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騎電動車“受驚”倒地,轎車沒碰也要賠,你覺得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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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賠償應該是和責任相對等的,但是,責任絕對不應該是莫須有的。

一般來講,車主只有在給人直接造成傷害時,才算有錯,才需要負責任,所以如果發生事故,只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車沒有碰到受害人,基本上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但是為什麼會有即使沒碰到人,但是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最近,朋友老張給我說了這麼個事兒,內容是老張開著自己家的轎車從小區門口進來,一位老太太剛好騎著電動車從旁邊的路口過來,當時老張與老太的電動車隔的距離差不多有5米多遠,但是老太太的電動車卻突然摔倒,老太也因此倒在地上,隨後老太太認為自己受到驚嚇所以摔倒的,要求老張賠給她500塊錢,但是老張覺得自己沒有碰到她,沒必要賠錢,對此很老張很鬱悶,不知道該不該給。

看完這個事兒,老張心裡不好受,這我十分能理解,畢竟自己又沒有錯還要承擔責任,誰都不能接受。那麼究竟老張該不該賠呢?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老張的車是正常行駛,並且沒有與老太的電動車產生任何接觸和碰撞,只是老太主觀上認為老張的車馬上要撞到自己了,所以一緊張就摔倒了,因此在這起事故中老張是沒有過錯的,是沒必要賠錢的。

接著從現實的角度來看,老張沒有過錯,因為他既沒撞到人,也沒有違規行駛。不過老人受驚嚇摔倒卻是和他開車有關,而且老太年紀也大了,摔一下也是很嚴重的,所以出於情感,老張拿出一些錢給老人作為一些補償的,也是合理的。當然這些錢是出於道義,並不是說老張有錯,只能相當於破財免災。

最後從情感的角度來看,老張是正常駕駛沒有任何過錯,沒有過錯自然就不需要賠償,所以老張不賠錢也是十分合理的。但是如果站在老人的立場上,她本來是騎車騎的挺好的,結果看到一輛轎車突然開過來,心裡一慌就摔倒了,導致自己受到傷害,所以她索要一些賠償也是人之常情。

所以說,提醒大家平時開車一定要多注意,急剎,鳴笛一定要注意周圍,避免間接給人造成傷害,從而產生不愉快的事情。同時也希望另外一部分人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時刻做到方便自己,方便他人。總之大家遇事要冷靜,多學習法律知識,同時也應該遵守社會公德,營造一個和諧友好的氛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轎車車主沒有賠償義務,但最後賠了300元,說明車主情操高尚。沒有過錯,交警出警也認定沒有責任,最後賠了300元,讓大家覺得憋屈,我也有一樣的感覺。

從錄像看,老太的“受嚇”屬於自己假想,當時車輛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當。老太受嚇是基於她自己思想、認識,也基於她騎車的水平較低有關。轎車並不是突然出現、猛衝直闖。所以從法律角度轎車沒有過錯,交警也認定其沒有責任。

沒有交通事故發生。老太和小孩、車輛沒有受損,也就是說沒有傷害發生,此種情形讓一個沒有過錯的轎車司機擔責有失公平。會誤導社會價值觀念!


法律上確實有一種責任叫做“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但是要記住,前提條件是要發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沒有交通事故發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謂的無過錯責任。

尊老愛幼是值得提倡並實施,但法律的實施不允許被曲解和亂用。


陳浩文律師


這種事情我經歷過。早年在東北時,一個大雪後早高峰的上班路上,人們都是騎著自行車,在被車輛碾壓後的窄窄的通道上行駛,走著走著,自行車後輪在車轍裡滑了一下,依仗著當年還算年輕靈活,也是本能的自救反應,我左右晃動別把,沒有摔倒。可對面有十多米遠,一位騎著二六自行車,後坐帶著一位上小學男孩的女士摔倒了。知道在雪地上摔不壞人,但出於同情,行至跟前我還是下了車,先幫她把孩子扶起來,問她沒事吧。沒想到那女的站起來,用帶著白布手套的手,抓住了我的別把,不讓我走。原來是她的手在摔倒時被自行車什麼地方颳了一下,流血了。我說咋倆離那麼遠,我又沒碰你,你摔倒了與我有什麼關係,她說是被我晃的。讓我包(東北話賠),我說包人,包手我都包不起,要包紮傷口,前面不遠就是我們廠的職工醫院,到那可以包手。可那女的連哭帶嚎就是個包,遇到了難纏的女人麻煩了。這時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多是認識的,年輕人有的起鬨,有的推我走不讓理她。這時有位老師傅,是電氣分廠的,還記得姓洪,他制止了大家,然後掏出工作證,向那女的進行了自我介紹,然後說你同意治傷,我們一同到最近的醫院包紮,否則我們都去上班,以後有什麼意外你來找我。其實就是白手套手指頭部位陰透了點血,估計是到嗆刺弄破了,她怎麼會答應再走回頭路去包手,只好罷了。


