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給軍人就不能離婚嗎?

嫁給軍人就不能離婚嗎?

A女士是一位軍嫂,最近在和丈夫鬧離婚,她聽別人說“法律保護軍婚”,“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那麼真是這樣嗎?今天就簡單說說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

所謂“法律保護軍婚”是指《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個規定是隻適用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這一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因此一般情況下:非軍人向軍人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當然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者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則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有一般就有特殊,該條款還規定“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就是說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那麼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法院也應當受理,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但是由於《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未對“重大過錯”的含義作出明確的界定,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重大過錯”時,會結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軍人是否有重婚或婚外同居;是否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

說到離婚繞不開的一個問題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如何分割,那麼涉軍的離婚問題自然會涉及到哪些是軍人的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軍人的個人財產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而第十四條實際上對復員費、轉業費規定為附條件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分割方法為:首先,計算出上述費用的年平均值,即: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然後,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隨著軍隊改革,近年來,出現了復轉軍人復轉所得新類型的財產。例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領取的自主擇業補助費及退役金,在處理這類財產時,通常既要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要參考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會綜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爭做到對軍人和其配偶都公平。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如果軍人離婚時尚未復員、轉業,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軍人財產實際只是一種可期待利益,在軍人離婚時並未實現對財產的實際佔有。這種情況只有等到將來軍人復員或轉業,其原配偶才能對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補助費、退役金等提起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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