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刚、张青梅、胡志国、贺亚玲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刚、张青梅、胡志国、贺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