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萃報》聖運普法專欄: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法制文萃報》聖運普法專欄: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聖運律師

《法制文萃報》聖運普法專欄: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近日,聖運律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受邀在《法制文萃報》開設普法專欄,為廣大被拆遷人解讀拆遷經典案例。

《法制文萃報》是由法制日報社主辦的首家全國法制類文摘報,其發行量達50萬份。聖運律所與其合作的專欄,旨在通過對經典案例的解讀,引導公眾正確運用法律法規,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法制文萃報》聖運專欄每週兩期,每期詳細解讀一個經典案例。即日起,聖運律師公眾號將同步刊登專欄文章。

《法制文萃報》聖運普法專欄: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2018-07-14期15版

【案情概覽】

隨著“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危房改造”等項目的開展,拆遷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上演。面對很多因補償達不成一致而拒拆的情況,拆遷方也是想出了“花招”,比如在下面的案例中,段先生就遇到了拆遷方“緊急避險式”拆遷招數。

2014年6月,經甘肅省蘭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指揮部會議審定,將蘭州燈泡廠納入蘭州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蘭保指[2014]2號會議綱要)。根據蘭州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辦公室作出的《關於分解下達蘭州市2016年省列棚改項目目標任務的通知》要求,被申請人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蘭州燈泡廠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而申請人段先生的房屋,恰好位於蘭州市城關區xx路x號,因該“蘭州燈泡廠棚戶區改造項目”,段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徵收範圍內。

2017年7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徵收公告》,並開始房屋徵收工作。皋蘭路街道辦委託建築勘察設計院對徵收範圍內的所有居民樓進行了安全鑑定,鑑定結論表明安全性評級為D級,不符合《民用建設可靠性鑑定表》,建議儘快拆除,消除安全隱患。2017年11月6日,皋蘭路街道辦下發緊急避險通知,要求蘭州燈泡廠家屬樓部分樓的住戶自行搬遷避讓,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拆除。

申請人段先生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找到聖運律師。律師經分析認為,被申請人在未依法對申請人進行徵收補償的情況下就拆除段先生的房屋是違法的。在律師的幫助下,段先生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曾在答辯稱其行為屬於“緊急避險”。2017年11月6日,蘭州街道辦下發了《關於蘭州市燈泡廠家屬樓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避險通知),該通知已經告知或者公告送達了當事人。但因部分住戶不主動搬離,存在安全隱患,為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經報請區政府同意,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沒有違法強拆。

複議機關蘭州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建築勘察設計院對蘭州燈泡廠徵收範圍內的部分樓房作出的《鑑定報告》,只是建議儘快拆除,以消除安全隱患。皋蘭路街道辦下發的《緊急避險通知》,也只是要求部分住戶自行搬離避讓,而被申請人卻採取了拆除申請人房屋的行為,該拆除行為沒有任何依據,遂最終確認被申請人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拆除申請人房屋的行為違法。該複議決定作出後,雙方均服從該決定,未起訴。

【法律點評】

“街頭危房”,乍一聽好像存在安全隱患,但是,是否真的是“危房”,還是拆遷方的藉口?“緊急避險式”的拆遷理由,再一次刷新了公眾的認知。不過,聖運律師要告訴大家,根本不存在“緊急避險式”拆遷這一說法,所謂的“緊急避險通知”,只不過是行政機關欲對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住戶房屋實施強拆的“擋箭牌”,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緊急避險”並不能“顧名思義”,它其實是刑法上的一個專有名詞,與犯罪具有一定的聯繫。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換句話說,緊急避險是與犯罪有關的,其目的在於阻卻犯罪,是判斷一個普通公民身份的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由,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而無論是“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危房改造”等改造項目,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是在行政機關主導下進行的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原則之一就是“合法原則”,因此其是與“緊急避險”八竿子都打不著的。本案中,被申請人蘭州市城關區政府混淆了刑法意義上“緊急避險”的含義。無論是以什麼名義進行的拆遷,都不可能是為了緊急避險。所以,“緊急避險”不應被行政機關拿來用作拆遷的依據。

此外,強拆分為兩種,即司法強拆和行政拆遷。行政強拆僅限於具有強制執行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而司法強拆在一定程度上實際上是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公權力,無論是因棚戶區改造還是舊城改造等,行政機關都應向法院先申請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令後方可執行,而不存所謂的“緊急避險式”強拆。

本案中,被申請人僅僅根據一份房屋鑑定報告和一份《緊急避險通告》即拆除了申請人的房屋,明顯沒有向法院申請,因此拆除行為無疑違法。

【典型意義】

“拆違代拆遷”“緊急避險式拆遷”,名義上是為了安全,實際上都是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而進行的變相違法拆遷。

在此,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拆遷一定要睜大眼睛,看好拆遷方發佈的拆遷公告等文件,並及時核實徵收拆遷的合法性,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儘早尋找專業律師為您保駕護航,以爭取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法制文萃報》聖運普法專欄:緊急避險”不是強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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