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房屋居住人與強拆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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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房屋居住人與強拆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裁判要旨

最高院判例:房屋居住人與強拆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應當以存在“權利侵害可能性”為標準,只要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遭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關係。

國家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徵收行為引發的效果是權利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化,原則上除房屋所有權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與徵收行為之間不存在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承認其原告主體資格。但是,強拆房屋行為是將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房屋歸於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範圍不僅及於房屋本身,還及於房屋消滅時波及範圍中的權利和利益。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也有可能對居住其中的人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損害。這也就要求政府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時,對居住其中的人的權利和利益必須予以考慮,並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發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再1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亞麗(化名),女,1935年1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託代理人田苗苗(化名),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再審申請人王亞麗之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錦繡路66號。

法定代表人薛鳳林,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某,該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張某,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亞麗因訴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梁園區政府)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363號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終2468號行政裁定。王亞麗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3831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志剛、審判員閻巍、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王亞麗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686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確認再審申請人與侯永晟(化名)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再審申請人按照協議約定全額交足購房款,且侯永晟把房屋騰空交給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就是合法所有權人。2.華商國際城拆遷指揮部在2016年11月24日通知不擁有房屋產權的案外人侯永焮(化名)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把房屋拆遷補償款給了侯永焮,然後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房屋,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再審申請人仍在涉案房屋內居住,被申請人砸毀門、窗,七、八個穿警服的人將再審申請人控制住,被申請人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並造成再審申請人的31枚古銅錢、彩電、雙人沙發、床和取暖器等財產被砸毀丟失。請求:1.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468號行政裁定;2.依法改判確認梁園區政府的強制拆遷行為是違法行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再審申請人王亞麗與梁園區政府拆除房屋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應當以存在“權利侵害可能性”為標準,只要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遭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關係。國家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徵收行為引發的效果是權利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化,原則上除房屋所有權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與徵收行為之間不存在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承認其原告主體資格。但是,強拆房屋行為是將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房屋歸於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範圍不僅及於房屋本身,還及於房屋消滅時波及範圍中的權利和利益。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也有可能對居住其中的人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損害。這也就要求政府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時,對居住其中的人的權利和利益必須予以考慮,並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發生。具體到本案,再審申請人與侯永晟簽訂了買賣涉案房屋的協議,侯永晟已經將涉案房屋交付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再審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除了主張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外,還主張強拆行為給其帶來了屋內物品損失。無論再審申請人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都會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再審申請人有合法利益可能會在被申請人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中遭受侵害。

因此,基於再審申請人合法利益可能會被強拆行為侵害的可能性,應當承認再審申請人與強拆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係。

綜上,一、二審法院否認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之間的利害關係,裁定駁回起訴和上訴,不正確,依法應予撤銷。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就王素雲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以及被訴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合法繼續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468號行政裁定;

二、撤銷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363號行政裁定;

三、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閻 巍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書 記 員 王 寧


相關法條

最高院判例:房屋居住人與強拆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說明:為保護個人隱私,當事人均隱去真實姓名。

注:本文僅供讀者研究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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