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如何認定借款本金?

實踐中,出借人將全部或部分利息

預先從本金扣除

俗稱“貼水貸款”或“抽頭”

要求借款人支付“砍頭息”的做法

將導致出借人實際出借金額

低於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如何認定借款本金?

那麼該情形下如何認定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確立了裁判規則——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並以此計算利息。”

針對此問題,本期推薦權威案例

並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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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案例

民間借貸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高仲勝與龔愛愛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要旨: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後,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20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評論】

關於龔愛愛上訴請求從9400萬元借款本金中扣減100萬元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2012年11月2日,龔愛愛在高仲勝與劉某簽訂的《貸款協議》背面向高仲勝書寫“今借到高仲勝人民幣壹億元整,期限陸個月,按月結息,月息20‰。借款人龔愛愛。”的借據內容,證明了由高仲勝出面向劉某借款1億元再由高仲勝轉借給龔愛愛使用,系三方合意。由此,龔愛愛與高仲勝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一審中,高仲勝向法庭提供的劉某在借款協議簽訂的當天兩次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興達路支行向大德公司賬戶26×××82轉賬9400萬元的轉帳憑證,龔愛愛及其子李冬在高引娥和楊利平於2014年4月17日向高仲勝出具的內容為“龔愛愛因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於2012年11月2日……以高仲勝向劉某貸款用於高仲勝的公司週轉為理由,劉某給高仲勝貸款,再由高仲勝轉貸給龔愛愛。

上述貸款協議達成後,劉某已直接向龔愛愛的個人(公司)賬號轉了款。……”的《承諾書》書上簽名並留下身份證號碼,龔愛愛於2014年4月15日向“楊行長”楊利平出具的“因我欠我親戚高仲勝的錢,故將北京三里屯商鋪暫抵押給高仲勝,請配合履行相關手續”的委託書,以及龔愛愛上訴書中自認收到大德公司轉付的借款9300萬元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不但能夠直接證明劉某已通過轉借的方式將其出借給高仲勝的1億元借款在扣除600萬元利息後已向大德公司轉款9400萬元,且能夠印證大德公司在本案中系代理龔愛愛收取款項。

據此,可以確認高仲勝與龔愛愛雙方之間約定的借款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從雙方約定的借款1億元中剔除預先扣除的600萬元利息,認定高仲勝實際向龔愛愛支付的借款本金為9400萬元,並據此判決龔愛愛償還高仲勝借款本金9400萬元及約定利息,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龔愛愛上訴請求從該借款本金中扣減100萬元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應予駁回。

裁判規則

1.借款金額的認定以實際給付為準且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李佩玲訴貴州紫雲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朱長庚、姚亮平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出借金額的認定應當以實際給付的金額為準,因而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241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預先預扣利息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張某訴趙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預先扣除利息即使借款人表示同意,也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違法行為。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來源:新疆法院網 2011年12月26日

3.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有證據表明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黃某與周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確定借款本金的數額,應當注重對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明,借據載明的數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4.“砍頭息”不得計入借款本金——陳某花訴黃某錠、黃某坤、廈門市金穗園溫泉酒店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案號:(2013)廈民終字第2298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評論】

本案訟爭《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在收到款項當日將第一個月的利息75000元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一次性給貸款人,這種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利息俗稱“砍頭息”。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砍頭息”是否受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砍頭息”的認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借款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情況等予以認定。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中對利息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會進行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預先支付利息,借款人也實際預先支付了利息,則該利息可以認定為“砍頭息”;

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預先支付利息的情況,則可以根據利息實際支付的時間與本金實際交付的時間之間的間隔,結合利息履行整體情況進行考量,若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期限內存在兩次支付利息的情況,則第一次支付的利息可以認定為“砍頭息”。

就本案而言,筆者同意二審法院的認定,一審法院的認定錯誤,因為訟爭《借款協議書》中約定借款人在收到款項當日支付第一個月利息,且借款人亦在借款當日支付利息75000元,借款交付與利息支付在同一天內發生,實際上將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該利息應認定為“砍頭息”。

司法觀點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並依此償還利息

本金是出借人出借的款項,用來孳生利息的原本金額。一般情況下,利息是出借人出借款項的動機和追求的目的,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項並經借款人佔有、使用以後才可能產生。當前由於借貸方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政府監控,許多民間借貸案件隨意性較大,有些出借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往往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之後再進行出借,從而形成一種變相的高利貸。

另外,利息作為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貸款本金所承擔的成本,作為借款人使用該貸款本金創造經濟效益的一部分利潤,如果提前被出借人扣除,利息性質難以體現,對於借款人也是實質不公,所以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還是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利息均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夠證實或者出借人認可利息已經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那麼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也應該根據扣除之後的本金數額計算並返回利息。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頁。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六、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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