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九州文旅最中国


事情大概是这样: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该男子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并且,作为施工方,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还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围墙以及围挡。建筑公司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的产生完全是因为梁某的个人行为导致。

这次法院的判决相当的公平合理。我们见过多少案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时候即便作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因为息事宁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决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公开性,具有社会行为指引性,具有价值导向性。通过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无理取闹的人不仅承担诉讼费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过也可以通过相应规定或判例进行明确,作为被告方因此承担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叶律师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茶馆说事


事情大概经过:

去年6月,身患重病的男子梁某从外地来北京看病,潜入一处建筑工地,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今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认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筑公司没有过错或过失,与梁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已维持该判决。

我觉得法院判决的对,这个还真信跟工地没有关系,因为你要死,跳楼,谁都拦不着,事后民警确定梁某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梁某坠楼的平台上,警方还发现了4枚烟蒂和一次性打火机,说明梁某在此停留过一段时间。 说明他不是踩空掉下,而是抽烟郁闷后,自杀而跳楼,所以,跟工地无关,一个人真要想自杀,哪个地方都可以,今后你要从长江大桥跳下去,是不是也要追究大桥管理方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呢。

从建筑公司的表述可以看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

所以,建筑公司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审理也认为,该建筑工地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且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对于建筑工地,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事发时间为早上,也不存在梁某因无法辨认方向而误入建筑工地的可能。建筑工地是否有人值守,并不必然导致梁某死亡。

从这个角度上讲,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有行为能力,何况,他极有可能是自杀身亡,你要去工地自杀,就把工地赖上了,哪一天你要自杀,在大马路上找一辆劳斯莱斯豪车撞死,是不是也要向这个豪车索赔呢,完全没有道理嘛。

这年头的家属,只要人一死,就想办法去讹诈一点,还要求赔偿171万,这个家属真是穷疯了,没见过钱呢,还讲不讲道理和脸面呢,我甚至觉得,这种行为,就是敲诈,不仅不应该赔偿,还应该以敲诈勒索进行惩戒,不然,人人都乱告状,乱要钱了。这不,前面还有一个家属,孩子从12楼掉下身亡,也要小区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真是乱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男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工地不应当赔偿!相反对工地造成的停工损失可以要求男子家属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施工工地是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的,且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是施工人员意外坠亡,应当属于工商事故,施工单位有赔偿义务。

如果是因为工地管理不善,造成无关人员意外坠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坠亡男子存在明显故意,施工单位没有赔偿义务。

相反,坠楼男子因故意给施工单位造成了停工等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其亲属进行赔偿。


老法狗


花式碰瓷,不要赔偿。

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入了保险,自杀身死,保险公司都不会赔,那工地如何能挡住一个铁心自杀的潜入者呢?

施工现场,闲人免进。即使是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都不能进入现场,这是基本常识。很难相信一个人潜入工地是为了吹吹风散散心,工地自杀只不过是为了给家人挣点银子,但如此也太不厚道了!

人生在世,善始善终。身后名声一样重要,要给子孙后代留个榜样,即使不能青史留名建功立业,也应做一个清清白白堂堂正正的好人!讹诈的钱不好花也不能花!

当年疯狂追星刘德华的女粉丝,变卖家产和父母一同去香港求见刘德华,因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肯罢休,老父亲投海自杀留下遗言,想让港府允许妻子女儿留在香港,但被港府拒绝!

不是所有的弱者都值得同情!

弱者的正直善良更值得同情和尊重!这次法院的判决很好,拒绝花式碰瓷!


我心亦如秋水静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工地无责任!

西城法院认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筑公司没有过错或过失,与梁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已维持该判决。

这样的判决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决

不因为有“伤亡”而判决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这样的判决希望越多越好

现在特别鄙视某些“弱势群体”,因自身有过错出现问题了,就到处“讹”!

某些人把自己当成“弱势群体”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势群体”的事

出事前没发现哪里弱

出事后就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装“弱势群体”

还不是为了赔偿

即使得不到赔偿也想要得到补偿

说来说去都为了钱!

自己非法闯入建筑工地

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

建筑公司自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疏于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梁某的母亲和妻儿将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如果当时有人严格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或者楼内平台有围挡,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于是,他们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导致死亡

那么要多钱都没问题

判刑都没问题

但自己非法闯入工地跳楼…

工地有毛线责任

最讨厌人道主义补偿这个玩意,就因为这个导致“讹人”的事件越来越多

《上学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车内身亡 家长质疑幼儿园获赔3.2万元》

4月8日,湖南益阳一男子送4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忘记送孩子的事儿,致孩子被遗忘车内8小时,因暴晒窒息死亡。事后,家长质疑幼儿园未通知孩子没到校。当地教育局称,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给予3.2万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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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阿杰


首先我表明观点:完全赞同法院判决。1.作为建筑工地,是封闭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没有经过批准、与工地没有任何关联人员都属于非法,工地当然也没有义务确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老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不问青红皂白。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要赔偿;学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里跳楼,学校要赔偿;碰瓷者被撞司机要赔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规矩。我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依法治国才是正道。毫无原则地所谓同情弱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正义公正的挑衅。

3.作为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决者,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对倡导、树立全社会正气有着风向标的标杆意义。和事老式法官应该逐渐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须分明。


享受生活270419086


男子坠亡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道理还是要讲的,就此事来看,工地拒绝赔偿一点问题没有,而且男子家属还理应赔偿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从男子的行为表现来看,确定他是主观跳楼没问题,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顶楼干什么?而且该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楼前还留了遗信,并且在楼顶抽了四颗烟,说明他是经历了艰难的思想斗争,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看,他选择自杀的认定是正确的。

男子家属追讨赔偿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这个就属于碰瓷了,男子并非从工地唯一的大门进入施工场地,是非法潜入,如果一个封闭的场所可以随便从其它地方进入,那么还有大门干什么,配备安保人员还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爬墙过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拦是拦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边,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还要多说一句这个家属,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刚刚从医院出来,情绪本来就很失落和绝望,怎么能让他自己随便活动呢,他买药的时候你难道就不能一起去吗?真要追究责任的话,我感觉家属的责任才最大,对身患重病的亲属没有尽到看护之责。


元芳有看法


建筑工地是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的,这是个基本的常识问题,即使是他们自己的工作人员进入也是需要截头盔的,工地的安全问题更突出且各种工具,车辆,机械,材料无处不在,到处都凹凸不平,沟坎众多,外人进去恐有安全之虑,而且恐其会有意无意有损其内中工具,材料,机械等等,使之影响其正常工作或造成损失。

所提之人不管什么原因,无视工地规定,擅闯工作场所,你没有任何理由那么就是非奸即盗!出了问题当鹫由自取!怨不得何人!若是有病而进入,你有病当去医院或家人应看好,有病就是擅闯的理由吗?若是精神问题巳失自控能力,这个就完全是家属的问题了,你作为家属没看好有病的家人,那完全是你监护不力!因此而出意外实应由家人付全责!就因为是病人擅闯工地意外而亡就迁怪工地并予巨额勒索!实无道理且属无耻行径!利用一个病人的意外而勒索他人,勒索单位难道不是流氓行径吗?

工地拒陪是合理的!正常人是不会随意无视规定进入工地的,擅闯者也多半属非奸即盗,工地可追究其擅闯责任!病人(精神问题者)闯入若出意外主要是家属责任!没有看护好病人至其乱跑而出意外,工地没有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出于人道关怀,工地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那是另回事,家属据此索要巨额倍偿就完全是无理要求了。


wang_H


损害赔偿要看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有无关联性,有无过错,本案而言,我认为工地方没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要看工地有无功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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