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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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工地无责任!

西城法院认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筑公司没有过错或过失,与梁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已维持该判决。

这样的判决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决

不因为有“伤亡”而判决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这样的判决希望越多越好

现在特别鄙视某些“弱势群体”,因自身有过错出现问题了,就到处“讹”!

某些人把自己当成“弱势群体”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势群体”的事

出事前没发现哪里弱

出事后就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装“弱势群体”

还不是为了赔偿

即使得不到赔偿也想要得到补偿

说来说去都为了钱!

自己非法闯入建筑工地

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

建筑公司自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疏于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梁某的母亲和妻儿将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如果当时有人严格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或者楼内平台有围挡,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于是,他们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导致死亡

那么要多钱都没问题

判刑都没问题

但自己非法闯入工地跳楼…

工地有毛线责任

最讨厌人道主义补偿这个玩意,就因为这个导致“讹人”的事件越来越多

《上学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车内身亡 家长质疑幼儿园获赔3.2万元》

4月8日,湖南益阳一男子送4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忘记送孩子的事儿,致孩子被遗忘车内8小时,因暴晒窒息死亡。事后,家长质疑幼儿园未通知孩子没到校。当地教育局称,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给予3.2万救助款。

类似的新闻还很多



阿阿阿杰


事情大概是这样: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该男子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并且,作为施工方,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还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围墙以及围挡。建筑公司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的产生完全是因为梁某的个人行为导致。

这次法院的判决相当的公平合理。我们见过多少案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时候即便作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因为息事宁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决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公开性,具有社会行为指引性,具有价值导向性。通过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无理取闹的人不仅承担诉讼费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过也可以通过相应规定或判例进行明确,作为被告方因此承担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叶律师


事情大概经过:

去年6月,身患重病的男子梁某从外地来北京看病,潜入一处建筑工地,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今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认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筑公司没有过错或过失,与梁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已维持该判决。

我觉得法院判决的对,这个还真信跟工地没有关系,因为你要死,跳楼,谁都拦不着,事后民警确定梁某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梁某坠楼的平台上,警方还发现了4枚烟蒂和一次性打火机,说明梁某在此停留过一段时间。 说明他不是踩空掉下,而是抽烟郁闷后,自杀而跳楼,所以,跟工地无关,一个人真要想自杀,哪个地方都可以,今后你要从长江大桥跳下去,是不是也要追究大桥管理方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呢。

从建筑公司的表述可以看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

所以,建筑公司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审理也认为,该建筑工地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且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对于建筑工地,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事发时间为早上,也不存在梁某因无法辨认方向而误入建筑工地的可能。建筑工地是否有人值守,并不必然导致梁某死亡。

从这个角度上讲,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有行为能力,何况,他极有可能是自杀身亡,你要去工地自杀,就把工地赖上了,哪一天你要自杀,在大马路上找一辆劳斯莱斯豪车撞死,是不是也要向这个豪车索赔呢,完全没有道理嘛。

这年头的家属,只要人一死,就想办法去讹诈一点,还要求赔偿171万,这个家属真是穷疯了,没见过钱呢,还讲不讲道理和脸面呢,我甚至觉得,这种行为,就是敲诈,不仅不应该赔偿,还应该以敲诈勒索进行惩戒,不然,人人都乱告状,乱要钱了。这不,前面还有一个家属,孩子从12楼掉下身亡,也要小区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真是乱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茶馆说事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榨汁小二郎


碰瓷讹诈怎么越来越多了?!自己把女儿锁车里导致女儿死亡告幼儿园,这有是自己潜入工地跳楼告工地!真是月亮上不去,不然从月亮上跳下来还得告嫦娥负责!这都Tm成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了!如果法律法院长此风,将会是对类似流氓风气的极大鼓舞,甚而可能衍生一些人性之恶的有故意性质的事故! 如果这种控告都得到支持,那一些得重病的人,或者其它种种原因但求一死的人,都去按这个套路去选择,那会伤害多少社会无辜的个人与单位?!那对社会提倡的法制、公平、公正是巨大的挑战和伤害。无缘无故,毫不相干,你寻死,我买单!还真是没天理了。 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希望一审即终审!让这些碰瓷的什么都碰不到,白白舟马劳顿多花点盘缠! 人一生你即便遇上多么可怜的事情,也不要又可怜又可恶!那样就是全家死的只剩一个都不值得社会的同情和帮助!





温舟小鱼


男子坠亡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道理还是要讲的,就此事来看,工地拒绝赔偿一点问题没有,而且男子家属还理应赔偿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从男子的行为表现来看,确定他是主观跳楼没问题,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顶楼干什么?而且该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楼前还留了遗信,并且在楼顶抽了四颗烟,说明他是经历了艰难的思想斗争,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看,他选择自杀的认定是正确的。

男子家属追讨赔偿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这个就属于碰瓷了,男子并非从工地唯一的大门进入施工场地,是非法潜入,如果一个封闭的场所可以随便从其它地方进入,那么还有大门干什么,配备安保人员还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爬墙过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拦是拦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边,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还要多说一句这个家属,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刚刚从医院出来,情绪本来就很失落和绝望,怎么能让他自己随便活动呢,他买药的时候你难道就不能一起去吗?真要追究责任的话,我感觉家属的责任才最大,对身患重病的亲属没有尽到看护之责。


