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大概的案情是這樣:

江西樟樹的劉先生在馬路邊散步,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便開車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車了,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兩名歹徒死亡。

這年頭,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家屬因此索賠140萬元。最後雙方經法院調解,劉某家屬同意向兩名死者家屬分別賠償20萬元。

剛剛看到的一個,患病男子偷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現在,劫匪搶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屬也要求索賠140萬元。

從案件來看,劫匪實施的是搶劫的嚴重暴力性行為,並且被害人被搶劫後實施追趕,應當認為整個搶劫犯罪並未完成,作為被害人應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而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正在搶劫的犯罪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若是這個無限防衛的行為成立,作為被害人應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另外,這個案件更重要的一個是公民與違法行為的價值取向,若是這樣的結果,讓其他行為人日後再面對不法侵害時,該如何選擇?該如何做?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葉律師


無賴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我們深圳有個員工,女的,姓錢的,從前程無憂出來的,17年高薪請她到我們公司做講師兼職項目管理,結果工作特別散漫,經常性不打招呼就遲到早退,批評過她幾次後,她提出適應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資,只按培訓天數拿課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繳納社保,我們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無事。後來有個項目讓她做,她做砸了,客戶不接受她的輸出產品,她就和客戶在會議中吵架,搞的客戶非常生氣,在客戶的強烈要求下我們只好重新請人重做,這個項目公司最後是虧本的。發項目獎金的時候我們按說好的扣了她一點錢,她就大鬧,甩了一句我不幹了,然後把公司領導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蹤,任我們如何打電話發短信均不理不睬,沒辦法,一個月後停止了她的社保。結果沒多久她把我們告到勞動局,要求我們賠償她不坐班後的工資,補交社保,還要賠償她經濟損失共計50多萬!!! 你們說碰見這麼無賴的人怎麼辦?! 我們內部討論後決定: 絕對不對無聊妥協! 我們相信世間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證,而且我們所有證據齊全,我們決定和她抗爭到底! 這就是我的回答。


芳達愛理想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這個必須得賠啊,不是有專家曾經說過嘛,小偷屬於弱勢群體,你要配合。前兩天剛剛看到一個類似案例,說的也是一個小偷,在逃跑的過程中被追趕,荒無擇路的跳進河中,結果淹死了,也是索賠了一些錢。

為什麼要理賠呢,我感覺被搶的劉先生犯了以下幾個錯誤:

一是缺乏配合意識。當有小偷來搶你的項鍊時,你不該大喊大叫,更不應該驅車追趕小偷,你要給他們創造一個安全放心的盜竊環境,當你看到他們要摘你的金項鍊時,你正確的做法應當是主動摘下來遞過去,如果條件允許,還應當到附近的金店做一下鑑定,以確保項鍊是真的,讓小偷偷的放心,偷的滿意。

二是缺乏愛心意識。人家憑實力搶的項鍊,你憑什麼要去追回來呢,而且沒看到他們騎的是摩托車嘛,而你開的卻是汽車,你這分明就是在欺負人嘛。你要追也可以,但不要開車追,可以用跑步或快走的方式去追,在追的過程中不能給小偷太大的壓力。

三是自身行為不檢點。你為什麼要炫富呢,為什麼上街買菜也要佩戴大金鍊子呢?難道不知道這樣容易招賊嗎?如果你不佩戴大金鍊子,那麼小偷就不會看到,他們看不到自然就不會偷,不會偷自然你就不會追,不會追當然就不會撞了,因此你必須要負責。

小偷他們兩人才要140萬元,價格很優惠了,完全就是友情價要的,所以你還是抓緊籌錢吧。


元芳有看法


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江西劉先生的金項鍊是怎麼被搶的?其次,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駕車追劫匪有沒有錯?其三,劫匪家人向劉先生索賠140萬依據是什麼?最後,面對劫匪家屬索賠140萬劉先生應該賠嗎?

1、江西劉先生的金項鍊是怎麼被搶的?

