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管理與促進
第四章 倡導與獎勵
第五章 執法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幸福的現代化天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和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市和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促進和執法工作。
第七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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