本侵略者什麼時候遵守過《日內瓦公約》。也就是被俘虜了以後才會跟你講什麼戰俘的標準什麼的!


漩渦鳴人yy


實際上,沒有任何條約限制能有效約束攻擊空中跳傘的飛行員的行為,這只是人們對戰爭的一種美好祈願罷了。戰場上一切未放下武器的敵方作戰人員,都不存在被憐憫的可能。

有些人會說:“不對!日內瓦公約規定了…”

不錯,但關於不能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條款直到1977年才得以加入《公約》,還只是個《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小條款。

《附加議定書》第42條:飛機遇難跳傘的任何人員,在傘降過程中都不應當受到攻擊。空降兵除外。

至於尊不遵守嘛,說實話,高速的噴氣式作戰中一般沒有什麼精力和機會去對付對方的跳傘飛行員,飛行員也沒功夫去幹這種無聊事。現代空戰的整個飛行任務和作戰計劃都需要一絲不苟的完成,打降落傘又得不到功勞,誰會吃撐了搞這?不如留給地面部隊。

而且現代社會的確非常看重這種非人道主義事件,打仗射飛機是職責,而射殺跳傘飛行員無疑會給己方國家帶來巨大的政治被動,得不償失。

更早一點的《空戰規則草案》是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1923年的草案,內容與1977年的《附加議定書》基本一致,都是要求禁止攻擊飛機被破壞後跳傘的飛行員。

不過,這個1923年的草案沒有絲毫效力,根本沒有國家理會它,因此它也就沒有被列入《日內瓦公約》中。

因此我們絕不要相信什麼“過去的飛行員不殺戮跳傘者”的風言風語。這類事件基本都發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那時候參軍的飛行員多是貴族子弟,他們奉行著自己的一套騎士準則,騎士墜馬則為失敗,失去戰機的飛行員也等於沒有盔甲的敵人,因此不會故意攻擊對方跳傘的飛行員。

但當時的地面炮火可管不著,如果降落傘往己方這邊飄,能抓活的飛行員固然好。倘若降落傘往敵方陣地飄,那麼拼著試幾炮也要將對方幹掉。不是人人都會遵守你們約定俗成的所謂“規矩”。

比如叱吒戰場的“紅男爵”曼弗雷德·馮·里希特霍芬,他就是跳傘後被地面一個英國小兵拿槍射中心臟而亡。協約國隨之為他準備了隆重的鮮花葬禮,以紀念這位他們仇恨卻又尊敬的敵人。當時的人們對英國很是譴責,但“不射殺”是潛規則,明規則上誰都明白“瓦罐不離井邊破”的道理。

若說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帶有貴族節操的飛行員們還樂意將騎士行為列為榮譽,那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飛行員則根本不管那麼多了,各國空戰中擊殺跳傘飛行員的事件比比皆是。

比如從來都會給自己編理由的日本人,他們的航空兵在戰場上就多次發生故意攻擊對方跳傘飛行員的事。我剛抗戰時的王牌飛行員樂以琴在淞滬會戰中就遭遇日機圍攻,座駕2204號機被擊墜,跳傘時又遭遇到日機對降落傘的掃射,幸而躲過一劫。

1937年南京保衛戰時,樂以琴與董明德以最後的雙機升空應敵,再遭圍攻擊墜。為了躲避日機對降落傘的掃射,他選擇了延遲跳傘時間,結果落地時速度過快觸地犧牲,年僅23歲。

後來美軍與日軍作戰時也是如此,沒人在乎什麼騎士精神了,在血與火還有仇恨混合的戰鬥中,唯有你死我活而已。雙方不但經常性的射擊跳傘飛行員,還會繼續追擊掃射已經降落到地面、海面的對方人員,堅決要置之於死地。

這種頻繁的互殺還導致發生了件不可思議的事情:1943年,美第七轟炸機大隊在轟炸緬甸時,所屬的一架B-25轟炸機被日機擊墜,一個名叫歐文·約翰·巴格特(Owen John Baggett)的飛行員隨戰友跳出機艙,然後他們陸續遭到日機射殺。情急之下博戈特裝死並掏出M1911手槍做最後的頑抗,居然碰巧將打開艙蓋欣賞戰果的日本飛行員一槍爆頭了。

