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網打傘!百色一“內鬼”民警給賣淫場所通風報信,今日公堂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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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由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巡警大隊隊員宋興國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在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副檢察長班應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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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


2017年,被告人宋興國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某軍(已判決),知道陳某軍與王某芬、白某(已判決)合夥在隆林各族自治縣某大酒店開設“康體中心”進行組織婦女賣淫的違法活動,被告人宋興國也多次到該“康體中心”接受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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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宋興國確定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將於當晚開展社會治安整治清查“霹靂”行動,對縣城各個酒店進行檢查的消息後,便提前將此行動消息電話告知陳某軍。行動當晚,檢查人員到達陳某軍開設的“康體中心”時,發現該處已人去樓空。

2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宋興國接到將參加當晚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開展的“兩會”期間社會治安清查行動任務後,便提前將此行動消息通過微信告知了陳某軍。行動當晚,檢查人員到達陳某軍開設的“康體中心”時,發現該層樓熄燈無人。

3

2017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宋興國在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時,使用手機拍攝下停放在派出所內的三輛警車和兩輛便車的照片及車牌,後將該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陳某軍,告知陳某軍這些車輛為治安大隊檢查行動時使用的車輛,提醒陳某軍注意。


因幫助通風報信,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宋興國兩次收到陳某軍通過微信轉賬的報酬共計人民幣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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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宋興國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便利條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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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興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被告人宋興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縣直各單位領導、公檢法司中層以上幹部、自治縣紀委監委班子、各派駐組組長、群眾代表等200餘人到場旁聽了庭審。

此案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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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案件也是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起執法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案件。

2018年,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軍、王某芬、白某組織賣淫一案中發現該案存在“保護傘”情形,遂及時將“保護傘”線索移交自治縣監察委員會調查。

自治縣監察委員調查終結後,於2019年2月20日向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於受理案件當日對被告人宋興國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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