元芳有看法


说实话对于这种出事见谁就赖着要钱的事情在国内发生的太多了,这几年的例子多到数不清,比如经过你家门口摔倒了要你赔钱,比如说去你水库自杀要你赔钱,比如说跟你发生矛盾争吵过后回家不久后自己死亡也要找你赔钱,比如说走路摔倒受伤或者死亡的要你相关方面赔钱,比如说你开车停车对面的人自己摔倒了也要你赔钱,比如说自己去偷别人东西造成自己受伤或者死亡的要被偷的人赔钱,比如说自己没照顾好家属造成家属意外死亡的要物业赔钱,比如说自己疏忽把自己孩子憋死在车里的要幼儿园赔钱等等等这些都是奇葩的现象。

就说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个老人出去拾荒,私自越过护栏到绿化带里面造成意外摔倒后被晒死,家属找绿化公司赔钱,并且上告到法院,还有就是老人下雨天在商场摔倒最后状告商场要求赔钱理由是商场没有尽到提醒和保护的义务,还有就是刚刚发生的湖南一男子玩手机忘记孩子在车上导致自己孩子憋死最后把责任全部推到幼儿园身上要幼儿园赔钱,前段时间一小区高层住户由于自己看管不利造成小孩从阳台坠落而死,家属状告业务要求赔钱,这些都是一幕幕无理的例子啊。

这些都是属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问题最后都想要别人来帮自己买单,完完全全的想把自己的责任推脱给别人,顺便还能捞一笔钱一举两得,对于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现在越来越普遍,也说明了现在的社会风气完全已经扭曲,道德良心已经远远的被贪欲与自私踩在脚下,有意思的是好多时候这种欲望竟然获得了支持,才造成了现在这种动不动不管有没有理都要闹一闹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根本不是法制意识的提高,而是利用法律来满足自己的私心和贪欲。

而本题的事情其实和上面其他例子性质是一样的,这个事情其实和小偷入室偷东西受意外伤或者死亡,家属要求被偷人赔偿是一样的,完完全全一样,而且理由更是可笑和幼稚,但是却让人想不到的是获得了支持,而对于现在这个重病患者潜入工地上到高楼后坠落死亡家属要求赔偿的事情其实也不奇怪,毕竟人在你这个地方出事的你的责任是跑不了的,家属索赔理直气壮,毕竟前面有太多类似的例子了,所以家属这样的要求其实在意料之中的。

就算这个死者不在工地死亡,在其他高层楼房死亡,家属也一样会找对方有关的赔偿,还是那句话家属认为人在你的地方死的,你就得负责任不管是什么原因,而这次只是这个建筑工地比较倒霉而已,被这个病患者选择到了,既然这种社会风气已经形成,可以说等于是打开了地狱魔盒,魔鬼全部被释放了出来。

甚至可以想象得到,这个例子如果工地大败的话,就等于给一些人打开了门路,病人一旦获得绝症就选择这种方式来结束,然后还能为家人获得大量的金钱赔偿,这种方式肯定会有很多人效仿,那样的情况可想而知是什么样的,反正先不说家属要不要脸的事情了,毕竟这个时候敢这样要求的家属其实已经早就不要脸了,为了获得金钱赔偿,不要脸其实不算什么。

而倒霉的工地只能说摊上这样的事情倒了八辈子血霉了,不管如何工地多少都要赔偿一点的,因为无论如何都能找出工地的一些不合理的漏洞来做文章,而工地也不可能做到100%的合格,所以说工地赔钱肯定是少不了的,只是看责任大小赔偿多少,当然不管赔偿多少这些家属都是赚的,这真是无本买卖啊!这种情况就算我们看不惯但是又能如何呢,对于不要脸的人来说你看不惯他都无所谓了,虽然说一审已经驳回了家属的请求,但是家属已经打算上诉,结果还真是不得而知,但是还是为一审的法院点赞,打击了这种不良风气,也许是这个工地实力强大,如果换成其他地方那结果会不会是这样呢?


无法超越的足迹


首先我表明观点:完全赞同法院判决。1.作为建筑工地,是封闭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没有经过批准、与工地没有任何关联人员都属于非法,工地当然也没有义务确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老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不问青红皂白。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要赔偿;学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里跳楼,学校要赔偿;碰瓷者被撞司机要赔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规矩。我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依法治国才是正道。毫无原则地所谓同情弱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正义公正的挑衅。

3.作为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决者,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对倡导、树立全社会正气有着风向标的标杆意义。和事老式法官应该逐渐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须分明。


享受生活270419086


这个事件,工地一分钱都不该赔,非但如此,我觉得甚至死者应该赔偿工地的损失。

这个人是身患重病,然后找一个工地坠亡,这事跟工地没有任何关系,他死是他死的问题,而不应该碰瓷别人。

如果这个案子赔偿,这个世界就乱了,想死的人,找个地方自杀,然后就狮子大张口索赔,多好的生意呀。

媒体报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死者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索赔请求。

这个案子一审没有和稀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就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让我们的法律发挥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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