這個得克薩斯州的飛行員成為迄今為止手槍成功擊墜戰機第一人,1941年時他才大學畢業。那話怎麼說來著?日本人是強X不成反被O。

除了對飛行員掃射外,日本飛行員還特別熱衷於用機翼割破對方降落傘,看著對方慘叫著從空中墜落。

不過美軍也不是善茬,拿機翼挑落降落傘的把戲他們後來玩的比日本人還溜。這種互殺跳傘人員的惡習造成了戰場上飛行員都將開傘時間大幅度延長,誰也不希望成為空中活靶。中國飛行員樂以琴的悲劇也上演了無數起。

如果說美軍遭遇的是兇殘無恥的日本鬼子的話,歐洲戰場的東西兩線也在發生這種空中慘劇。

比如蘇聯王牌、蘇維埃空中戰術之父亞歷山大·伊萬諾維奇·波克雷什金,他的義子奧斯特洛夫斯基在與德軍的空戰中跳傘後慘遭射殺,此事深深觸動了波克雷什金,他從此對德軍跳傘飛行員毫不留情,甚至不吝於在回憶錄中描寫如何開飛機射殺那些跳傘的德軍。

“比我稍高的地方飄著幾個降落傘,這是被我們擊落的敵機飛行員。這不禁讓我想起親愛的兒子奧斯特洛夫斯基,他不正是在跳傘時被殺害的嗎?我怒火中燒,再也控制不住,對著那些降落傘狠狠的壓下扳機!”

蘇聯上將弗拉基米爾·德米特里耶維奇·拉夫裡年科夫在當年也是一把補刀吃雞的好手。他曾經追擊著一架德軍Bf109戰機,將其擊落後仍不甘心,硬是駕機強行降落在野地,衝進小樹林抓到那個德軍飛行員並把他活活掐死才算數。這手撕鬼子玩的真溜。

不少人總以為德軍飛行員維持著一種“尊嚴”,仍以一戰那種騎士精神為主導。然而實際情況是這只不過是戈林在審判時的脫罪辯詞罷了,他一口咬定德國空軍是“騎士”,擁有著各種空戰美德,根本不會對跳傘的盟軍飛行員開火。

然而他的這些說法根本沒得到認同,紐倫堡法庭根本沒有取信他的說法。反倒是飛行員們經常受到高層暗示,要將打擊敵方飛行員作為空中戰略的一部分,要儘可能的做到對他們更大的殺傷。

起碼蘇聯人是壓根不信德軍飛行員還有如此“美德”,戰爭就是人殺人,你怎樣對我,我就依樣畫葫蘆的還回來,就像波克雷什金和拉夫裡年科夫那樣。

德軍飛行員對美軍飛行員的印象也不好,他們普遍認為這是一群將射殺跳傘人員當做吃飯喝水一樣尋常的傢伙。

比如德軍JG11飛行聯隊的中隊長約瑟夫·茨威曼(Josef Zwernemann)上尉,他曾經擊落126架敵機。1944年4月8日空戰中他連續擊落一架大型轟炸機和一架P51“野馬”,座機受創後茨威曼選擇立即跳傘,但兩架圍上來的P-51將他在半空中打成了蜂窩,毫不留情。

還有JG77飛行聯隊的大隊長埃米爾·奧默特(Emil Omert)上尉,他曾經擊落過70架敵機,於1944年4月24日被盟軍擊落,跳傘後奧默特上尉遭遇了與茨威曼一模一樣的P51空中擊殺。

JG3飛行聯隊的中隊長奧托·衛斯理(Otto Wessling)中尉更慘,1944年4月19日與盟軍交火被擊落,他沒有選擇跳傘,而是努力控制飛機迫降。但爬出飛機後,幾架美軍P51掠過,將他撕碎在地面。

