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律师这件事,为什么大众始终认为律师就该是正义之士?

丧钟镇的小僵尸


因为在某些律师看来,他们这个群体是法外之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层,法律只是被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条条款款,对他们本身没有约束力。他们干的所有事情,黑的也好,白的也好,一有问题就拿一句“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我们只是根据合同办事”就可以搪塞过去。

殊不知像林小青这个案子,她实际上已经长期深度参与,是黑恶势力的狗头军师,给黑恶势力出谋划策、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与事后给犯罪者做合法辩护的律师完全是两回事。她已然是黑恶势力的一份子一成员,所谓的合同、聘请、顾问都不过是一种晃人眼球的外在形式罢了。

最后给某些拼命帮姓林的洗白的律师的忠告:

一、如果你没干过类似的勾当,那本来就与你无关,好好干你的本职工作。律师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群体,自然也有清白之人与恶人之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必要把整个律师群体都绑在一起。相反你们应该感到庆幸,把这样的败类剔除出律师队伍也是对整个行业的净化,这样对那些守法清白不涉黑的律师才是公平的。

二、如果你干过类似的勾当,现在摆在你面前的是两条路:

1、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抗拒到底,下场就是牢底坐穿!

自己选吧。


你自己逗怪我咯


有个职业叫工程监理,和律师挺像,也是第三方,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帮助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合法合规。

但是,监理的责任却是终身制,一旦他参与监理的工程出了违法的问题,第一个抓监理,而且最高可以判处极刑。

那么,作为同样帮助公司合法合规的律师呢?公司出了违法的事,就能和没事人一样?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呼吁一下,以后律师也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公司出了违法问题,第一个抓律师?

律师对自身的定位普遍存在偏差,以为自己离着法律近,是帮客户操作法律漏洞来谋生的,这个本身就是错的。

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欧美存在本质区别,认不清这个大前提,却说自己是法律人,不可笑吗?

我国法律的宗旨,不是让律师钻法律漏洞的,而是需要律师帮助企业合法经营,不要遇过红线,律师有提前监督的作用。

可律师呢?拿这个提前监督做起了文章,将明显不合法的活动,应该监督制止的行为,通过自身操作,使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合法化了,这本身就是不被允许的。

就像监理不再把关质量,而是想着怎么让不合格的原材料在国家检测中过关一样,这种行为本身就违法了。但是,律师们不但不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还到处喊冤,那被套路贷逼死的人呢?向谁喊冤?


MT天麟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委托人!

应该是林姓嫌疑人,是被告,不是林律师。

这是在回答你问题前,我一个非专业人士要强调的两点。

律师经常会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次这些律师团体的论述,好像要把律师,放在人人之外了。可笑不?

她是嫌疑人,你们把法律条文和证据拿出来就可以了,没必要拿出律师的头衔来说事。

就好像说救人的医生不会杀人一样,你们不管是白衣天使,还是正义卫士,好像都是人。

只要是人,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实中,律师会利用自己熟悉法律而钻空子,但是,总会有卡主的时候。

被抓住了,上法庭那就是被告。

自己给自己辩护,不知道能不能称之为律师?

给罪犯辩护,哪怕是所有人都以为他有罪,这样的律师都是值得尊敬的,因为是他们的职责。

但是帮助别人犯罪,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林姓嫌疑人这件事,应该首先抛开律师身份看证据,只要有证据,那么就是有罪!

