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法律應當弘揚正義,嚴懲罪惡,只有如此方可能證明法律的威嚴。法律是保護受害者的,難道受害者受到了傷害進行應有的、本能的反應還錯了不成,況且是慣犯。單獨從法律角度來講:是存在一定的防衛過當,單如此判罰也是過太重。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受害人本身具備防衛的條件,是一個人就具備這樣的本能,況且還主動報警,叫救護車說明他是一個有良知的、懂法律的公民,這種行為應給予提倡。至於該如何判罰,以下是我的觀點:1是死者的喪葬費由受害者出。2判處受害者兩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3受害者給予家屬一次性精神撫慰金1萬元。


王立國974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憑已經知道的案件事實,本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人認為:搶金項鍊的人的罪名,應是搶奪罪,而非搶劫罪;本案屬於刑法上的防衛過當。應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有罪處罰,而不是以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無罪判決。

一、案情簡介

根據頭條上的叫做”烏魯木齊那些事兒”發表的文章介紹,本案中的被告人劉先生買菜後散步後,才發生案件的。相關內容複製如下:

‘”這時候,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 正好劉先生已經到了自己的車子旁邊,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這一撞就出了事,這兩名騎著摩托車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見此情景,劉先生立馬用手機報了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是在救護車趕到現場之後,兩名歹徒已經死亡。隨後當地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先生車子進行車速鑑定,最終劉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實認定

(一)搶項鍊的人構成搶奪罪

本案是用摩托車為作案工具,乘人不備忽然奪走他人的項鍊。這種取財方法不是搶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當場使用暴力取財的搶劫罪。

那麼,搶項鍊之人逃避抓捕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逃避抓捕的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必須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阻止抓捕。縱觀本案,搶奪人沒有實施構成搶劫罪構成要件所必須具備的行為,顯然,搶項鍊之人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二)本案中,劉先生的行為構過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實

我們從前面介紹的案情簡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實:”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劉先生超速撞飛左拐的摩托車致人死亡,這種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從案情可見:劉先生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他知道搶奪人會在前方路口左拐進入其行駛的機動車道上,為了在那個路口上堵住搶奪人的摩托車通過這段路,便超速行駛。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車了,但剎車不及,結果,車毀人亡了。劉先生這種心態支配做出超速行車導致人員死亡的行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屬於防衛過當

從劉先生髮現項鍊被搶開始,劉先生就立即實施追回失物的行為,至事故發生,沒有中斷。這個過程,可認為他是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從這點上看,應當認定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但是,本案應適用過當防衛的規定,而不宜認定是無過當防衛。具體適用法條上,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不是適用該條第三款的規定。

簡而言之,本案中,搶項鍊的人只構成搶奪罪,而劉先生則是屬於防衛過當。

附:有關文章鏈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來風102781141


刼匪家人要求賠償14O萬,我估計是因為該刼匪搶刼的是金項鍊,他們斷定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幾個男人會掛著金項鍊在外招搖過市的,所以可以獅子大開口。如果他們真是這樣想的話,那我就說,這個人去搶人家金項鍊就太笨了,他應該拎著魯智深一樣重的大砍刀去搶運鈔車,運鈔車運的是銀行金庫的錢,多少多少個億都有,如果被押運警開槍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銀行索賠個幾百萬幾千萬嗎?家人可幾輩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如果你所說的是事實的話,那我再來發表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劫匪搶劫這顯然是違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顯然是要判刑的,劫匪在逃跑過程中死亡,家屬索賠,這就和之前網傳的偷電動車的賊被電死,家屬索賠類似(被證謠言),但是比上次的還更過分,更像是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

家屬索賠這麼多顯然是不合情理的,你搶了我東西,我為了追回自己的東西那是理所當然的,你卻在逃跑途中死亡,還要我給你賠錢,這不就是敲詐嘛,和被打的小夥子一樣,我被打了,我還要賠錢真的很難讓人接受。所以依我看家屬得不到賠償的,就像有些網友說的,知道自己身體不行就不要出來當劫匪嘛!不作死就不會死。



一噠豬


看到很多人都說以後遇這事不能追了,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

1,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屬於很複雜的內容,要符合正當性、現實性、必要性等多個條件,又需要結合刑法基本理論以及具體案情來分析。之所以規定的如此複雜,原因一在於正當防衛具有不法的“外衣”。例如本案,如果單看被害人別車攔停的行為,明顯是不法行為。原因二在於正當防衛的結果可能極為嚴重。出於謹慎的態度,自然需要嚴肅對待。

2,能不能追,舉個例子。之前頭條上有個問題,說的是小偷偷東西被發現,被害人追趕,小偷為逃避追趕選擇跳湖,結果溺水身亡。問被害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被害人追趕小偷,在我看來這都算不上正當防衛,原因在於追趕行為本身就不屬於不法行為,即沒有不法的“外衣”。即便認為是不法行為,那也應該是正當防衛,理由在於其具有正當性、現實性,以及未超出必要限度。