事實上二戰中的空中絞殺從來不存在什麼仁慈,波蘭戰役、不列顛空戰統統都有發生掃射降落傘的事件。像德軍超級王牌哈特曼都極為膽怯自己跳傘後的命運,不過幸好他遇見的美機飛行員只對他做了個“凸”的手勢。

坦克駕駛員很明顯與被擊墜的飛機不一樣,他們更加麻煩而難纏,如何界定一輛坦克失去效能是很難的事情。坦克本身就是鋼鐵的堡壘,即便被打癱,它也是活動炮臺和機槍碉堡,能持續提供火力援助。

正因為有著厚厚的鋼殼,所以在步兵將手榴彈丟到坦克裡面之前,你都無法確定駕駛員是不是被弄死了。蘇軍傳奇坦克手亞歷山大·保夫羅維克·奧斯金駕駛著T34坦克埋伏德軍虎王時就遭遇過判定失誤。之前被認定擊毀並起火燃燒的虎王在戰鬥最後居然“復活”,差點就反將了一軍。

即便有些坦克被摧毀,車組成員進行撤離,也不見得事情就完了。坦克成員依舊擁有戰鬥能力,他們裝備了短突擊步槍、衝鋒槍等等武器,並不屬於“放下武器”的非戰鬥人員。不趁機消滅他們,難道放虎歸山?《日內瓦條約》保障放下武器人員的權利,但不放下武器的人,當然是堅決的消滅之。

何況坦克手也不見得會毀車就投降,他們往往選擇的是持械頑抗並加入到步兵陣列中。如1943年7月12日的“普羅霍夫卡戰鬥”,黨衛軍“骷髏師”、“帝國師”、“阿道夫希特勒師”與蘇軍近衛坦克第五集團軍發生了狹路相逢的戰鬥,殺紅眼的雙方採用了坦克直接對沖的打法,在0距離開火和碰撞。爬出來的生還坦克手繼續用衝鋒槍、匕首、牙齒展開血腥的肉搏,極為慘烈。

還有美國電影《狂怒》的取材原型,33裝甲團1營1944年11月16-17日於埃施韋勒的戰鬥。1營的謝爾曼坦克在脫離步兵保護後被德軍步兵圍在小鎮路口,有一輛坦克僅依靠一名倖存的坦克兵在德軍進攻鋒面上堅持了一夜。那個年輕的坦克兵依靠坦克炮、機槍、湯普森衝鋒槍和往艙外丟手雷硬是扛到清晨。事後羅斯福授予了1營“總統單位嘉獎”的榮譽。

其實不論是坦克手還是飛行員,這些載具被擊毀的戰士都不見得是易於之輩,像前面提到的蘇軍飛行員拉夫裡年科,他在1943年8月耗盡彈藥撞擊敵機後跳傘被俘,居然在押解途中逃亡,然後找到了敵佔區的游擊隊,打了3個月遊擊才重回藍天。

對於戰場而言,殺不殺這些老司機並不存在什麼道義上的問題,也許現代的人們更文明一點,有了條約的限制,但戰場本質就是野蠻而血腥的,只要上了戰場,命就不屬於自己。


王司徒老百科


對於任何一個國家而言,空軍飛行員都是相當寶貴的國防財富,尤其是戰鬥機飛行員;這是因為戰鬥機飛行員不僅在個體的選拔上十分嚴苛,而且技能掌握難度大、培養資金投入多。



不過,戰鬥機飛行員和坦克駕駛員都有一個共性:想要熟練的掌握各自領域的駕駛技能,除了必要的理論知識外還要經過刻苦的實操;其中就包括真實的駕駛練習。

我們以戰鬥機飛行員為例。通常來說,一名優秀的戰鬥機飛行員都會累計上千小時的飛行時間;那麼,你知道戰鬥機飛行一小時的需要耗費多少錢嗎?