当然,律师团体能找出有利于林姓嫌疑人无罪的话,也可以。

所以,不想说谁有罪无罪的。

但是谁都可以犯罪。

最后重申一句: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委托人。


鲜麦棒儿


法官,警察,律师都能完全不代表正义,只是正义的维护者,法律才代表正义,互相配合,互相约束,才能更接近正义。

林是被告,是嫌疑人,但也是林律师。

律师只是一种职业,并不会影响到判轻或判重。

此案中提她是律师并无不可,是因为她在公司中的工作位置。这跟公司的保安,司机之类一样的。

如果这些人在工作中只做本职的事,没做违法的事就不能因为公司老板犯罪而成共犯。反而如果参与做了。不管律师,保安,司机。都一样是共犯。

例如,保安他每天只开门,关门。司机每天只开车接人上下班,没有去打,威胁货款人,没做违法事,就不能认为共犯。

此案所提律师身份,就是要查明她是在职责范围内工作还是超越了法律。如果违法,什么身份都没有用处。

例如,公司员工打人了(可能因为追贷),给抓到派出所,她去处理,这是职业行为。如果她骗人贷款,指使人暴力催讨,这不是职业行为。就应以为共犯。

可以说她在这种公司做法律顾问并不高尚,但并不一定违法。要看具体的所做所为。


恒冠二赵


提问者,你好!这个问题,我觉得你提的对。现在,我很认真的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先把正义概念有一个明确界定。什么是正义呢?我这样说吧,哈耶克说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因此,正义很难寻找。此语一出,很多没思想的人,就开始大声说,哇,好棒棒哦,终于为我的无厘头的思想混乱找到了依据。假设,你要真听进去这话了,你也就跟着去思想混乱吧。事实上,正义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讲,很直观的说法,就是让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的恒久的愿望。比如,我们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都是正义的。因此,正义首先就会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当然,让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这就必须通过斗争!因为,事实上,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对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一个企业,乃至一个人,都需要为了权利而去斗争。只有通过斗争,正义的女神才能向你伸出橄榄枝。因此,与正义概念相辅相成的必然就是强烈的法权感。当然,我在此所讲的,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在的期待。从现实的层面来讲,纯粹的律师不是商人。他为商业社会服务,但他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三个统一。只有这样的律师,才是符合社会公众期待的好律师。这种对律师的规范性要求,也完全正确。因此,律师首先必须要讲正义。不讲正义的污水,也请不要往律师身上泼。

其次,我们也要明白,法律知识论的价值。事实上,人类的知识,不是在简单形而上学的本体论中确证的。我这样说吧,人类正因为有了法律,才发生了冤案。对的,你没看错,我再重复一遍,人类正因为有了法律,才发生了冤案。纳粹法西斯是有法律的,他们在屠杀犹太人时,是依法行事。你可以去看看《帝国大审判》,你将被震撼的是,人类的灵魂与思想是多么的脆弱与不堪一击。当时,辩护人也请了,但为啥辩护人的立场却要以国家主义为中心呢?你也可以想一下,古希腊的贤哲苏格拉底,他犯了什么罪,他犯了将外邦的神引入古希腊,通过问话的方式去古惑青年。最后,他被判处死刑。这是多么可怕与荒谬绝伦——古希腊与整个人类的悲剧,就这么上演了。因此,我们必须要大声说,法律知识论不能简单就终极化,而必须要通过商谈、辩论、申辩,甚至是直接的武力抗争,去寻找它的合理价值。同时,如果法律终极化了,这个国家的悲剧也就上演了。因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必须要相信,律师是最好的盟友。因为他站在说“不“的角度时,一个国家的治权是在动态发展的;相应的,如果他不说“不”了,国家治权静态化了,这就会引发无数的意见危机。因为没有排泄的渠道,这个社会新陈代谢就无法完成。最终,砰,象气球一样爆炸了。

再次,林律师案件,我们现在知道的不多。不过,初步印象是,林律师实际上是被当事人骗了。因为林律师并未参与这个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设计任何商业模式。那么,其参与的仅仅是一个诉讼案件。检察院指控说,律师通过诉讼,进行敲诈勒索。这个说法,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认为的确不能成立。因为诉讼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同时,最后的结果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了。事实上,案件本身会发生什么,律师作为事后了解者,其完全可能只知道当事人一面之词。因此,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中,我们会要求当事人做笔录。这个可以让当事人更多的把案件实情讲出来。同时,也是律师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就是诚信诉讼。当然,在林律师案件中,我们作为没参与案件办理的人,的确对案件细节不太了解。不过,我们也要相信,现在全国律师协会也已经介入本案,林律师案件的进一步情况,必然会很快全面浮出水面。同时,十八大以后,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共同再等等,你要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客观公正判决的。


潘嵩律师


这无关律师是不是正义之士的问题。

1.律师的行为,既然是属于中立帮助的行为,那么律师就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去分析辩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只要立场中立,你永远也不用担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什么是中立立场,就是不偏不向,只是说公道话的人。既然律师已经放弃了中立立场,选择登上当事人的小船,与当事人一起坑害对方,那就应该是共犯,难道就因为挂了个律师的牌子,办缺德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因此,律师也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你不是当事人的狗腿子,你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权益,而不是谋取黑心钱。假如良心没了,办了黑心事,就要有承担责任的准备。

借用某领导的一句话送给全天下的律师:“莫黑心(伸手),黑心(伸手)必被罚(抓)!”