江西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追劫匪造成兩劫匪死亡事件被報道後,有關於劉先生該不該給予劫匪家屬賠償問題就引起很大爭論。有人說,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開車追劫匪應該定義為正當防衛的行為,劫匪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劉先生不應該賠償劫匪家屬。也有人說,劉先生的金項鍊被搶是事實,他追劫匪也應該,只不過他不能以此理由違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駕駛是劫匪死亡的一部分原因,因此劉先生應該有一部分責任賠償劫匪家屬。

2、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駕車追劫匪有沒有錯?

其實,劉先生那天是去菜市場買菜,因去的太早就在路邊溜達,沒想到兩個劫匪開摩托車搶了他的金項鍊,湊巧劉先生就在自己的座駕旁邊,於是開車追劫匪。越追雙方車速越快,待劉先生打算把車子停到劫匪的摩托車前面逼停劫匪的時候。沒想到,劫匪的摩托車徑直撞死劉先生的小汽車,致死兩名劫匪當場死亡。事後,劫匪家屬向劉先生索賠140萬,最後劉先生家屬賠償20萬後劫匪家屬撤訴。

3、劫匪家人向劉先生索賠140萬依據是什麼?

有人說,劫匪搶金項鍊本來就是違法犯罪,劫匪死後家屬不應該再向劉先生索賠。也有人說,劫匪家屬,之所以向劉先生索賠並不是以劫匪搶金項鍊犯罪導致死亡為理由。是劉先生在追逐劫匪的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駕車追逐劫匪才導致了劫匪死亡的後果。劉先生有違法行為,當然對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責任,既然有責任就應該賠償。這合理合法,為什麼不能請求劉先生賠償呢?

4、面對劫匪家屬索賠140萬劉先生應該賠嗎?

其實,劉先生追逐劫匪的過程中確實是超速違反交通安全法,對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責任,當然應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是,從整個案件來看,劫匪搶金項鍊在前。劉先生駕車追逐劫匪在後,也就是說,縱然劉先生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有部分責任,但劫匪違法犯罪在前,其本身具有重大過錯,所以劉先生適當賠償少部分錢款,劫匪家屬不在追究是解決該案的最佳方案。


聚焦三農熱點說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憑已經知道的案件事實,本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人認為:搶金項鍊的人的罪名,應是搶奪罪,而非搶劫罪;本案屬於刑法上的防衛過當。應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有罪處罰,而不是以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無罪判決。

一、案情簡介

根據頭條上的叫做”烏魯木齊那些事兒”發表的文章介紹,本案中的被告人劉先生買菜後散步後,才發生案件的。相關內容複製如下:

‘”這時候,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 正好劉先生已經到了自己的車子旁邊,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這一撞就出了事,這兩名騎著摩托車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見此情景,劉先生立馬用手機報了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是在救護車趕到現場之後,兩名歹徒已經死亡。隨後當地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先生車子進行車速鑑定,最終劉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實認定

(一)搶項鍊的人構成搶奪罪

本案是用摩托車為作案工具,乘人不備忽然奪走他人的項鍊。這種取財方法不是搶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當場使用暴力取財的搶劫罪。

那麼,搶項鍊之人逃避抓捕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逃避抓捕的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必須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阻止抓捕。縱觀本案,搶奪人沒有實施構成搶劫罪構成要件所必須具備的行為,顯然,搶項鍊之人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二)本案中,劉先生的行為構過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實

我們從前面介紹的案情簡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實:”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劉先生超速撞飛左拐的摩托車致人死亡,這種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從案情可見:劉先生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他知道搶奪人會在前方路口左拐進入其行駛的機動車道上,為了在那個路口上堵住搶奪人的摩托車通過這段路,便超速行駛。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車了,但剎車不及,結果,車毀人亡了。劉先生這種心態支配做出超速行車導致人員死亡的行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屬於防衛過當

從劉先生髮現項鍊被搶開始,劉先生就立即實施追回失物的行為,至事故發生,沒有中斷。這個過程,可認為他是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從這點上看,應當認定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但是,本案應適用過當防衛的規定,而不宜認定是無過當防衛。具體適用法條上,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不是適用該條第三款的規定。