此處舉例俄羅斯的蘇-35戰鬥機,該戰鬥機的單價約為8000萬美金,而它的飛行壽命為2000小時,那蘇-35的折舊費就高達40000美金每小時;如果再計算油耗、零件損耗等,蘇-35飛行一小時的費用接近50000美金,約合30萬人民幣。

由此可見擁有上千小時飛行經驗的蘇-35戰鬥機飛行員所耗費的資金是十分驚人的,而且肯定要遠高於坦克駕駛員;那麼,稀缺和耗錢是不是就成了戰場上戰鬥機飛行員的“免死金牌”呢?關於這一說法其實主要參考於二戰後國際社會締結的《日內瓦公約》。

公約相關規定表述:對於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飛行員不得進行射殺。不過,這項規定的重點並不是“跳傘飛行員”,而是“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因此,坊間廣為流傳的“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的說法多少有些以偏概全。

而且在實際戰鬥中,並不見得每個國家、每支軍隊都會嚴格遵守《日內瓦公約》的相關約束,畢竟儘可能削弱對手實力才有更大的獲勝的幾率!關於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實例,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烈士杜風瑞。

我是軍武最前哨!


軍武最前哨


關於這類問題。首先說不是絕對的事情。無論是飛行員還是坦克駕駛員,既然是戰爭期間,他們本來就是被消滅的對象。沒有可以,或者不可以殺的道理。殺不殺的主動權基本在於正在作戰的戰鬥機駕駛員和坦克駕駛員和相關的參戰部隊。至於誰規定的不許殺飛行員,只許可以殺坦克駕駛員的國際公約沒什麼太大關係。

首先說不可以殺的道理。

首先說戰鬥機飛行員吧。由於培養一個戰鬥機飛行員需要很多錢。而且飛行員不像一般如同陸軍士兵那樣到處都有,隨時隨地就可以找一大堆出來,飛行員幾乎是萬里挑一。飛行員屬於特殊人,尤其是王牌飛行員,那更是稀有的人員。而且王牌飛行員大部分都是高級軍銜的軍官,掌握著很多軍事情報。所以說,飛行員的身價是非常高,而且是非常有價值的人員。通常在戰鬥中,如果不是血海深仇的,或者不是單機對單機作戰的情況下,即便是勝利的一方飛行員,通常是不會顧及到一個被他擊落後的跳傘飛行員的,在混亂的多架戰鬥機空戰的時候,主要是打掉對手的戰鬥機為主,沒有時間顧及到一個跳傘的飛行員的時間。跳傘的飛行員的生命主要是地面的部隊對飛行員具有威脅性。殺不殺飛行員要看地面的陸軍或者海軍指揮官是什麼想法。大多數情況下,大部分國家的陸地指揮官基本都採取活捉跳傘飛行員的。因為飛行員非常有軍事價值。甚至基本的士兵都知道飛行員的價值有多大。對土匪的武裝組織,活捉飛行員主要是換錢用。對正規軍來說,飛行員軍事價值非常大。

下面說說坦克駕駛員:

坦克駕駛員身價就沒有那麼重要了。因為坦克駕駛員培養費沒有那麼多。屬於很容易找到的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略有難度的駕駛員。所以,坦克駕駛員通常是被擊斃的。除非某些指揮官認為,活捉坦克駕駛員確實有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坦克駕駛員是不被射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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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射殺已彈射的飛行員,之所以能被多數國家共同推上《日內瓦公約》,並且能讓所有國家都心甘情願的把這條條款,作為“第一號議定書”去共同遵守的原因,無非就是飛行員太金貴了,這才誕生了這麼奇葩的一條公約。

培養一名合格的飛行員,光是戰機的磨損和燃油的消耗費用,都會遠遠超過戰機本身,一名老牌飛行員的價值,甚至比用黃金為其打造的金人還值錢。再加上培養飛行員所需要的時間關係,以至於讓各國都承受不起大量飛行員被射殺的損失。


那麼有人會說了,既然飛行員這麼金貴,就更不能讓他們活著回去了。其實不是這樣的,如果真在戰場上俘虜到一名敵方飛行員,也就相當於握到了敵方一枚重型籌碼,可以利用飛行員跟對方做一筆合算的交易。這樣既遵守了《日內瓦條約》,又可以得到一筆實惠的事,誰又能傻傻的拒絕誘惑不願意幹呢?

