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光泽县公安局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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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扫黑除恶】光泽县公安局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标准的通告【扫黑除恶】光泽县公安局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标准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提高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标准,现通告如下:

举报线索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众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争、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奖励标准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举报人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五)对公安机关确定的“套路贷”、“沙霸”(包括非法采沙等情况)、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医院“黑护工”以及“黑救护车”等重点领域的黑恶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价值按

50000100000元予以奖励。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蓄意诬告、陷害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信息,并简述线索内容。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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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举报:

电子邮箱:fjgzg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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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举报:

110或0599-79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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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举报:

举报信箱设置在光泽县公安局大门口

(邮编:3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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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举报:

光泽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县公安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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