愿做一颗小小草


律师是什么人?首先是自然人,公民,以从事法律事务为职业的社会职能的从业者。当然需要懂法(专业人士),可是,作为社会谋生的职业,必然会需要处理和承接许多涉及违法及脱罪的辨护,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据理力争的起诉和应诉辩护行为,是执矛又持盾的一种特殊职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跟古代的拳师有些仿彿相象。可以助纣为虐又是打抱不平的英雄好汉!关健在于生存的环境而已。如果不被无奈所制约,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愿意得到善良的评价。如果做律师都只有拼弃善良的初衷,那么被诟病也是正常不过的社会评价。在一个讲结果效益的环境中,考虑整体向善向好的良知良愿要求律师去做好和做到确实是勉为其难的苛求。因为受雇佣者的利益是个体性质/或小团体性质的。律师~利益最大化,这是雇佣者的要求所决定的选择权力。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于???法律的精准与判审水平能力的提升度。如果相似度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越悬殊,那么这个”律师”干预度越大,这个无良度越可深击乃至击穿社会道德的底线。律师的无良和技术越能得到高额的回报。(花小钱,得大利,伪劣差,恶盛行,……)


开心爷爷咪虎哥哥


相信侦查部门、公诉机关有完整的证据琏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作为一个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且思维、反应能力、案例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是能准确判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所有法律要件的。2、律师的辩护词有点“花非花”。3、法庭未作出法律裁决,就在网上大力炒作,这个是不尊重法律的,有用议论影响审判的意思。4、这是辩护律师为刑事被告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当然(属于正常工作)按无罪的辩护思维方式引导法官,但我觉得辩护词忽略了最重要的证据琏,有点苍白。4、律师也要守法,不能有“免死金牌”。依法治国,律师行业不是法外之地,应该是护法守法、引领公民崇尚法律的精英。

我们还是由法院根据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稍安勿躁。


漠阳江人家146


题主提出:为什么大众认为律师就该是正义之士?

这样的表述是一种肯定之否定的表达方式,本人以为,这样的表述不是很恰当!律师怎么就不该是正义之士呢?律师不仅仅是精通法律的专家,而且是负有伸张社会正义之职责的专业人士,是因为律师精通法律而且具备伸张社会正义的能力,所以,律师应当是正义之士!这就是世人眼中的律师形象。

在这样的前提下,难免有人会问:律师会违法犯罪吗?这大概就是题主发问的本意!

本人以为,律师也是人,有自己的七情六欲,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律师就与世人一样,也有可能违法犯罪。

关于西宁林律师涉嫌犯罪一案,首先应当将其工作行为划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代理两大类。

即使是当事人谋求通过诉讼实现其违法犯罪之目的,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也不能定性为违法犯罪,因为诉讼代理是律师职责且有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司法机关不予认可,当事人违法犯罪之目的就不能实现。司法机关审查认可了,那是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可出了问题,这就是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非诉代理行为就比较复杂了,本人以为,依据律师应当具备的认知能力,律师应当知道当事人涉嫌犯罪而提供咨询服务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对当事人企图利用法律将其利益最大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即使当事人最后触犯法律,也只能认定律师是在履行律师职责而不能追究提供咨询的律师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西宁林律师涉嫌犯罪一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林律师为其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是否应当知道她的当事人是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再说细一点,国家法律将非法借贷(套路贷)从经济纠纷的定性变更为犯罪活动的时间节点,就是林律师应当知道其当事人非法借贷(套路贷)为犯罪活动的时间节点,也是追究林律师为共同犯罪的时间节点。

请注意,犯罪行为会随着社会进步发展而变化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是不会随着犯罪活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林律师涉嫌犯罪一案的定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一一林律师在为其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不糊涂时涂糊不


因为法律本为公器,其存在使命就是为公正之人践行其公正之意志服务、还不公正事态以公正。这是法律的存在意义。法律公器,其存在使命之一就是减少被邪僻之人利用的可能性。

而讼棍公器私用,以牟与公义相悖之私利,将犯罪成本作价销售,是公平正义的最大威胁!

执公器,就该行公义!天经地义!若不能,就滚蛋!国家公器若悖离公义,尚会被推翻,何况讼棍行业!

——无陈词滥调,无不知所云,无酸腐鸡汤,无缤纷喧嚣,唯有一点赤诚真意,一点犀利深刻;君若有得,乞轻落玉指点赞、贵手转发;若有相左之真知灼见,请评论中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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