也因為《日內瓦條約》的原因,飛行員彈射即代表著失去了戰鬥能力,隨身只允許佩戴一把手槍作為防身武器(畢竟彈射有可能讓飛行員跳傘至有野獸出沒的不可控範圍之內)。當然《日內瓦公約》還規定,所有戰鬥人員一旦被俘,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允許有屠殺戰俘的現象發生,但是真到了戰場上的時候,這種事情也只有天知道啦!

我是老兵帶我學軍武,如果你是老兵就請關注我,並在下方留言評論,期待著你帶我一起學習軍武知識。謝謝大家!


老兵帶我學軍武


有一個問題需要確定,那就是在1977年6月以前,敵對方射殺跳傘飛行員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頂多承受一些“譴責”而已,不過都開始“真刀真槍”的打仗了,誰還在意一些口水仗呢?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說說“關於跳傘”飛行員和地面部隊戰鬥規則的那些事兒。

關於“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國際規則

誠如上文所述,1977年6月《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籤訂之前,是沒有任何國際法規禁止射殺飛行員的,無論是跳傘過程中,還是落地以後。至於攻擊不攻擊,全看交戰方的“心情”或者道德底線。當然即使在二戰以前,也照樣有不向跳傘飛行員開火的部隊,但是你只能把這個看做一種類似“風序良俗”的東西,對任何國家和軍隊都沒有約束力。第一次世界大戰早期,有那麼些“約定俗成”的默契,不向跳傘飛行員開火,當時交戰的都是歐洲國家,美其名曰“騎士精神”。不過現實是,當時的飛機幾乎都是無武裝的偵察機,現實威脅並不大。當飛機開始真正用於作戰以後,大多數歐洲國家的“騎士精神”就蕩然無存了。

1923年,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確實也起草了一個《空戰規則》草案,草案第四章《敵對行動》二十九條規定“機上人員因航空器喪失作戰能力而力圖跳傘逃生時,在其降落過程中不得對其進行攻擊”。但是遺憾的是,沒有任何國家批准簽署這一草案,所以也就沒有形成國際法列入到《日內瓦公約》體系中去。此後發生的各種戰爭,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情任然大量發生。

“射殺跳傘飛行員不違法”的情況一直持續到1977年6月,此時《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正式確立並得到世界各國的簽署後。跳傘飛行員的生命安全才算第一次有了國際法保護。其中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1、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的過程中,均不應成為被攻擊的對象;2、在傘降人員降落至敵方控制的領土時,除明顯從事敵對行為外,在被攻擊前應有投降機會;3、空降部隊不在本條款保護之內。雖說這次有了國際法保護,但在實際交戰過程中,仍然問題多多。先說傘兵吧,因作戰性質問題,跳傘過程中本就不受國際法保護,所以生存狀況堪憂。其次,對於跳傘飛行員來說,性命能不能得到保障,實在要靠運氣了,遇到“相對文明”的對手,或許還有一線生機。遇到不講理的,那就很難說了。冷戰結束以後,美歐等國發動的幾場戰爭,無一獲得聯合國授權,其本上都是違反國際法的戰爭,那麼被攻擊國家如果射殺跳傘飛行員,也沒什麼好去爭辯的。此外,現代局部戰爭,正規軍經常面對許多“非法武裝”,誰還給你講國際法?

2015年,土耳其F-16戰鬥機擊落一架俄羅斯蘇-24攻擊機,兩名俄飛行員跳傘逃生,其中一名飛行員在空中漂移過程中被地面的“土庫曼第十旅”武裝分子射殺。雖然事後遇難飛行員被追授“俄羅斯英雄”,但你找誰說理去?本來那個武裝就是非法的。

現有國際法中的漏洞

其實看看上面說的附加議定書相關條款的第二條,實際操作起來非常困難。雖然跳傘飛行員在天上“飄”的過程中受國際法保護。但是落到敵方控制的領土以後,如何界定“明顯的敵對行為”呢?要知道,飛行員是有自衛武器的,即使落地後“老老實實,沒有拔槍”,那麼真實情況也只有敵方勢力知道,硬說你有敵對行為給“擊斃”了,又能怎樣?事實上,在真實交戰過程中,這種情況很有可能發生,要知道飛行員的價值和重要性遠超一架戰機。

