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的前任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蓝色空间号2018


对于公司的前任负责人而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他是否从事了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种案件中,警方会着重调查相关人员离职时间和入职时间的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在前任负责人离职之前,也就是在他在任期间,公司的业务模式就已经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该平台,在其任职期间就设想了资金池或者自融或者虚构标的的业务,或者对于私募平台而言,涉及了面向公众公开宣传面向不合格的投资者吸收资金的行为,这时该名前任负责人就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要承担多少刑事责任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对针对募资行为的犯罪,承担相关责任或以涉案金额为主要的参考标准,比如前任负责人在位时募资金额为一个亿,离职后他的继任者募资金额为三个亿,那这就是他们各自的涉案金额。同时法官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考虑不同的量刑情节,比如模式设计,情节恶劣程度,资金是否归还等等。当然在这种案件中相关负责人是否有取保的可能?因为从当下实际出发,很多时候取保的目的是为了兑付,不论是现任负责人还是前任负责人,在警方那里,只要可能是刑事责任,只要有从中受益,都会有兑付的责任。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平台如果在成立起就是从事非吸犯罪行为,现在仍在继续从事非吸行为,那么即便平台成立时的负责人离职了,仍要对其在职时平台所进行的非吸犯罪行为负责,只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的犯罪数额要区分对待。

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南方某省的非吸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朱某自平台成立之初就是负责人,以非吸的方式集资了近三亿元人民币,他意识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己辞职了,现在平台非吸总金额达到近十个亿,投资人报警后公安部门开始立案侦查,朱某作为平台最初的负责人虽然离职依然要对当时其在职时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就是这个道理。


李颖志律师


很好判断,看参与度。前任期间平台正常经营,无非吸行为,离任后平台非吸,这当然不会追究前任。如果前任任职期间就有非吸行为,要对他参与的数额负责。


泉城小律


现代法律不搞“连坐”,定罪量刑都标准是其是否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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