老牛jiyuan


一、事發經過

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張先生駕車從四平路中天大廈停車場出來。10時31分08秒,車開到停車場出口處,閘機欄杆升起,此時前方人行道上有兩名行人經過,張先生減速剎車。10時31分14秒,轎車起步,即將行駛到非機動車道,此時,左前側一輛白色電動車行駛過來,轎車剎車停下。沒想到,在沒有碰撞的情況下,電動車瞬間翻倒在地,女騎手向前摔倒在地,電動車後座的男孩則背後著地,但兩人都迅速自己站了起來。

從視頻中可以看出,摔倒前“倒坐在電動車上”的男孩,爬起來後嗚嗚哭喊,還不時摸著腦後。後經詢問,電動車上二人是祖孫關係:60歲左右的奶奶騎電動車載著10來歲的孫子。

二、交警怎麼說

楊浦交警支隊民警解釋,經過現場詢問調查,電動車騎手受到驚嚇摔倒和小車從停車場駛出,有一定因果關係。交通事故並不一定是兩車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損害認定和有無“接觸”無關,和雙方有無因果關係有關。但女騎手操作不當,車後載人,車速較快,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後經警方事故組責任認定:電動助力車負主要責任,小車車主無過錯次責,可由交強險支付。雙方如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申訴。

民警告訴張先生,無過錯次責不影響下一年度的保險優惠額度。張先生認為走保險賠付,有些麻煩,女騎手李女士帶來的醫療費賬單是500多元,他就當場付給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結。

三、筆者認為賠的不值當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但是該案中老人駕駛白色電動車發生摔倒,筆者認為與張先生所駕駛車輛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而且通過視頻可以看出車輛之間相距有段距離,而且張先生並未加速、按喇叭。所謂的因果關係僅僅是老人單方面陳述:“看到車輛嚇到了”。

筆者認為:張先生這個賠的不值當,也不應該賠,以後是不是老人摔到以後,只要說是看到某某車輛被嚇到了,就得賠償呢?顯然這是沒道理的,也是過分的傾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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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知道為什麼車主願意賠這三百嗎?因為如果要與交警較真,車主虧的不是三百塊,可能是三千或三萬了。老婦摔倒你敢開車走,她就可能報交通事故有人逃逸(這可是重罪),交警來了老婦肯定要求去醫院檢查,交警為了搞清楚事情責任,必須先扣車拖車(鉅額拖車費停車費,說免費的都是扯蛋),查清事件需要十五天時間,查清分清責任後,由雙方協商各自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了,可以請律師提起法院訴訟,等待法院判決裁定(最終的法院裁定肯定是無責任車主賠償部分金額),這其中一年半載的消耗就可以讓車主懷疑人生了。別問我怎麼知道的,律師在後面偷笑呢


西耶耶的牌子


老太太在無任何碰撞下摔倒,而轎車也是緩慢行使,但依然索賠500元,交警認定轎車無任何責任,但最終還是賠了300元了事,我認為這種做法助推了碰瓷行業歪風,不應承擔任何賠償!

大家再看一下事件描述:

法律上確實有一條無接觸事故責任,我認為因機動車的高速、急剎、鳴笛等導致路上行人等相對屬於弱勢一方受到驚嚇導致傷亡等,這時機動車一方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這條法規的制定是本著路人的摔倒是因為機動車一方的錯誤行為所引發後果,假如如題所述,該機動車完全正當行使,而老人的摔倒只是因為自己的緊張所致,所以司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而一些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往往因為車主想要圖省心,用一些錢快速把事故解決掉,結果養成了一些有關老人的事故被“我老我有理”所主導,使一些原本沒有責任的一方不得不破財免災,甘心賠錢了事。


我感覺這種一味息事寧人的做法,使人們產生了稍有吃虧就想到自己可以獲取利益補償的習慣,甚至被一些壞人所利用,演變成碰瓷訛詐等犯罪,罪犯可以演演戲就騙得幾百元,即使被識破也什麼損失都沒有,所以這種處理方式非常不合理!