簡而言之,本案中,搶項鍊的人只構成搶奪罪,而劉先生則是屬於防衛過當。

附:有關文章鏈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來風102781141


詳細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贅述了。

1:此案必須慎重對待,駕駛摩托車的犯罪嫌疑人有發明並實施新型碰瓷嫌疑,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於其突然左拐,明知後面有車,還突然左拐讓車撞,這明顯是有預謀的碰瓷行為,這符合大多數騎單車、電瓶車、摩托車碰瓷訛人的特徵,犯罪嫌疑人搶劫被害人財物,勾引被害人追擊,然後製造被撞事故,以達到其碰瓷訛錢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準確把握碰瓷現場,導致自身死亡,實乃咎由自取。



2:劉先生金項鍊被搶,沒有選擇姑息、逃避,而是不顧自身安危,果斷追擊與違法犯罪份子做鬥爭,這是社會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逃跑,此時的兩名搶劫犯實際上已經是警方的在逃犯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劉先生的追擊屬於協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義之舉是見義勇為,必須表彰。

4: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突然左拐,是導致劉先生剎車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明知搶劫後後面有車緊追,仍然執意突然左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劉先生不承擔責任。

5:必須詳查搶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絕症、拖欠債務、感情不順、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鬱症等可能有Zi、SA的傾向的可能,或許犯罪嫌疑人搶劫不是目的,Zi,SA弄點賠償留給家屬才是目的。


再飲一罈


通過這個案例表明了搶劫犯罪屬於高危職業,希望相關從業人員能夠金盆洗手、回頭是岸,老老實實通過勞動賺錢生活。

劉某早上駕車去菜場買菜去早了,便停車在路邊散步,忽然脖子上的項鍊被搶,他回頭見一摩托車載著兩人正加速逃竄,趕緊跑上車開車追趕。搶賊發現被追便拐進小路。劉某想從左側超車將二人堵住,誰想摩托車也來了個左轉彎,劉某剎車不及兩車便撞上了。兩搶賊被撞飛當場身亡。劉某急忙下車報警等在原地。經查兩搶賊是慣犯、有前科。劉某因過失致人死亡被逮捕。兩搶賊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劉某所在村村委及村民為其寫了請願書。經綜合考量,最後劉某分別賠償兩家屬20萬,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執行。

這類案件並不少見,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就本案而言,有以下幾點看法。

1、劉某是在自己項鍊被搶後才對兩搶賊進行的追趕,也就是說,他自身的財產權利受到了侵害,那麼,他追趕搶賊的目的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旨在保護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樣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行為上來講,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應該免於承擔刑事責任。

2、由於本案中劉某的行為造成了兩名搶賊的死亡,從結果上來講,存在一個防衛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劉某的防衛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這裡面便涉及到兩種權益,劉某項鍊被搶,遭受的是財物權益方面的侵害和損失。兩名搶賊遭受的是生命權益的侵害,這兩種權益相比較,略顯不對等。再結合劉某一條項鍊的財產價值,與兩名搶賊的生命價值,相比之下,顯得劉某的防衛行為似乎超出了必要限度。

3、劉某所在村村委會和村民都為劉某寫了請願書,這對劉某量刑有沒有幫助呢,答案是有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儘管該規定中沒有詳細的劃分,但村委和村民集體為劉某請願,表明劉某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並不大,否則不會有人為其請願。這一點,可以作為為劉某減輕處罰的因素之一。

4、事發後,劉某積極撥打報警電話,並在原地等候,是一種自首行為,這本來就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一個標準。

而且,兩個搶賊都有前科,是慣犯,是加重二人自身罪行的一個因素。

綜合以上幾個因素,儘管劉某的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多方面都符合減輕處罰的標準,所以,最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執行。至於民事賠償,兩名搶賊家屬拿到20萬賠償金後,已經撤銷了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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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刼匪家人要求賠償14O萬,我估計是因為該刼匪搶刼的是金項鍊,他們斷定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幾個男人會掛著金項鍊在外招搖過市的,所以可以獅子大開口。如果他們真是這樣想的話,那我就說,這個人去搶人家金項鍊就太笨了,他應該拎著魯智深一樣重的大砍刀去搶運鈔車,運鈔車運的是銀行金庫的錢,多少多少個億都有,如果被押運警開槍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銀行索賠個幾百萬幾千萬嗎?家人可幾輩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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