其次,其實這個例子的關鍵在於沒有因果關係。小偷投湖完全屬於自陷風險,因果關係中斷,也就不需要再考慮是否防衛過當了。

最後,何種情況被害人要承擔責任呢?假設一種情形,小偷投湖後被害人站著岸邊,小偷放棄抵抗想要上岸,被害人出於氣憤多次阻止其上岸,結果小偷溺水。這時被害人就需要承擔責任了。但要注意,此時被害人之所以承擔責任,並不是由追趕行為引起,而是阻止小偷上岸的行為。

所以,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你碰到此類情況,追就是了。

3,說回本案,本案的關鍵點並不在於追趕行為是否違法,也不在於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而在於追趕行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如果只是追,結果劫匪車速過快操作不當撞死了,那屬於活該,被害人沒有責任(至於法院如何判決那是另一回事)。但如果在高速行駛的狀態下別車攔停,這就超出必要限度了,原因在於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刑法中有關於特殊防衛(即所謂的無限防衛權)的規定,但有嚴格限制,即嚴重暴力犯罪,另外還要求正在發生。本案中,即便出現過暴力犯罪,就算是嚴重,但卻不是正在發生的暴力,所以不能適用特殊防衛的規定。所以從定性的角度判斷,本案被告人應當認定防衛過當。至於量刑如何屬於自由裁量的範圍,這裡只做定性分析。

最後多說幾句,我很不贊成那些動不動就說法律制定的不好的人。法律規定確實有少數條文規定的不好,畢竟世間沒什麼是完美的,但絕大多數規定還是公平的。不過,公平的法律不一定會帶來公正的判決,不然現在的二審、再審、抗訴,這些保障救濟機制也就沒有意義了。

還有,一個人不懂法,或許不是,或者不全是這個人的責任,但無論如何這絕對不是法律的責任。


一騎絕塵5294


法律保護誰?

劉某金項鍊被搶,開車追趕強劫犯,途中發生車禍,強劫犯死了。劉某卻被法院判三年刑,緩刑5年執行,賠償20萬。

1、財物被搶能不能追回,車禍實屬意外。

2、搶劫犯危害一方。算不算搶劫為因車禍是果。

3、搶劫犯死了,怎麼法律懲罰被搶人。

4、搶劫犯家人出了搶劫犯有功,獲20萬賠償。

筆者沒有專研過法律,只知道一些需要遵守的法律。象這樣的判決,叫我們這些守法者情何以堪,迷惘混沌。


詩詞散文古文化


詳細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贅述了。

1:此案必須慎重對待,駕駛摩托車的犯罪嫌疑人有發明並實施新型碰瓷嫌疑,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於其突然左拐,明知後面有車,還突然左拐讓車撞,這明顯是有預謀的碰瓷行為,這符合大多數騎單車、電瓶車、摩托車碰瓷訛人的特徵,犯罪嫌疑人搶劫被害人財物,勾引被害人追擊,然後製造被撞事故,以達到其碰瓷訛錢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準確把握碰瓷現場,導致自身死亡,實乃咎由自取。



2:劉先生金項鍊被搶,沒有選擇姑息、逃避,而是不顧自身安危,果斷追擊與違法犯罪份子做鬥爭,這是社會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逃跑,此時的兩名搶劫犯實際上已經是警方的在逃犯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劉先生的追擊屬於協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義之舉是見義勇為,必須表彰。

4: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突然左拐,是導致劉先生剎車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明知搶劫後後面有車緊追,仍然執意突然左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劉先生不承擔責任。

5:必須詳查搶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絕症、拖欠債務、感情不順、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鬱症等可能有Zi、SA的傾向的可能,或許犯罪嫌疑人搶劫不是目的,Zi,SA弄點賠償留給家屬才是目的。


再飲一罈


判劫匪一家子人無期徒刑,你看它還再敢要求索賠!!!日本鬼子侵華時,搞的不就是這種連坐嗎……?儘管滅人性、沒人道,但對本就沒有人性、不講人道的人而言,用此法,倒也算是與之般配……劫匪的一家子人,難道你們的那一張人臉,是長到腳後跟子上了嗎?!真是不知道人間還有羞恥二字,忒它媽的不要臉了……!這,都是國家對文明、進步、自由的不恰當運用的習慣做法,給慣出來的臭毛病!這一家子人的醜陋德性,就是《中華大辭典》裡關於“刁民”一詞,最精準的解讀……!國家為何不嚴懲這種“喪德”的“惡意索求”行為?!此等惡行不絕,14億人共同努力維護、遵循的社會公義,何在?!此等惡行不絕,我們中國人真正的安定、快樂、輕鬆、自由自在、無憂無慮、祥和的生活空間,又會在哪裡?!此等惡行不絕,中華五千年的優良文明傳承,未來的路,又會在何方?!國家,早就該對這種“惡意索求”(俗稱“訛人”)的行為,定大法、定嚴法,要給予這種人渣們,以最嚴厲、最極端的懲治!就是要血淋淋的告訴它們,全體14億中國人共同的社會公義、公德的底線,就是惡意的碰不得、更踐踏不得!不然,就必須讓你身敗名裂、傾家蕩產,讓為你的行為所付出的代價,永遠都是你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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