遇我得福


真為這位張先生捏了一把汗,才300塊,賠了就賠了吧,趕緊走人。

前兩天一位老太太走過一家商鋪前,一隻泰迪——沒錯,就是飛起一腳你就可到20米外撿紅燒狗肉那種小狗狗,泰迪起身朝她走了兩步,沒吼沒叫,老太太就跌倒了,9級傷殘。法院判狗主人賠3萬,雙方都不服,上訴,這下好了,直接賠20萬。

這案例是狗沒有拴繩,所以狗主人存在過錯。張先生雖然沒有過錯,但你的車嚇到人了啊,賠300就當是驚嚇費吧。

不過這些事情延伸出去就很有意思了。

比如要是這泰迪是流浪狗,老太又該找誰去賠呢?

假如原始社會有位老太,出去採果子,一隻老虎向她走了兩步,她嚇倒受傷,又找誰賠呢?

假如張先生是路人,走路的時候比較快,這老人騎電動車看他過來趕緊剎車,可張先生還是跌倒在地上,是不是可以找電動車老人要賠償呢?

假如一位老太太走在路上,迎面過來一位很醜的人,她嚇了一跳,倒在路上,是不是也要這位很醜的人賠呢?畢竟是他的醜嚇倒了她啊。

假如一位美麗曼妙的姑娘走在路上,一位小夥子目不轉睛盯著她看,撞到了電杆上,是不是這位姑娘也要賠呢?畢竟還是有一定的聯繫嘛。

所以我覺得國外的陪審員制度很好,每個符合條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陪審員,打官司雙方各自陳述理由,完了陪審員投票,可以讓這種莫名其妙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裁決。


徐德文O戴維科學


賠!汽車叫行人、騎單車、騎電動車的人“受驚”是很容易的事,簡單的一腳油門,一聲喇叭,一把方向盤,都能收到驚嚇別人的效果!開車的人們,捫心自問,大家做過幾次了?

如果電動車違章在先,司機惱火還情有可原,多數時候只是因些小事拿人尋開心。尤其是老年人聽力差反應慢開車抹人驚嚇,這很容易發生事故,因為故意因此是比較缺德的事情!

不要以為別人都是傻子,人在做天在看,為自己的安全也需要多做積德的好事,回家睡覺也心安!


龍井茶的傳說


就事論事,我們回過頭看視頻,小區門口是道閘和減速帶,外側是目測約4米寬的人行道。視頻10秒左右車開出小區,在門口緩慢移動等前方兩名行人通過。11秒時行人通過,車輛開上人行道,在這時候非機動車道的人應該已經可以看到車頭出現在小區門口了。14秒,車輛剎停,電動車出現在視頻左側。15秒,電動車失控摔倒。

以上是視頻裡目測得來的時間軸。

第一,從現有信息來看,小區門口是人行道,不存在視覺障礙物,從10秒車子開出小區時,一直到14秒剎停,4秒多的時間,絕對不是你所說的需要迅速的反應和眼觀六路的本事。如果一個交通參與者,被一個已經出現了4秒多鐘的東西嚇到,那隻能說ta的反射神經不適合上路,駕照限定70週歲也正是這個原因。

第二,人行道目測約4米左右,11秒車子開上人行道,14秒剎住,根據車主的原文說還沒開上非機動車道,那可以理解成仍然停留在人行道上,3秒鐘開了4米,這速度基本上已經和人的步行速度差不多了,遠小於5km/h,如果你還一味的強調慢,並且覺得別人都是新手,那我只能理解你是個連方向盤都沒摸過幾次的嘴炮了。

第三,你說的無論是不是夠快,都應該是你先停下來讓她過,當事司機已經停車讓行了,你是哪裡看出來當事司機搶行的?扣帽子也不是這麼扣的吧。

第四,你說的人家那是車頭是貼著你的腳後跟讓你先過,恨不得你前一秒過,後一秒他們就能擦著你衣服蹭過去。這也叫禮讓行人嗎,你舉的例子跟這件事半毛錢關係都沒有,因為有缺德司機,所以天下的司機都是缺德的,這邏輯也真是令人感動。反正這位司機離電動車相隔三米(司機原文描述),停車讓行,絕對不是你嘴裡所說的『車頭壓迫你』。

第五,人人互相尊重還有好長的路要走,的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要人們相互尊重,最起碼要符合人類內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和稀泥式的你弱你有理,隔空碰瓷的新開始。


芊微生活


一切都是錯誤!在錯誤的時間和錯誤的地點,遇到錯誤的人,倒楣就到頭了,蝕財免災。有一個詞叫弱勢群體,有一種現象叫蝴蝶效應,沒有接觸,沒有碰瓷,就算摁喇叭,捲旋風,或者晃燈,或者急剎,或者…都可能造成心理傷害而受驚嚇摔倒,不出事皆大歡喜,出了事利益均沾。曾經看過一視頻,高速上甲車連續變道,嚇得右側正常行駛的乙車急打方向避讓發生單方事故,沒有接觸,不知道交警後來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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