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憑證未註明旅客身份,企業能否抵扣進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注意: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未要求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納稅人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其他客票需要註明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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