也正是由於相關法規有漏洞,跳傘飛行員的安全保障依然艱難。作為目前世界上“主要戰爭發起國”的美國和英國等希望再簽署一個空戰公約,希望能簽訂《空戰與導彈戰國際人道法》,然而響應者寥寥無幾,自然到目前也沒什麼進展。這種情況也可以理解,美英等國肆意發起局部戰爭,在既無聯合國授權,也未獲得所在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隨意發起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敘利亞戰爭等等,又想在非法戰爭中儘可能的保護自己的飛行員,如何能說服世人?

至於問題所說的坦克兵,情況類似,在實際戰鬥中,享有“投降並沒有敵對行為”的權利,而投降後“不殺俘虜”早就受到國際法保護了。但是,首先你得先有“投降的機會”,地面作戰的實際條件比空戰更為慘烈和混亂,恐怕是很少有這個機會的。


衛青點兵


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個要糾正一下,不是每個跳傘的飛行員都可以禁止槍殺的。需要有條件。

1、因為跳傘的飛行員等於已經脫離戰場的無戰鬥能力的人,而且有可能會投降,只要在降落過程不從事敵對行為,否則一樣可以槍殺。

2、空降兵不受保護。

飛行員跳傘

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是不人道的,這個慣例是在一戰的時間開始自然約定成俗。但是由於戰爭,只能根據當時的判斷和個人的修養來解決。到了二戰還是有一些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的情況,但是明顯減少。

傘兵直接就是武裝人員,就是為了敵對行為跳傘進攻的,所以要區分。

一直到1977年,這項被多數國家承認的原則正式列入《日內瓦公約》。被定於“第一號議定書”。

傘兵

而坦克駕駛員則不一樣,一旦坦克被毀,他們也可以直接進入戰鬥。和跳傘的飛行員相比,他們比較隱蔽而且可以很快就解除地面,戰鬥人員之間不清楚是否從事敵對行為。而跳傘的飛行員在空中,大家都能看到。

其實,戰爭中最慘的是坦克兵。


軍事快遞員


不射擊跳傘飛行員,最早是一種約定俗成心照不宣的默契。後來據說是77年寫進公約。之所以有此一說,最早的空軍飛行員大都自詡空中騎士,總要有些騎士精神,不攻擊失去戰鬥力的對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傳統。(即便是面對陸軍,飛行員一般頂多帶把自衛手槍,失去飛機又是孤孤單單一人,可以視為失去戰鬥力的人)。拋開騎士精神,私心裡說,畢竟王牌也不敢打包票不被擊落跳傘(有被擊落記錄的頂級王牌飛行員大有人在),大家互相留些餘地總是好的。既然大家都這麼想,就約定俗成,最終被白紙黑字寫進公約。不過個別不守規矩的也不罕見,比如太平洋戰場就發生過日寇射擊美國跳傘飛行員,美軍以牙還牙也射殺日軍跳傘飛行員的事例。朝鮮戰爭美軍個別飛行員也射擊過我方跳傘人員。畢竟這個時候還沒有寫進公約,全憑個人素質了。另外對陸軍而言,雖然敵方飛行員跳傘過程不打,但落地後如果搜索隊找到你你得投降,不投降照樣打死勿論。

至於坦克就不一樣了,坦克一般不是孤身作戰,有其他坦克配合,有步兵協同。即便坦克被擊傷,乘員換一輛車還能打,就算沒車抄起槍也能加入步兵作戰(記得《狂怒》裡那個帶著突擊步槍的坦克兵麼),所以不能算失去戰鬥力,除非舉手投降,否則當場擊斃是理所應當的。


錫兵中士


坦克駕駛員沒有飛行員值錢,飛行員可以換將軍的,


太陽125933863


一戰時期在天上飛的都是貴族子弟,而歐洲貴族之間別看打仗說不定誰就是誰的親戚,這個一跳傘是不定就是表哥表弟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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